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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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非住宅爆竊罪行。被爆竊的處所是一個保安亭,面積不大,位於將軍澳廣場的地下停車場出閘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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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5/2020 [2021] HKDC 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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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非住宅爆竊罪行。被爆竊的處所是一個保安亭,面積不大,位於將軍澳廣場的地下停車場出閘口。 2.案發當日( 2020年8月18日)晚上10時半左右,保安員何先生把其背囊放在更亭枱上—背囊內有$2,000現金、兩件T恤、兩條長褲、一盒口罩及一瓶香水(總值$4,800) — 再把趟窗關上,更亭門鎖上,然後前往巡邏。 3.大約三個半小時之後回來(凌晨二時左右),何先生發現窗戶給人推開,背囊則不翼而飛,於是報警。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拍得一名男子於凌晨一時左右走近更亭,推開窗戶拿走何先生的背囊然後離開。 4.大約兩星期之後,在2020年9月2日下午5:30左右,由於被告人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賊人樣貌相似遭到警方逮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當日途經將軍澳廣場停車場更亭,看見背囊無人看管,一時貪心偷去背囊。他發現背囊內有$1,500及一些雜物,他把背囊連雜物丟掉在寶琳站外的垃圾桶然後回家,至於現金則已全數用於果腹。 5.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 — 5項與不誠實有關,當中一項是爆竊罪 (1996年11月),一項牽涉暴力傷人及一項洗黑錢的罪行。最後的案底是在2020年10月16日因兩項盜竊罪被法庭判處合共3個月的刑期。 6.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有初中教育程度,現已離婚,育有一兒(兒子與其母親同住),過往主要從事兼職地盤工作,月入$13,000左右。每月他都會給予同住的母親$3,000至$4,000作為家庭開支,但自2020年6月起,被告人便失業; 也因為失業令經濟拮据,因而產生貪念干犯本案。 7.律師強調被告人在事件中與警方充分合作,和盤托出罪行。他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帑,顯示其真誠悔意。律師續說被告人未失業前有穩定工作及為家庭經濟支柱,對家庭盡責及有貢獻。被告人並非專業入屋犯法的罪犯,只是機會主義者,沒有預謀,犯案過程中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武力,雖有財物損失,但案中沒有任何人因此而受傷。最後要求法庭輕判。 8.其實更亭可被視為一個小型的辦公室,當時受害人已把更亭的門鎖上並把窗戶關上,應該不容易讓人進來偷東西。被告人明顯是有偷竊的念頭,他向警方描述自己首先嘗試打開更亭門不果後,再嘗試推開窗戶而成功打開,於是伸手入內拿走背囊。這並非如被告在其信中所述「順手牽羊」那般簡單 — 他是刻意去打開門窗進行偷竊。 9.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0個月。 10.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2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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