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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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牽涉兩名被告人、4宗非住宅的爆竊; 第一被告人參與所有爆竊案,除第一宗是他單獨行事外,其餘均夥同他人一起作案,當中兩宗牽涉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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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3 & 943/2020 (合併) [2021] HKDC 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33及9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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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牽涉兩名被告人、4宗非住宅的爆竊; 第一被告人參與所有爆竊案,除第一宗是他單獨行事外,其餘均夥同他人一起作案,當中兩宗牽涉第二被告人。 2.第一宗(控罪一)2019年10月23日
3.第二宗(控罪五)2020年1月5日
4.第三宗(控罪二) 2020年3月13日 「 今次被告人夥同第二被告人到九龍中心一間辦公室爆竊,同樣負責人在離開辦公室時把門窗關好,兩天後回來發覺單位被人爆竊,損失一部平板電腦、三部手提電腦、現金60元和一個行李箱(總值三萬多元)。 現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被告人不單爆竊有關的辦公室,還在接待處偷去一個內有現金$200的錢箱。期間,更見第二被告人把閉路電視鏡頭撥向牆壁。」 5.第四宗(控罪四) 2020年3月17日
6.警方於2020年3月18日凌晨時分,掩至尖沙咀海防道一處賓館分別把兩名被告人拘捕。基本上,兩名被告人均向警方表示已變賣所有贓物並已花光所得款項,只剩下一瓶酒。 7.第一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四項爆竊控罪(控罪(一)、(二)、(四)、(五)),而其另一項企圖爆竊罪(控罪三)則留在法庭檔案中;至於第二被告人,他承認兩項爆竊罪(控罪二和四)。 8.第一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10項刑事紀錄 — 四項盜竊、一項襲警、一項藏毒和一些賭博的罪行。 9.求情時,法庭獲告知被告人是離婚人士,與前妻育有兩名女兒( 16及15歲)及一名兒子( 13歲)。自從2015年離婚後,被告人便搬出單獨居住。 10.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梁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承認所干犯的罪行,省卻法庭的時間。今次犯案主要原因是經濟問題,當時被告人受疫情影響而失業多月,因一時貪念而犯案。 11.梁大律師續說,雖然第一被告人與他人共同犯案,但手法尚算簡單,他們四處遊走看見棚架才決定犯案,因此並不屬於有周詳計劃的爆竊。 12.關於第五項控罪,梁大律師說儘管涉及武器,第一被告只是指嚇他人並沒有拿來傷害人;幸好亦沒有人因此而受傷。其實就這情況而言,控方以「嚴重入屋犯法罪[1]」檢控被告人似乎較為合適,該條例訂明任何人在犯入屋犯法罪時攜帶任何火器或仿製火器,任何攻擊性武器,或任何炸藥,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13.至於第二被告人,現年49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當中不少於一半與不誠實罪行有關) — 早於1988年,第一次案底已經犯下爆竊罪行,被判往教導所。往後的日子都不時犯下一些嚴重的罪行例如搶劫,嚴重傷人和販毒等罪行。最後一次犯案在2014年2月因販毒被法庭判處8年8個月的監禁。 14.第二被告人只得中一教育程度,被捕時任職清潔和運輸工人,日薪貳佰圓。他已婚,太太在內地生活,但被告人與前女友育有一名18歲兒子,但兒子是與女友居住。 15.求情時,代表第二被告人的何大律師主要向法庭指出他們選擇凌晨時分犯案,因此並沒有引起相關人士的驚恐;期間亦沒有使用重型爆竊工具來犯案。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並作出詳盡的招認。 16.在求情方面,除了他們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夥同他人作案加3個月至33個月,至於第五項控罪持刀指嚇他人加刑6個月至39個月,扣除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後,每項控罪的量刑如下:
17.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就第一被告人而言,本席頒令控罪(五)的刑期與其餘每項控罪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38個月。 18.至於第二被告人,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刑期與控罪(四)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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