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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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31/2020[2021] HKCFI 106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31/2020

[2021] HKCFI 10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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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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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21年3月11日上午9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na Y H 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4]  搶劫罪(Robbery)
[3]  企圖搶劫(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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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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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搶劫罪(控罪一、二及四)和一項意圖搶劫罪(控罪三),被交付本法院判刑。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重申,他承認以上控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摘要。

案情

簡而言之,四項控罪都是關於7-11便利店的劫案。

就控罪一

在2020年1月30日早上7時45分左右,被告人到深水埗元州街一間7-11便利店,將一把刀放在櫃檯桌面上,店員PW1被逼交出收銀機內的港幣2,600元予被告人。

就控罪二

在202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38分,被告人在尖沙咀地鐵站的7-11便利店內用刀指嚇店員PW2,後者被逼從收銀機內取出港幣4,944.50元交予被告人。

就控罪三

在2020年2月17日早上約8時26分,被告人到灣仔皇后大道東一家7-11便利店,用刀指嚇店員PW3,要脅她交出收銀機內的現金,但PW3稱沒有購物的話,沒法能打開收銀機。被告人聽後表現得十分憤怒,用刀劈向收銀機檯面之後離開。店方除了港幣2,000元的維修費外,沒有其他金錢損失。

就控罪四

在2020年2月18日早上約6時10分,被告人到銅鑼灣駱克道一間7-11便利店,把刀放在桌面上,店員PW4被逼將收銀機內的港幣7,711元交給被告人。

由於被告人在上述各件案件中衣著打扮相似,因此警方懷疑它們都是同一人所為。警方人員分析閉路電視錄像,發現涉嫌人是在控罪二案發前不久從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一間賓館行出來的。

2020年2月23日,警方在尖沙咀被告人下榻的賓館房間內,就控罪一及控罪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干犯該兩項控罪,並向警方透露有干犯別的案件,會在警署交代。

在後來一個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有干犯了控罪三和四,亦承認在四間便利店的閉路電視影像中的劫匪是他本人。

在2020年2月24日和25日,被告人在警方陪同下到達上述各現場重組犯罪過程。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46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一程度,報稱曾任廚師,但自2019年12月起無業。

根據被告人的求情書,他與前女友育有一名女兒,現年8歲,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入住兒童之家。

被告人在2000年有一次出庭紀錄,涉及兩項與毒品有關的罪行,被判處有條件釋放。

量刑

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四項控罪的罪責相若,控罪三雖屬意圖罪,但被告人未能成功搶得任何金錢,只因PW3並沒有為他打開收銀機。

本席參考過Mo Kwong Sang v RHKSAR v Lam HoiHKSAR v Chan Pak Hung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HKSAR v Mohammad Waqas and AnotherHKSAR v Ng Ping Tak等判例,以6年監禁為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及早認罪,按慣例給予他的三分之一的扣減,將各項控罪的刑期減至4年監禁。

整體刑期

在考慮整體刑期時,本席退後一步檢視本案案情和被告人的個人情況,認為若非有其他足以減刑的求情因素的話,認罪後的總刑期應為五年半監禁。

至於被告人在被捕之後向警方坦白承認控罪三和控罪四,其實警方在作出拘捕之前,已經有理由相信四項搶案均是同一人所為。但本席接受辯方何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犯罪時戴著黑色的太陽帽和口罩,亦戴了眼鏡,因此證人認人方面會有一定難度。考慮到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各項控罪,減卻警方調查及控方舉證的困難,這顯示他有真誠悔改之心。

參考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迪銨(譯音)及HKSAR v Ng Wing Chung,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6個月的額外扣減,將四項控罪的總刑期降為5年。因此,本席命令控罪二至四的刑期中各有4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加4個加4個月加4個月,等於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