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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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住宅爆竊案。戶主刁先生在案發當日(2019年12月3日)下午時分離開其深水埗的住所上班,離開前先把門窗鎖上。翌日清晨回來,刁先生發現單位被人爆竊,門鎖損毁,內裡有被人搜掠痕跡。

Case No.DCCC 997/2020[2021] HKDC 14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7/2020

[2021] HKD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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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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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2月3日
出席人士: 楊剛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新賢律師行的林新賢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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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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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住宅爆竊案。戶主刁先生在案發當日(2019年12月3日)下午時分離開其深水埗的住所上班,離開前先把門窗鎖上。翌日清晨回來,刁先生發現單位被人爆竊,門鎖損毁,內裡有被人搜掠痕跡。

2.經點算後,刁先生失去接近5萬元的財物包括一個夾萬內有三隻手錶($30,000)、一支筆($1,000)、兩對耳環($6,000)、一隻手鐲($3,000);另外還有一支筆($3,000)和兩個手袋($6,000)。

3.戶主報警,警方在單位的木門後側發現被告人的指紋,相隔9個月之後,於2020年9月10日把他拘捕。被告人向警方承認當日經過單位發現內裡無人,心想找快錢便用鐵枝撬開單位木門入內拿走夾萬和其他財物;他將夾萬丟掉並賣掉偷來的物品,現已花光所有得益。

4.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5.被告人,現年51歲,過往有41項刑事紀錄,當中有21項與不誠實有關(其中3項爆竊、7項搶劫)。被告人現正因兩案多項罪行(管有他人身分證,車內盜竊,企圖車內盜竊和管有危險藥物等等)服刑一共25個月(刑期分別在2020年9月和11月頒下)。

6.他已婚,太太在內地居住但兩口子並沒有小朋友;媽媽83歲在老人院居住;在香港被告人還有一名45歲的弟弟。案發時,被告人當地盤散工月入約$10,000。

7.求情時,辯方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認罪顯示他的悔意,他由於想找快錢而萌生偷竊之念,他用鐵枝撬門進入單位後,發現內裡還有其他貴重物品例如LV手袋,相機和遊戲機等物品但他只偷了夾萬便離去。

8.在信中,被告人重申他對事件感到非常後悔,當聽到年老媽媽詢問為何太太久久沒有到來探望她,令他百感交集,終於知道自己錯在那裏,原來他的一生猶如一件垃圾沒有分別。他向法庭表示今次真的知道錯了,希望出獄後仍可看見媽媽,他定必會做一個孝順兒子。

9.辯方律師同意本案有其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被告人是在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的擔保期間犯下本案,而他亦是這類罪行的積犯。

10.就住宅的爆竊,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鑒於以上兩項加刑因素,本席打算多加3個月至3年3個月。他的認罪是適時的,扣減三份一之後,量刑起點減至26個月。

11.考慮到他目前正服刑25個月,本席頒令本案的26個月刑期當中18個月與其現行的刑期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