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69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1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Needs and Means – Assessment of Expenses – Income Disclosure – District Court – Maintenance Awarded at $45,000 per month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Interim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Interim maintenance granted at $45,000 per 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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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698/2020 [2021] HKFC 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69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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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中期贍養費 ) ------------------------- 背景 1.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女方中期贍養費申請之聆訊。 2.女方現年31歲,家庭主婦。男方現年32歲,前在其父母經營之建築泥水工程公司工作。在2014年5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4年12月,他們誕下大女兒,在2017年4月,小女兒出生(在下文統稱兩名女兒為‘家庭子女’)。在2018年6月,男方開始經營他的工程公司。 3.在2019年5月,男方搬離婚姻居所,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2020年1月,女方以行為在FCMC 929/2020案提出離婚呈請。經法庭許可後,女方在2020年7月以一年分居在本案下提出新離婚呈請。在2020年11月6日,本席頒令就幾個涉案物業包括婚姻居所之實益權益之爭議將男方母親加入本案為第二答辯人。在2020年11月16日,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可共同管養家庭子女,女方有照顧和管束,男方有界定探視。在2020年9月3日,女方以傳票提出本申請。在2020年12月2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37,500,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女方的要求 4.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87,880。 男方的公開建議 5.男方只願繼續支付每月$37,500。 適用法律原則 6.女方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作出的,該條文規定如下︰ -
7.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可參考C v F [2006] 1 HKFLR 41。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 本席的看法 女方的經濟需要 8.對於女方並無收入的說法,男方並無爭議。就本申請而言,經考慮到家庭子女年幼後,本席接受現女方為主婦、並無收入。 9.按2020年3月12日存檔之表格E,女方資產包括銀行存款$33,632.10、多份保單權益總值為$71,143.07、貴重個人物品總值$27,000及強積金$28,464.48,共為$160,239.65,但她欠親友及銀行信用咭債務共$643,221.4,所以負資產 -$482,981.75。 10.在上述女方之表格E,女方說其每月一般開支為$41,000,個人開支為$29,100,子女開支為$48,500,每月總開支為$118,600。女方現住婚姻居所,並無租金開支。審訊時,女方表示在儘量節省的情況下,其每月一般開支為$29,100、個人開支為$20,815、子女開支為$33,390,每月總開支為$83,305。 11.女方每月開支詳情及男方對女方的每項開支之立場如下︰- 12.男方認為女方誇大其每月開支。在女方之資產方面,男方指約在2019年5月即訴訟雙方分居時,女方有銀行存款超過一百萬,現不知去向。又在訴訟雙方分居後,他每月付女方$30,000,由2020年12月開始更付每月$37,500,足以應付女方之每月日常開支,女方無需要向親友舉債。 13.男方說,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簡單,在分居前,他每月只給女方大約$35,000至$40,000,女方更能從中儲起每月大概$20,000。女方的說法是訴訟雙方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是富足的。男方在其父母公司工作時,可使用其父母公司之附屬信用咭。女方提交了一些男方父母公司附屬信用咭月結單,見其中有一些高消費的交易,例如高價的男女裝衣物、奢侈品及及高級餐廳用餐之開支等。女方說,在過往男方送了不少奢侈品給她作為禮物,男方也很喜歡購置高價的衣物,以往一家人所穿着的也是一些高價的品牌服裝。女方也經常購買燕窩、海參、花膠等名貴食材,在過往為兩名女兒添置不少玩具和圖書。 14.在2018年中以前,男方替其父母之公司工作,不容爭議在期間男方父母對訴訟雙方之家庭開支有不少資助,男方也可使用其父母公司之附屬信用咭。男方說,在他成立自己的公司及訴訟雙方分居後,父母之公司取消了其附屬信用咭,雖然現女方仍免租住婚姻居所(男方說其實益權益全為其母親),其母親繼續付其管理費每月$5,500。此外,其母親也負責她替家庭子女購買之醫療保險費,按女方表格E其費用為每月$10,000,但除此以外其父母不打算再額外資助女方之生活費。 15.對此,女方並不同意。女方列舉由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男方之信用咭消費每月結算額和現存入女方銀行戶口之金額、她說由此可見男方隱瞞收入︰ 16.女方是在其回應誓章中指出上述的說法及列表的,所以男方並無機會作回應。就所見上述存入女方戶口的金額,男方的立場是單憑女方提交的月結單根本不能見到這些金額是否如女方所說是男方所存入的,男方也不接受女方的說法。女方並無收入,但女方的銀行戶口可見有不少提款及存款的交易,又如前所說在2019年5月,女方有銀行存款超過一百萬,因此本席接受男方這一點說法,就是按現有證據不能如女方所說將上述所有存入都假設為男方所存入者的說法。又若單憑男方信用咭消費,本席也接受不能女方所說從以上可見在男方自立公司後其收入足以支付女方現要求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的說法。 17.女方又說,從男方的銀行戶口可以看到為數不少的款項存入了男方的銀行戶口中,以2019年3月到2020年2月為例,這12個月內男方的銀行戶口已經存入了多於$610,000,亦即多於男方所聲稱的一年收入,此外,男方每月也會提取大額的款項。