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o Van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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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35歲),一名8號表格持有人(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涉及店舖的爆竊罪 [1] ;一間售賣鐘錶的店舖被盜150隻手錶(總值50萬元);個多月之後,一間古董零售店被盜45隻古董手錶及陀錶(價值20萬元)、150件翡翠及珊瑚配飾(價值30萬元)及50件古董玉器(價值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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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9/2020 [2021] HKDC 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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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35歲),一名8號表格持有人(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涉及店舖的爆竊罪[1];一間售賣鐘錶的店舖被盜150隻手錶(總值50萬元);個多月之後,一間古董零售店被盜45隻古董手錶及陀錶(價值20萬元)、150件翡翠及珊瑚配飾(價值30萬元)及50件古董玉器(價值30萬元)。 2.第一宗爆竊案發生於2020年6月6日,一間位於深水埗南昌街的鐘錶店的女東主,鍾女士,前晚把店舖大閘及鐵板妥當地鎖上後離開,翌日早上回來發現鐵板被拉下,大閘虛掩,閘鎖被剪開。經點算後,鍾女士發現擺放在陳列櫃內150隻手錶不見了,於是報警。 3.大約個多月之後於2020年7月17日,位於旺角洗衣街的古董零售店遭人爆竊,東主早上回去發現捲閘的兩個鎖頭被剪開,店內有被搜掠痕跡,陳列櫃的鎖也被撬開。經點算後,損失多樣貨品(正如以上第一段所述),總值80萬元。 4.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鎖定被告人為其中一名賊人,一隊警員於2020年7月21日進行埋伏,並於下午時分看見被告人在長沙灣一間店舖步出,行往黃竹街並進入一棟大廈,稍後被告人與另一通緝人士步出大廈,各人手持一袋物品。警方相信他當時與同黨到不同店舖把贓物脫手,當兩人在大南街分開之後,警方跟蹤被告人最終在南昌街把被告人截停。 5.警方從被告人手持的袋發現內有四隻手錶,同時檢取被告人當時戴在頸上的一枚綠色玉佩,這些物品其後證實屬於古董店的。警員也從被告人的銀包檢走現金$3,310。 6.在稍後的搜屋行動中,警方撿回更多被盜的物品;而警方亦前往被告人曾到訪的錶行調查,並撿回多樣贓物。就第一間鐘錶店而言,所損失的150隻手錶仍未被起回;至於古董店,根據控方所指大約尋回七成六的被盜物品。 7.被爆竊的鐘錶店附近的閉路電視拍下兩名賊人犯案的部份片段,一人負責把風,另一人從一個紅色網球拍袋拿出工具,而兩人都戴著鴨舌帽,然後兩人走到鐘錶店門外,店舖鐵板被拉下並有火花冒出,稍後他們拿着工具離去。此外,警方在鐘錶店的陳列櫃套取多個指紋樣本,經法證科學分析後,發現其中一個指紋屬於被告人。 8.至於古董店,警方到來調查發現一個紅色網球拍袋,內有兩個黑色鴨舌帽及不同的爆破工具包括一個錘子、兩支螺絲批、一部磨機、一支60厘米長的鐵筆和一支76厘米長的鐵通。 9.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現已離婚,育有一名12歲女兒。他於2014年來港提出酷刑聲請,他的父親因中風行動不便,需要坐輪椅及倚賴被告母親及女兒照顧。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因生活困難一時愚蠢而犯案。 10.有關控罪(一),辯方指控方的證據非常薄弱,控方只能依賴陳列櫃外側公眾可接觸的部份找到一個屬於被告的指紋,在沒有被告的招認,他依然選擇認罪可見其悔意。 11.至於控罪(二),辯方律師指出45隻手錶中的13隻被尋回、150件翡翠及珊瑚飾物中的125件被尋回,而50件古董玉器全數被尋回。 12.辯方律師指出一般非住宅入屋犯法的判刑起點是30個月,至於被告是持有表格8而犯案可加刑3個月(依賴Junaid Ahmed〔2018〕HKCA 159) ,最後考慮總刑期原則,要求法庭盡量寬大處理。 13.非住宅爆竊的30個月量刑起點是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之下的考慮,但本案確實有加刑的因素: (1) - 被告人夥同他人一起作案; (2) - 強行利用工具剪開堅固的鐵閘門鎖; (3) - 被盜物品價值不低; (4) - 被告人犯案時是第8表格持有人。 14.在Cheng Chi Shing 案 CACC 236/2000,該上訴人夥同他人爆竊一間非住宅單位,強行爆開一個夾萬,拿走約值42萬元的紙幣和錢幣,而他過往亦有4項爆竊案底。經審訊後被定罪,原審法官判他入獄40個月。 15.在駁回上訴時,上訴庭這樣說:
16.本案的被告人雖然沒有同類案底,但他犯案時是持有第8表格的人,這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事實上,本案有多種加刑的因素,上訴庭在Islam Azharul CACC 98/2019提醒下級法院不應把加刑因素簡單地加起來,而是需要考慮加刑因素之總刑期的原則。 17.上訴庭如是說:
18.基於案情,本席就每項控罪均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夥同他人作案加3個月,使用工具強行破門進去導致損毁與及被盜物品的高昂價值加3個月,而第8表格持有人3個月,合共9個月;換句話說,量刑起點增至39個月。 19.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給予三份一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6個月。從整體刑責來考慮,本席認為四年半會是適當地反映有關情況。 20.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頒令第一控罪的刑期與第二控罪當中的10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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