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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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23.9克固體內含18.4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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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1/2020 [2021] HKDC 2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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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23.9克固體內含18.4克可卡因。 2.案發當日(2020年5月7日)接近午夜時分,一隊警員在大圍美田邨進行反毒品行動,看見被告人在該處徘徊,不久,被告人走近一輛剛駛來的私家車,與乘客座位上的人交談後,把左手放入褲袋。其後,警員把他截停,在其左後褲袋找出一包毒品。被告人向警方表示「部份毒品作自用、部份賣給別人幫補家計。」 3.所檢獲的毒品經化驗後證實其份量正如以上第一段所述,而市值約為$28,000。 4.被告人,29歲,單身,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 — 其中兩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一項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另外兩項涉及毒品;他最後的案底在2016年10月因販毒被法庭判處6年4個月的監禁。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20年1月出獄後,積極地尋找工作但不果,只能倚靠家人支援。在案發當日下午時分,被告人遇見一名同邨老友“阿健”,“阿健”知道他失業多月便介紹這份販毒工作,好讓他「搵快錢」,為了減輕家人的經濟負擔,被告人愚蠢地答應了。 6.在其信中,被告人表示對自己所做的深感後悔,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希望法庭能夠額外開恩,從輕發落,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7.雖然被告人在被拘捕時曾向警方表示部份毒品作自用,但在本席前他不再堅持這說法,同意全部毒品作販運之用。 8.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上訴庭已訂下判刑指引,按其販運的份量(18.4克),考慮的刑期是5至8年。基於他所販運的份量,本席以6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了他的適時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三份一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44½個月。 9.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44個半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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