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微 對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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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曾是港專成人教育中心(九龍工業學校)的夜校學生,因被校方勒令退學,稱因而未能符合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發還學費資格,向其辦學團體(即被告人)追討要求賠償。經審理後,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10月14日撤銷申索(理由詳見日期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再於2020年11月26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理由詳見日期同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覆核理由書」)。

Case No.HCSA 47/2020[2021] HKCFI 43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7/2020

[2021] HKCFI 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4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6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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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梁淑微  

被告人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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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1年2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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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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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索人曾是港專成人教育中心(九龍工業學校)的夜校學生,因被校方勒令退學,稱因而未能符合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發還學費資格,向其辦學團體(即被告人)追討要求賠償。經審理後,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10月14日撤銷申索(理由詳見日期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再於2020年11月26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理由詳見日期同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覆核理由書」)。

2.申索人不服,現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就暫委審裁官撤銷其覆核申請提出上訴。

申索人及被告人的案情

3.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中第17及19段概述申索人及被告人的案情如下:

「 17. 簡單而言,申索人指校方無理發出警告信、停學令以及退學令,因為申索人並沒有違反校規,並沒有人指她騷擾課堂進度,校方亦沒有向申索人作出警告,而停課共14日及被開除令令申索人不能達到八成出席率的條件,以得到學費全額發還。停學令亦令校方並沒有在合約下向申索人提供服務,故向被告人追討4個月的校費,每月港幣$1,420,共港幣$5,680,及按比例下計算14天的學費,$1,420 除31日,乘14日,即港幣$641.20,總申索金額為港幣$6,321.20。

19. 簡單而言,被告方指申索人有紀律問題,已給予機會給申索人,但申索人屢勸不改,故依據學生手冊發出警告、停學令及退學令,並沒有違約,而申索人可以考試,仍能滿足學資辦的發還學費資格,而無論如何,申請退還學費為申索人跟政府學資辦的事宜,即使如有損失,亦與被告人學校無關。」

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覆核申請的原因

4.申索人親自出庭作證,被告人則由成人教育中心主管林翠婷小姐代表,並傳召陳志強數學老師及九龍工業學校中心校長張健滔先生作為證人。

5.經聽取證供後,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的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如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5至27段解釋:

「 25. 申索人多番強調,被告人沒有證據證明申索人違反校規,但其實被告人傳召了申索人的數學老師陳志強老師,甚至乎張健滔校長出庭作證,已經是相當有份量的證人,在民事訴訟,舉證的標準是多半可能性相對屬實而已,而陳志強老師在庭上親身說明了申索人上課時干擾課堂上課的情況,以及2019年4月12日因申索人在課堂内吐口水而演變成了另一次阻礙上課的例子。張健滔校長亦明確指出有幾名老師,如鄭老師、盧老師及陳老師曾向他反映申索人在課堂上不恰當的時間發問題,或質疑老師的決定,如有否向申索人派發某些資料。當然,因事發已經一年至兩年多,兩名證人未能準確交代所有細節,如申索人干擾上堂的確實日期和時間,但不影響兩人在重要事項作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6. 另外,中五班學生於2019年4月15日向港專成人夜中學發出的聯署信件D32,屬於關鍵事件同時期存在的文件,雖然屬傳聞證供,但陳老師及張校長都知悉該聯署信的存在以及其内容,陳老師亦能辨認出當中有其中五數學科學生的名字,這封聯署信反映部份同學對申索人干擾課堂進行亦有不滿,支持了陳老師及張校長的說法。

27.   本席認為一間學校有大量學生,老師及校長沒有任何動機針對任何一位同學,一間學校偽造如聯署信的證據的固有可能性更是十分低,加上陳老師及張校長的證供大致上前後一致,與同時期存在的文件吻合,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

6.暫委審裁官在覆核理由書第9段列出申索人要求覆核的理由如下:

「 9. 申索人的覆核理由,根據C30可簡單歸納如下:

(a) 申索人缺席宣判結果當日的聆訊是由於當日出門準備應訊時在街上被人拳打腳踢,需要到醫院驗傷;

(b) 於審訊時,申索人向被告人的證人張健滔校長及數學老師陳志強進行盤問,完全擊破了他們的口供及證據,他們以申索人違反校規的理由全無根據,完全不成立;

(c) 申索人把她的事實經過和證據一一詳細記錄下來,足以證明被告人完全沒有回應申索人的投訴,完全沒有向申索人解釋為何指責申索人違反校規的問題,足以證明被告人無理把申索人開除出校。」

7.經考慮申索人的理由後,並再重新考慮所有證據後,暫委審裁官維持其事實裁定,維持原判(見覆核理由書第26段)。

相關法例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該條例」)第28(1)條規定:

「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申索人的表格九

9.根據申索人於2020年12月29日提交的表格九,其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如下:

「 1. 李英瑜暫委審裁官完全是嚴重不公平,非常偏頗、偏袒被告,在開庭時被告代表沒有反駁,

2. 對我的,也是沒有任何文件證據遞交予法庭進行申辯可以作為判詞中的憑據可以勝訴的,

3. 法官根本不理會審訊時我擊破假口供、假證據和我的所有文件證據、證供,從判詞中是沒有看到,

4.  我的真實情況,沒有對在庭上的質疑判詞反駁我,令我無法當時申辯,沒有機會充分辯駁!她允許不熟悉案件的被告不同代表出席聆訊,因而影響我對案情真相的質問和審訊真相相關問題,故意忽略!」

10.申索人在其表格九中另附兩頁詳情,稱她循規蹈矩,積極好學,但被人精心陰謀策劃將她以莫須有罪名踢出學校。她強調她對被告人的證人的口供和證據已有效擊破,被告人的代表又不熟悉案情,而暫委審裁官也沒對被告人提出質問和反駁,令申索人沒機會駁斥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所列的理據,整體上對她不公。

申索人的口頭陳詞

11.在庭上申索人基本上重複她在表格九及其附頁的內容。

12.本席向申索人解釋該條例第28(1)條內容,並要求申索人澄清她擬依賴的法律觀點。申索人只重複表格九中第1至4點的內容。

討論

13.如上文所述,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覆核申請,是基於她就證據的考量,接納被告人一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有理據在多次警告後勒令申索人即時退學。

14.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圍繞暫委審裁官就證供的考量,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

15.代表被告人出席聆訊的人的身份與申索人的申索及其被撤銷的原因全無關係。

16.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涉及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觀點。申請駁回。

總結

17.本席駁回申索人的申請。

18.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