對此,男方說為方便做生意,他會用個人戶口墊支工程開支,所以其戶口會見到一些大額的收支項目。就處理本中間申請的目的而言,本席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 18.女方也說男方並沒有全面披露他的生意的淨利潤。男方並沒有提交其公司之財務報表,對此女方也沒有提問,雖然在提交表格E時男方應提交公司之財務報表,但按現有限之證據本席認為難以就此便作出推斷男方之公司有淨利潤足以令男方可付女方現要求之候訊期間贍養費。就本申請來說,女方接受男方並無租金收入。男方提供了稅單以證明他的收入。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男方現收入為每月約$50,000。 19.本席接受婚姻期間訴訟雙方有不錯之中產人士之生活水平,但在男方經營自己的公司後,按現有證據衡量男方收入減少,沒有了其父母的公司之附屬信用咭,何況在訴訟雙方婚姻破裂後,各種開支都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無可避免地訴訟雙方的生活水平須相應的下降。 20.女方說家庭子女仍在吃4歲至12歲兒童奶粉,以每月4罐奶粉計算,月花$1,360,又小女兒仍未戒尿片,以每張尿片$10計算,月花數百元,大女兒現年6歲,小女兒快4歲。若能有均衡飲食,是否需要每天吃兒童奶粉呢?又是否可嘗試替小女兒戒片?對此,本席存疑。 21.在本申請來說,若以男方每月$50,000元之收入,根本不可能滿足訴訟雙方所稱的需要,本席認為必須採取一個務實的態度。 22.就女方一般開支,食物開支有彈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每月$9,000為可接受,另雜項家用開支可以減為每月$1,000。換言之,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17,600。 23.在女方個人開支方面,作為家庭主婦,本席接受其外出膳食費用、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共每月$2,000為可接受。女方說現正接受精神科治療,須每月見醫生一次,收費為每次$1,300,另食中藥平均每月約$700,但女方提供了一張2020年7月4日之醫生收據,收據上有一行文字寫診斷為創傷後精神障礙。男方質疑,若如女方所說她每月見醫生一次,為何只有一張收據[1]。對此,女方無解釋。按現有之證據,本席接受如男方所說無證據支持女方每月見一次精神科醫生的說法。女方之保險費達每月$5,315,為數不少,女方說其醫療保險只包括住院而不包括門診服務,男方不接受女方說法,女方並沒有提交其保單之詳情。經小心考慮現有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之醫療/牙齒護理費每月$500。換言之,女方每月個人開支為$7,815。 24.在女方填報之子女開支方面,本席接受學校書簿文具每月$800。女方說家庭子女之醫療/牙齒護理費為每月$5,500。男方母親現替家庭子女付醫療保險費,因此男方不接受家庭子女另有醫療/牙齒護理開支,女方說大女兒接受語言訓練,每月$5,000,細女看中醫,每月$500。女方提交了耀能協會就大女兒之評估紀錄表,評估日期為2019年2月20日[2]。在2020年12月,女方安排大女兒到領思兒童發展中心再作評估,並開始安排大女兒接受該中心之個別訓練,每四節為一期,據提交之收據每期收費為$2,960。[3]男方質疑女方根本無需要安排大女兒到上述發展中心接受昂貴的訓練。 25.在2020年7月3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葉社工有以下之報告︰
26.從社工報告看來,大女兒之學習情況不錯,又如男方指出,家庭子女參加了不少課外活動,包括普通話班、英文班、公文數班、面試班,又有包括游泳、跑步及踏單車之小鐵人課程。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並無需要匆匆在提交其回應誓章不久前安排大女兒參加昂貴之語言訓練。本席強調,法庭並非認定大女兒不需要語言訓練或不能夠接受昂貴之語言課,只是在現金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就本申請而言不接受這項開支。本席認為,也並無證據小女兒須定期看中醫及食中藥。 27.經小心考慮已有證據後,本席接受家庭子女醫療/牙齒護理費為每月$1,000即每人為$500。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服裝費/鞋費及其他交通費都屬彈性消費在量入為出之考慮下,本席接受以上為每月$1,300。 28.換言之,家庭子女每月開支為$19,490。 29.女方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付17,600 ,個人開支$7,815及子女開支$19,490,共$44,905。 30.根據男方2020年5月13日存檔之表格E,除持有之物業之淨值外,有銀行存款$15,318.61、私人公司淨值$4,214、保單權益總值$215,417.19、貴重私人物品包括名貴手錶兩隻和一部Land Rover Discovery $340,000、強積金總值$99,063,另欠親友$845,000及信用咭債務$1,039。 31.男方收入為平均每月約$50,000,他現住其父母之住所,所以並無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如下︰ 32.在前本席接受男方收入為每月$50,000,女方之每月總開支為$44,905。若扣除男方供養父母每月$5,000,又男方再壓縮一下其外出膳食費用和交通費,本席認為男方可勉力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45,000。 33.女方現免租住婚姻居所,男方母親負責付管理費,又付家庭子女保險費,加上每月$45,000作為生活費,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可接受之中期安排。 34.經小心考慮後,就本申請本席不打算作任何追溯安排。 35.男方說,在2019年5月女方有銀行存款超過一百萬,不知去向。女方說,都已用在多月來之家庭及子女開支、本案及在2019年涉及兩項男方普通襲擊女方及一項襲擊女方造成身體傷案之刑事案件之律師費。在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女方之說法。 36.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繼續的法律程序𥚃,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就他們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據,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才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若在作出裁決後,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也可以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頒令 37.本席頒令︰-
訟費 38.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因此,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由余雄律師行轉聘曾慶庭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轉聘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