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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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下列兩項控罪: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控罪二,作出某項行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控罪一而言,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管有該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販運罪則不成立;控罪二,本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現本席只處理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83/2020[2021] HKDC 2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3/2020

[2021] HKDC 2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文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出席人士: 朱奉慈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o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作出某項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是為危 險藥物的物質(Doing an act preparatory to or for the purpose of trafficking in a substance believed to be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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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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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被控下列兩項控罪: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控罪二,作出某項行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控罪一而言,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管有該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販運罪則不成立;控罪二,本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現本席只處理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

事實

2.於2020年1月8日下午約1時47分左右,警員23845和14608在被告人離開他位於長沙灣福榮街204至206號1樓206A室的住所後(「該住所」),在樓下截獲被告人。

3.然後警員23845和14608帶著搜查令進入該住所,進入時該住所沒有其他人在場。在入屋搜查過程中,在處所廚房內的可折疊桌子上的黃色塑料盒內,發現以下物品。這些物品後來獲得了政府化驗師的認證:—

(a)  一個裝有總共10.1克混合物的塑膠袋,其中裝有7.73克海洛英鹽酸鹽;

(b)  一個裝有35.5克固體物料的塑膠袋,其中不含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的任何物質;

(c)  一個塑膠袋,其中裝有總共1.09克結晶固體,其中含有1.0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

(d)  一個裝有0.26克大麻藥物的塑膠袋。

4.在同一桌上同時發現了兩隻燒杯、一隻膠羮、一個黑色電子磅及九十個塑膠袋。

5.被逮捕過程中,在被告人身上檢獲港幣1,000元和一部手機。

6.在警誡下被告人回應「啲毒品我全部自己食㗎咋」。

7.以上毒品的零售價分別為港幣6,214.92元、港幣594.05元和港幣45.24元。

8.被告人被檢獲後一直還押,被告人在被還押時,即2020年10月1日,檢測了他的尿液樣本,檢測結果顯示對鴉片和可卡因有呈陽性。

背景和刑事紀錄

9.被告已婚,和太太、一名兒子和一名剛出世的女兒同住,案發時被告是一名搬運工人,月入28,000元,被告有二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十項定罪,其中八項定罪和毒品有關。

10.在2019年3月29日,由於被告違反感化令,被判處四個月監禁,緩刑十八個月,被告干犯本案時是違反了這緩刑令。被告是一名吸毒者,從17歲開始吸毒,本席在判刑前聽取了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內稱被告人已沒有毒癮,所以不建議戒毒所作判刑。

求情

11.被告人在本案排期時已表示他會對管有危險藥物罪認罪,希望法庭給予最大拆扣,毒品是在被告人屋內搜到,所以潛在風險低。

判刑考慮

12.上訴庭在HKSAR v Mok Cho Tik一案所定下的一些關於管有危險藥物判刑的法律原則,特別是判詞的第17段裡提到,對於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究竟量刑的基準曾因為風險因素而增加的刑期是多少,視乎每宗案的案情而定,而單單就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以一個自用者而言,一般是十二至十八個月監禁。而要決定究竟刑期多少,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涉案危險藥物的份量,以及如果犯事的人是一個所謂的慣犯,量刑基準應該較高。

13.另外,法庭亦需考慮潛在的風險因素及在這風險的程度,而相關的考慮不應該是純數學的計算,而基本的考慮因素包括犯人是否有職業,有關的危險藥物是否存放在一個他人可以進入的地方,犯事的人過往是否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等等。當然涉案危險藥物的份量和有關風險的所有情況,均須全部逐一考慮及分析。

14.被告管有三類危險藥物,包括10.1克混合物的塑膠袋,其中裝有7.73克洛英鹽酸鹽;1.09克結晶固體,其中含有1.09克的冰毒和0.26克大麻。被告有多項定罪紀錄,其中六項和管有危險藥物有關,考慮數量、毒品種類和被告刑事紀錄,本席會以十五個月作量刑基準。

15.至於潛在風險方面,被告有兩項和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令潛在風險增加。而且被告有適當的工具和塑膠袋,雖然本席不認為他是用這些物件作販運危險藥物之用,但有這些工具可供被告人更容易販運這些危險藥物,增加潛在風險,所以本席將量刑起點調高六個月,即二十一個月。被告在開始答辯時,已表示會就管有危險藥物罪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折扣,被告沒有任何其他求情說話令法庭減刑,所以總刑期是十四個月即時監禁。

16.被告人在WKCC5608/2017年一案中,因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後違反感化令,被判處監禁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當他在2020年1月8日干犯本案時,違反了上述緩刑令,本席看不到任何不執行有關緩刑令的理由,因此下令該緩刑令須予以執行,就算考慮總體量刑,本席亦看不到分期執行的理由,所以該案刑期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基於以上原因,共需面對十八個月監禁。

  (黃士翔)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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