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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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針對控罪一,被告人承認管有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該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納被告人的這答辯。在控罪二,被告人否認控罪。此案件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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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3/2020 [2021] HKDC 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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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下列兩項控罪:—
2.針對控罪一,被告人承認管有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該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納被告人的這答辯。在控罪二,被告人否認控罪。此案件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 沒爭議事實 3.於2020年1月8日下午約1時47分左右,警員23845和14608在被告人離開位於九龍長沙灣福榮街204至206號l樓206A室的住所後(「該住所」),在樓下截獲被告人。 4.然後,警員23845和14608帶著搜查令進入了該住所。進入時,該處所沒有其他人在場。 5.在入屋搜查過程中,在住所廚房內的可折疊桌子上的黃色塑料盒內發現以下物品。這些物品後來獲得政府化驗師的認證:—
6.在同一桌子上,同時發現了兩隻燒杯、一隻膠羹、一個黑色電子磅及九十個塑膠袋。 7.整個逮捕過程中,在被告人身上檢獲港幣1,000元及一部手機。 8.在警誡下,被告人回應:「啲毒品我全部自己食㗎咋」。 9.P2、P4和P5的估計零售價分別為港幣6,214.92元、港幣594.05元和港幣45.24元。 10.被告人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押,被告人在被還押時(即2020年10月1日)檢測了他的尿液樣本。檢測結果顯示對鴉片和可卡因呈陽性。 控方案情 11.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
12.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稱,他確定該處所看似有人居住,但不肯定是否由一人居住。在錄影會面時,被告人稱黃色盒內的是毒品,再問是甚麼毒品,在第170記項,被告人說海洛英。控方第一證人確認,當被告人在第170記項回答海洛英時,被告人指出P2證物,但沒有指出非含有毒品的P3。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時,從他的觀察,他認為該處所有兩個人居住。 13.控方立埸是,被告人在第一控罪拘捕時,根據他身上所檢獲和沒收的危險藥物的種類和數量,及被捕時的周邊環境,被告人隨身攜帶被扣押的危險藥物(即P2、P4和P5)作非法販運用途。 14.被告人因第二項控罪被拘捕時,被告人做出了準備販運或目的在販運(P3),他相信是危險藥物,即海洛英。 中段陳詞 15.辯方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二,提出毋須答辯的陳詞,理據是控方沒有支持被告人相信P3內的是海洛英的證據。控方稱,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內,說該黃色盒內的是海洛英毒品。而且,在錄影會面內,被告人談及黃色盒內的毒品時,沒有否認黃色盒內有非毒品的粉末。 16.但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沒有責任否認黃色盒內的並非毒品,並非海洛英。而且,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內,第一次講及海洛英時,只指出P2,並沒有指出P3。綜觀全錄影會面,被告人說黃色盒的毒品,是指他在會面開始時講及的海洛英(P2)、冰毒(P4)和大麻(P5)。整個錄影會面內,警員沒有問及P3內是甚麼,被告人也沒有同意他相信P3內的是海洛英。本席同意,控方沒有證據支持被告人相信P3內的是海洛英。故此,法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二,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但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17.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但被告人在答辯時表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從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內的回答可見,被告人的說法是他當時管有P2、P4和P5以供自用。 分析 18.本案控罪一的唯一爭議點,是被告人管有那些海洛英、冰毒和大麻,是自用或作販運用途。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為全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肩負任何的舉證責任。被告人在拘捕時於警誡下的回應,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作出了辯白,法庭須細心考慮適當的比重。 19.本席考慮了控方呈交給法庭的案例,包括HKSAR v. Wong Suet Ha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天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家駒和R v Lau Tak Ming。在Wong Suet Hau一案,上訴庭列出判刑時,考慮被告人是否自用的因素。雖然是判刑時的考慮,但本席認為這些因素,對法庭考慮被告人是否販賣那些毒品,亦有參考作用。 20.至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天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家駒兩案中,法庭對該案的事實作出裁決。每宗案件有各自不同的案情,法庭認為參考性不高。 21.在本案中,控方並無直接證據來指出被告人是在販運危險藥物,而是倚賴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的回應,和環境證供。本席有以下考慮:—
22.雖然被告人的錄影會面內,未有在盤問下被挑戰,和他的尿液樣本並不完全吻合被告人自用所有毒品,但考慮毒品數量、價值、被搜到的地點和情況,本席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也不能裁定被告人必然是在販運危險藥物。 23.因此,在這些所有情況看來,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因此,在此控罪,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4.但正如他早前已作出承認管有這些毒品,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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