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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098/2020
[2021] HKCFI 7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1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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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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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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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區議會條例》(第54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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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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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9年11月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大坑選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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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書面處理)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0年9月11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0年9月15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1年3月22日 |
1. 申請人於2020年7月29日向法庭存檔原訟動議通知書[1],向法庭申請:
(a) 批准補回在申請人的選舉申報書內的申報;
(b) 批准補交在申請人的選舉申報書內正確的收據;及
(c) 批准修正在申請人的選舉申報書內的申報。
2. 本席於2020年9月2日頒下指示,本申請以書面方式處理。
3. 代表申請人的鍾凱婷大律師及代表律政司司長的政府律師沈樂湉均已先後存檔他們的書面陳詞。律政司司長在本申請中採取中立立場。
背景
4. 申請人是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大坑選區的候選人,選舉於2019年11月24日舉行。該選區由另一候選人當選。
5. 申請人於2019年12月24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及聲明書」(下稱「選舉申報書」)。
6. 約於2020年5月26日,選舉事務處發信通知申請人,指「選舉申報書」中有遺漏或錯誤申報的地方,當中有三種類別的遺漏或錯誤須要申請人作出修正安排,即:
(a) 沒有列出某些開支項目;
(b) 提交的收據詳情與發票不符;及
(c) 文書錯誤。
7. 申請人於是作出此本申請,並存檔誓章支持,基於他的遺漏或錯誤是因為「粗心大意…而非因不真誠所致」為由,向法庭申請寬免。
相關法律條文
8. 本申請是基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下稱「第554章」)第40條作出。
9. 就相關條例的詮釋及申請人須證明的事項,見有關尹兆堅及另一人的事宜HCMP 1140/2012(2013年1月29日),而本席在Man Fu W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4 HKLRD 153一案中亦有討論,在此不贅。
相關遺漏或錯誤
10. 本申請所涉的遺漏或錯誤詳情如下:
(a) 沒有列出而申請補回申報的開支項目:
(i)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4頁,D部1. 海報一欄:
(1) 於2019年10月3日製作的A4(單面)彩色海報200張;
(2) 於2019年10月3日製作的A3(單面)彩色海報100張;
(3) 於2019年10月3日製作的A2(單面)彩色海報100張;
(4) 於2019年11月11日自行製作的A3(單面)彩色海報2張;
(5) 於2019年11月11日自行製作的A3(單面)彩色海報2張;
(ii)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6頁,D部3. 傳單一欄:
於2019年10月3日製作的A4(雙面)彩色傳單4,000張;
(iii)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10頁,D部7. 標語牌一欄:
