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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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今午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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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2/2020 [2021] HKDC 2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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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今午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詳情如下: 2.於去年3月20日凌晨2時左右,一隊警務人員巡經九龍土瓜灣道時見被告站立於其所駕駛的私家車旁,該車當時停在馬路雙黃線旁邊。被告一看見有警務人員,馬上返回私家車內。被告舉動令上述警務人員生疑,於是上前要求搜查。警務人員在搜查該車輛期間,於司機位車門的儲物格內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一,一張摺疊的50元鈔票內有毒品;二,十七個可再封小膠袋,同樣內有毒品。除上述毒品外,警員在司機位上亦發現一個斜孭袋,內有港幣36,000元及一個載有港幣206元的銀包。被告隨即被捕。警誡下被告向警員宣稱上述毒品為他早前購買,打算作為自用,而該私家車則是他從朋友借取。 3.上述毒品其後被送往政府化驗所,被證實為:一,一張港幣50元鈔票摺成的小包內載有含微量可卡因的0.03克粉末;二,六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2.57克的氯胺酮的共3.53克固體;三,四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2.11克氯胺酮的共2.56克固體;及四,七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0.91克可卡因的共1.08克固體。 被告人背景 4.被告現年28歲,中學二年級後輟學,與父母同住。被告報稱,於19年至20年2月間為自僱物流業從業人士,月入大約二至三萬元。 5.被告前後有三次刑事紀錄,雖然距今已有10至12年,但三項紀錄均與毒品有關,其中最早一項為2010年2月時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被告亦因此被判監兩年四個月。 6.本席面前有一封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主要提及他因疫情及暴動關係致使他的物流公司倒閉,在終日無所事事下沉迷毒品。對於被告人上述說法,本席頗有懷疑,被告現在面對的控罪並非吸食或管有危險藥物,而是販運毒品,這與所謂「無所事事致沉淪毒海」根本是兩回事。而被告自稱是物流業的自僱人士,這一點亦令本席不解,他既是自僱,那他的所謂公司倒閉又是指甚麼東西呢? 毒品作為被告自用 7.被告在求情時由代表他的黃大律師向本席指出,毒品的其中四份之一實為被告自用。為協助證明該點,黃大律師今午向法庭呈上:一,被告人初被扣押於荔枝角時的驗毒紀錄;二,三份與被告宣稱於19年尾及20年2月中涉及的交通意外中得到賠償的有關文件。黃大律師要求法庭接受被告人在是有經濟能力管有涉案毒品中的四分一份量作為自用。亦由此要求法庭考慮將本案的量刑起點扣減五分之一。 8.本席在小心考慮過黃大律師呈上的文件與及黃大律師在陳詞時提出的事項後,認為法庭無法接受被告人這一說法。就被告人本身有使用毒品,法庭當然是願意接受的。但對於被告人確實管有有關毒品之四分一作為自用,法庭則十分懷疑。原因有以下各點:一,所謂的賠償金額最早是2019年12月由被告人收取;第二筆則是2020年2月15號發給。有關金額大概25,000元左右。理論上均應作為他修車之用,即使他沒有即時拿來修車,到本案發生時間已相距二至三個月不等,那他在本案案發時間為何仍有該等款項放在身上?第二點,誠如控方沈大律師指出,考慮到本案案發時間為凌晨2時,被告身上有份量不少的毒品,他為何會將他所有積蓄,包括賠償得來的兩萬多元放在身上呢?理由三亦是沈大律師向庭上提出的,就是被告人擁有的36,000元紙幣,這個面值本身亦令法庭生疑。理由四則是36,000元的存放處,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當時36,000元是放在他銀包以外,並非與銀包內的206元一起存放。除非有非常特別的理由,如果36,000元真是屬於被告人的儲蓄,與毒品買賣無關,照理他應該一併將36,000元放在銀包內。 9.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宣稱36,000元是他本人的儲蓄,並藉此向法庭提出他該有經濟能力去管有及使用本案涉案毒品的其中四分之一是無法接受。 10.上訴庭在近年數宗判決中亦多次提及,在一宗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要求法庭接受其中一個相當部分,significant portion,是他作為自用,他是需要提出可信及可靠的證據。而同樣重要,他要證明涉案的毒品中確實有一個相當部分,而非某少部分,作為自用。在本案中,本席不能夠看到任何證據顯示本案的十七包小包毒品,及另外那個用50元摺疊成的小包,即共十八包毒品裡面有一個「相當部分」是作為被告人自用。 量刑起點 11.本席在考慮過辯方黃大律師呈上的案例以及黃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內小心處理的計算後,認為就本案的情節同毒品份量而言,3年監禁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當然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一的寬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減刑理由,故此裁定被告人須就本案服刑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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