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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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今午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訴被告人於2020年2月20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九龍觀塘嘉樂街2至26號宏業大樓4樓A室,意圖在該處盜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49/2020[2021] HKDC 2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9/2020

[2021] HKDC 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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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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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日期: 2021年2月9日
出席人士: 朱奉慈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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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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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今午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訴被告人於2020年2月20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九龍觀塘嘉樂街2至26號宏業大樓4樓A室,意圖在該處盜竊。

案情

2.從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在當日下午1時45分左右,控罪涉及的單位住客林先生正在睡房內睡覺,他聽到大門有被鑿門的聲音,於是從睡房出來,發現大門鎖有鬆脫。大喝之後,木門的撞擊聲馬上停止。他之後開門檢查,發現木門有被撬的痕跡,鐵閘亦有損毀,同日稍後他向警方報案。

3.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當日曾經進入上述大廈,在同日下午4時23分,警員在肇事單位附近巡邏,看到被告人當日身穿案發時間在大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進入該大廈男子的衣服,於是將被告人截停。查問下,被告人坦白承認本案的控罪。他聲稱他在大廈梯間拾起一個金屬柄垃圾鏟,就嘗試用該垃圾鏟撬開木門。他並表示因為發出的聲響,導致屋內有人聽到,所以立刻離開現場,垃圾鏟亦都丟棄在梯間。

4.最後住客林先生確認木門同鐵閘的維修費用總共港幣6,5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今年44歲,是一名已離婚的男士。他育有一名現年18歲的女兒,該女兒跟前妻居住,他本身跟母親和家姐同住在觀塘月華街,報稱是一名裝修散工,有工作做的時間月入大概11,000元。

6.根據今日代表被告人的文大律師,在求情時提到被告人因疫情關係,在2020年初已經開始失業。由於他亦都有吸食毒品的習慣,所以經濟變得非常拮据。

7.就被告人在犯案當日為何會進入上述大廈,文大律師的解釋是被告人當時希望在該處尋找可以用作為吸食毒品用途的地方。對於文大律師此說法,本席深感懷疑。因為一,被告人當時被捕的時間,當然沒有任何毒品在身。二,他上去找地方作吸毒用,跟之後發現該單位可以讓他有機可乘,考慮爆竊該單位又是兩碼子的事。不過最重要是,基於本案的情節明顯地跟一些所謂機會主義的爆竊不一樣,因為一般機會主義下的爆竊案件,被告人都是經過而發現該單位的木門或鐵門未有鎖好,於是乘便進入,做一些偷雞摸狗之事。同被告人在本案需要動用一支他聲稱的垃圾鏟柄,去試圖撬開有關單位的木門,是非常不一樣的事情。

判案量刑的起點

8.就企圖進入居所犯法罪,上訴庭在若干案件中已經有指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事實上文大律師在書面求情的陳述中亦有援引其中一件HKSAR v PO YAN CHUEN的案件,[2002] 2 HKC 172。而事實上本案的情節跟PO YAN CHUEN的案件實質上並沒有太大出入,在該案中的被告人只是在有關單位外徘徊。但因控方已經可以證明他有爆竊的企圖,故被定罪。

本案的量刑

9.如本席之前向文大律師提出,就量刑起點方面,本席最關注的是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中,牽涉的三次入屋爆竊罪紀錄。事實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顯示,他前後有十八次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紀錄,其中接近十次,都是跟盜竊,或者牽涉到不誠實的案件有關。而其中三次如本席之前提到,是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罪。

10.就一名有類似背景的被告人,上訴庭曾經在若干案件提及法庭在量刑的時間是適宜考慮是否應該將量刑起點提高。本席在反覆考慮後,認為在本案中,法庭仍然可以給予被告人一個從輕的機會,理由如文大律師提出,被告人雖然有三次因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的紀錄,但是三次之間都相隔一段時間,而最後一項的入屋犯法罪,距離本案的犯案時間亦有五年之遠。

11.綜合上述各項事情,本席認為法庭在本案中仍然可以以三年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就被告人過往背景,法庭可能是最後一次對被告人從輕處理。在這個基礎上,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他當然可以得到充分的三分一減免。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可以減刑的理由,故此被告人被判需要入獄兩年監禁。

12.事主因你的行為蒙受的損失,即維修費6,500元,本席下令你需要作出賠償其中1,012.9元,你同意由你現有財物繳付餘數,九個月內清還。

  (王興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