(1) 於2019年10月3日製作的80 cm x 200 cm的標語牌6塊;
(2) 於2019年11月21日自行製作的A3(單面)標語牌7塊;
(3) 於2019年11月21日自行製作的A3(單面)標語牌6塊;
(iv)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11頁,D部8. 其他一欄:
(1) 於2019年10月4日自行製作的Facebook廣告,數量2;
(2) 於2019年10月5日自行製作的Facebook廣告,數量1;
(3) 於2019年10月4日自行製作的WeChat廣告,數量1;
(4) 於2019年10月5日自行製作的WeChat廣告,數量1;
(5) 於2019年10月30日使用自行製作的7.5 cm徽章5個;
(6) 於2019年10月30日使用自行製作的7.5 cm徽章5個;
(7) 於2019年11月5日自行製作的A3紙牌1塊;
(8) 於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23日自行製作的Facebook廣告,數量101;
(9) 於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23日自行製作的WeChat廣告,數量99;
(10) 於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行製作的WhatsApp廣告,數量2;
(11) 於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行製作的emails廣告,數量7,079。
(b) 補交原提交時與收據詳情不符的收據: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9頁,D部6. 小旗中的第2項:於2019年10月28日製作的刀旗,申請人申請補交正確收據;
(c) 文書錯誤:
「選舉申報書」內的第11頁,D部8. 未能分類的選舉廣告,有以下修正:
(i) 第2項: 互聯網廣告,正確的製作日期更正為2019年11月19日,正確的製作數量由原先申報的1更正為3,相關發票及收據編號由原先申報的L026更正為L027;
(ii) 第3項: 互聯網廣告,正確的製作數量由原先申報的2更正為1,相關發票及收據編號由原先申報的L027更正為L028。
11. 以上所有的修正,補回申報及文書錯誤的總金額是港幣3,189.5元,而申請人亦經其誓章呈交上他「修正後的選舉申報書」為證物 (“LTS-10”)。
遺漏或錯誤的原因
12. 申請人沒在其「選舉申報書」申報的海報、傳單及標語牌(上列10(a)(i)‑(iii) 項),他有於2019年10月在其「選舉廣告申報書」(下稱「廣告申報書」)中申報。他在誓章中第9段說,協助他整理檔案的人員作在出選舉廣告申報後,沒把「廣告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收據存檔,致後來在「選舉申報書」中忘記填寫。
13. 申請人解釋有關的Facebook, WeChat, emails及徵章,紙牌等(上列10(a)(iv) 項)的遺漏,是因為他認為上互聯網有關的開支在電話及數據費中已列出,而徵章,紙牌等則是用已有物資及廢物重用而製作,沒有額外費用,所以沒有申報。
14. 申請人解釋上列10(a)(i)‑(iii) 項是補交收據或更正文書錯誤,不涉額外開支。
15. 整體上,申請人在誓章第13段解釋他是以獨立人士身份第一次參與區議會選舉,對選舉事宜不太熟識,當時他忙碌,申報文件數量多,他亦沒有複核助理人員存檔的記錄,所以導致有錯誤及有遺漏。
「非因申請人不真誠所致」
16. 該選舉的開支最高限額為港幣68,800元,申請人補回申報的數目為港幣3,189.5元,把這數目加上他原先呈交的開支,總數是港幣46,410.54元,仍是低於最高限額。
17. 本席接納申請人不是刻意隱瞞開支,令自己不超過訂明的最高限額。
18. 本席接納本申請所涉的遺漏或錯誤,非因申請人不真誠所致。
「粗心大意」或 「任何合理因由」
19. 本席重申,準時提交準確的「選舉申報書」,是每一候選人的責任,候選人不可誤以為法庭會純因候選人遺漏或忘記而容許寬免。
20. 就本申請,申請人第一次參與區議會選舉,亦為獨立人士,對選舉事宜不太熟識。他需要人員協助,但協助他整理檔案的人員沒把「廣告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收據存檔,導致遺漏。
21. 就上述的Facebook、WeChat、emails、徽章及紙牌廣告,申請人基於一錯誤理解(誤以為因有關的開支已列出,或因是廢物重用,不涉開支,不用申報),決定將他們從選舉申報表中排除。如沈政府律師公正地指出,雖然那一個刻意的決定,申請人因而不可以「粗心大意」的理由來作出申請,但申請人仍可倚賴「任何合理因由」這一理由。
22. 本申請更正的總金額為港幣3,189.5元,只是輕微超過第554章附表(6)中訂明港幣3,000元「輕微錯誤」的上限。
23. 本申請是一獨立個別申請,亦屬邊緣性。但在考慮所有證據後,本席最終接受「選舉申報書」的遺漏及錯誤,是因為粗心大意所致,亦存在一些合理因由,故決定容許寬免。
24. 本席作出原訟動議通知書第(1)及第(2) 要求的命令。
25. 申請人須支付律政司司長申請訟費,總計為港幣25,122.00元,並須於本裁決日期28天內支付。
申請人: 由黃嘉錫律師事務所轉聘鍾凱婷大律師代表
律政司司長: 由政府律師沈樂湉代表
[1] 此程序適當的開展方式應為原訴傳票,律政司司長表示不就以上程序問題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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