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k Wai Yee 對 Man Koon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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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0年9月30日,本席頒下裁決,裁定原告勝訴,被告須付原告HK$1,219,165.68。本席另頒下暫准訟費令,被告須負責本訴訟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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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81/2014 [2021] HKCFI 10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4年第11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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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於2020年9月30日,本席頒下裁決,裁定原告勝訴,被告須付原告HK$1,219,165.68。本席另頒下暫准訟費令,被告須負責本訴訟的訟費。 2.原告於2020年10月9日作出申請,基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及原告於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該和解提議」),要求提高利率及訟費評定基準。 3.本席曾於2020年11月6日就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申請[1]作出指示,但被告並無按指示存檔誓章或陳詞。最終,在聆案官於2021年1月15日批出的 “除非命令” 後,被告於2021年1月22日存檔一中文誓章,稱雖曾收到該和解提議,但因當時無律師代表,不知影響會那麼大,要求撤銷原告的申請。 4.該和解提議在2015年10月26日寄出。原告提出接受HK$1,000,000(包括裁決前利息),就整項申索和解。 5.被告並無就該和解提議作出回應。 6.經審訊後,原告取得比她在該和解提議所建議更佳的結果。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因此適用。 7.凡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適用,法庭須作出第22號命令第24(2)及(3) 條規則提述的命令,但如法庭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則不可作出該等命令。 8.本席已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特別是第22號命令第24(5) 條規則所提述的因素。本席亦已考慮原告援引的有關判例。本席認為作出第22號命令第24(2)及(3) 條規則提述的命令,並無不公。特別: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作出第22號命令第24(2)及(3) 條規則提述的命令。 10.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原告人:由王麗山律師事務所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沒有書面陳詞 [1] 當時被告有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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