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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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 2020年5月6日)晚上九時左右,一隊警員到達被告人位於白田邨的公屋單位搜查,在單位內搜出本案的毒品,即24.17克固體內含21.49克可卡因和0.93克固體內含0.61克氯胺酮,與及一些包裝毒品的工具例如電子磅和大量可再封透明膠袋。

Case No.DCCC 836/2020[2021] HKDC 1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6/2020

[2021] HKDC 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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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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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1月26日
出席人士: 潘展平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漢標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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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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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發當日( 2020年5月6日)晚上九時左右,一隊警員到達被告人位於白田邨的公屋單位搜查,在單位內搜出本案的毒品,即24.17克固體內含21.49克可卡因和0.93克固體內含0.61克氯胺酮,與及一些包裝毒品的工具例如電子磅和大量可再封透明膠袋。

2.警方同時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7,329和一部流動電話。警方其後對電話進行檢驗,發現有一名身份不詳的人於案發當晚8:19向被告人發送WhatsApp訊息,問被告人「買到磅嗎」,其後被告人傳送照片顯示一個電子磅上面放着一個載有固體看似本案毒品的透明膠袋。

3.所檢獲的毒品市值估計為$40,759元。

4.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他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學歷至中學一年級,案發時無業。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拘捕後一直還押,在扣留期間,他對自己所干犯的罪行感到十分之後悔,保證自己將來不再交損友,希望法庭給予他一次自新改過的機會,予以輕判。而在被告人的信中,他表達了同樣的懊悔; 更遺憾的是,他嫲嫲在一個月前過身未能看見她最後一面。

6.律師續說被告人就警方所搜獲的毒品,他是知情亦表示不會依賴部份毒品作自用之說法。

7.被告人的家人及親友在他們的求情信中已為他説盡好話,希望法庭輕判,但販毒是嚴重罪行亦有判刑指引。

8.雖然本案涉及兩種不同毒品,但由於氯胺酮的份量很少,在量刑時本席打算把其剔除不考慮。就他所承認販運可卡因的份量( 21.49克),根據相關量刑指引, 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為5至8年監禁,本席以5年1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9.上訴庭經常說「販毒」是嚴重罪行,對社會可帶來很大的傷害,犯事者年輕或是初犯也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10.本案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他的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的扣減。

11.給予有關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46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46個月的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