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素芳代表女兒曾宗禎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858/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02.
1. 申請人就本庭2002年7月22日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已在聆訊當日拒絕申請,現本庭頒發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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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3858A/2001 CACV 385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3858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1 年第 35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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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日期: 2002 年 9 月 20 日 判決日期: 2002 年 9 月 20 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2002 年 9 月 24 日 ------------------------ 判決理由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就本庭2002年7月22日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已在聆訊當日拒絕申請,現本庭頒發判決理由書。 2.申請人指他擁有香港居留權,可以在香港居住,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申請人並未符合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條件。申請人向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當時官階)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楊法官拒絕該申請。申請人就該決定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駁回該上訴。 3.法庭拒絕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是一項非正審的裁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凡涉及非正審的裁決,申請人必須證明他的上訴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上訴許可進行終審上訴。 4.本庭的判決是基於終審法院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2 HKCFAR 82 一案及 1999 年 6 月 26 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的解釋而作出的。本庭在判案書內已詳細列出申請人獲得法庭頒發濟助的必須條件,申請人並不符合有關的條件。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理由亦只是重複早前向本庭所提出的理由,而該等理由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因此本庭拒絕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 : 親自出席。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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