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v. Huu Hoi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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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上訴法庭只會在以下的情況下給予上訴許可讓申請人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一是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二是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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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6/2020 [2021] HKCA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 年第256號 (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 年第16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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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上訴許可申請 1.1.本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和法官張澤祐) 於2020年11月17日頒發判決書撤銷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龍劍雲於2019年12月27日的判決書提出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龍法官撤銷申請人申請延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2.本庭已在2020年11月17日的判決書詳述,本上訴案情、爭議事項和本庭撤銷申請人申請的理由,在此不重複。 1.3.申請人現提交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4.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和他在2020年12月16日呈交的書面陳詞內容一致。他提出的上訴理據可以概括如下: (1) 由於他的英語理解能力不足,所以他延誤上訴申請; (2) 越南的高利貸人士不單止毆打申請人及其家人,更恐嚇會殺害他們; (3) 越南政府機構已經發出通緝令搜捕申請人; 以及 (4) 申請人在《基本法》下享有的權利沒有被考慮。 1.5.本庭已在判決書內指出申請人在龍法官席前要求龍法官以英文撰寫判決書。本庭亦指出本案其中一項重要裁決是酷刑聲稱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捏造案情。申請人沒有就此明確指出該裁定有明顯錯誤。 2) 法律原則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上訴法庭只會在以下的情況下給予上訴許可讓申請人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一是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二是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 本庭意見 3.1.申請人於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的內容不構成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理據。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未能從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內觀察到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事項。 3.2.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具有任何基礎符合第22(1)(b) 條有關「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法律要求。 4) 總結 4.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命令撤銷申請人2020年12 月 9 日的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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