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微 對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7/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21.
1. 申索人曾是港專成人教育中心(九龍工業學校)的夜校學生,因被校方勒令退學,稱因而未能符合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發還學費資格,向其辦學團體(即被告人)追討要求賠償。經審理後,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10月14日撤銷申索(理由詳見日期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再於2020年11月26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理由詳見日期同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覆核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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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7/2020 [2021] HKCFI 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4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672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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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申索人曾是港專成人教育中心(九龍工業學校)的夜校學生,因被校方勒令退學,稱因而未能符合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發還學費資格,向其辦學團體(即被告人)追討要求賠償。經審理後,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10月14日撤銷申索(理由詳見日期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再於2020年11月26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理由詳見日期同為2021年1月21日的判決理由書(「覆核理由書」)。 2.申索人不服,現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就暫委審裁官撤銷其覆核申請提出上訴。 申索人及被告人的案情 3.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中第17及19段概述申索人及被告人的案情如下:
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覆核申請的原因 4.申索人親自出庭作證,被告人則由成人教育中心主管林翠婷小姐代表,並傳召陳志強數學老師及九龍工業學校中心校長張健滔先生作為證人。 5.經聽取證供後,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的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如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5至27段解釋:
6.暫委審裁官在覆核理由書第9段列出申索人要求覆核的理由如下:
7.經考慮申索人的理由後,並再重新考慮所有證據後,暫委審裁官維持其事實裁定,維持原判(見覆核理由書第26段)。 相關法例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該條例」)第28(1)條規定:
申索人的表格九 9.根據申索人於2020年12月29日提交的表格九,其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如下:
10.申索人在其表格九中另附兩頁詳情,稱她循規蹈矩,積極好學,但被人精心陰謀策劃將她以莫須有罪名踢出學校。她強調她對被告人的證人的口供和證據已有效擊破,被告人的代表又不熟悉案情,而暫委審裁官也沒對被告人提出質問和反駁,令申索人沒機會駁斥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所列的理據,整體上對她不公。 申索人的口頭陳詞 11.在庭上申索人基本上重複她在表格九及其附頁的內容。 12.本席向申索人解釋該條例第28(1)條內容,並要求申索人澄清她擬依賴的法律觀點。申索人只重複表格九中第1至4點的內容。 討論 13.如上文所述,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覆核申請,是基於她就證據的考量,接納被告人一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有理據在多次警告後勒令申索人即時退學。 14.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圍繞暫委審裁官就證供的考量,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 15.代表被告人出席聆訊的人的身份與申索人的申索及其被撤銷的原因全無關係。 16.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涉及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觀點。申請駁回。 總結 17.本席駁回申索人的申請。 18.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