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景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48/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21.
3. 控方案情很簡單。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被告在深水埗港鐵站內被2名警員截查,但被告不理睬警員的要求,甚至拿出𠝹刀,先向男警揮舞,繼而再向女警揮刀。女警開槍擊中被告腹部,被告被制服和拘捕。
Cites 1 case
|
DCCC 348/2020 [2021] HKDC 5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否認2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 2.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3.控方案情很簡單。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被告在深水埗港鐵站內被2名警員截查,但被告不理睬警員的要求,甚至拿出𠝹刀,先向男警揮舞,繼而再向女警揮刀。女警開槍擊中被告腹部,被告被制服和拘捕。 4.辯方則說當時被告是順應警員要求,從被告所攜帶的背囊中取出他的身分證,但𠝹刀從背囊跌出來。辯方說女警竟然向被告開槍,使被告身體受傷。被告否認拿出𠝹刀,亦否認推出𠝹刀的刀片,更否認他持𠝹刀襲擊警員。 5.現在行動不便,需要坐輪椅的被告使用他自己的權利,不肯接受控方早前所草擬的任何承認事實,要求控方嚴格舉證,這包括相關的證物鏈。 6.控方傳召了11名證人,亦有市民證人。 第一控方證人 警員19835 王嘉雄 7.2018年11月7日,他和同僚在深水埗港鐵站內進行打擊非法入境者和違法居留人士的反罪案巡邏。控方第一證人和同僚身穿軍裝。在當日早上7時許,他見到被告進入港鐵大堂,當時被告的黑色背囊在被告的胸口前。控方第一證人望着被告,而被告亦看見第一控方證人,但被告卻越行越快。被告似乎刻意迴避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和女警15238(控方第二證人)一同行向被告,打算截查被告。警員懷疑被告是非法入境者。 8.控方第一證人趨前及用手攔着被告。大家相距約半米,但被告不理會,繼續行向港鐵入閘機處。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說「先生,睇睇身分證」。控方第一證人差不多貼近被告身體。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再說一遍,但被告把右手伸入他胸口前的背囊外邊,拿出一把紅色𠝹刀(證物P4,相片冊P6第17張相片),把那𠝹刀的刀片推出約7至8厘米。 9.控方第一證人和女警立刻後退數步。控方第一證人大叫「咪郁」,以及把右手放在槍袋上。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衝過來,向控方第一證人左右揮舞𠝹刀,相距約半米。控方第一證人說「咪郁」,並拿出手槍指向被告。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擎槍,便轉身跑向附近的女警。那時女警已經拿著手槍,同時大聲說「警察,咪郁,否則開槍」。被告繼續向前衝,女警於是開了一槍。被告跌在地上。 10.與此同時,在港鐵站C出入口位置的另外2名警員立刻到來支援。當時那紅色𠝹刀在躺在地上的被告的右邊膊頭位置。被告想取回𠝹刀,但不成功。控方第一證人立刻用警棍把那𠝹刀推開和踢遠一點。 11.控方第一證人亦從2間店鋪中的不同閉路電視錄像[證物P1(1)–(3),以及證物P2(1)-(4)]指出當時的情況。當中一段[錄像證物P2(1)]亦錄了聲音,聽見控方第一證人大聲說「咪郁」。 12.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看見被告時,被告神色慌張,而且越行越快。控方證人在其口供上只紀錄和表達較重要的事情。控方第一證人認為當時被告的行為、反應和普通市民不一樣。被告不單迴避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亦急步前行。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懷疑被告是非法入境者。當時被告身穿淺綠色T裇和藍色牛仔褲。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見到被告揮舞手持的𠝹刀,並沒有「加鹽加醋」。 13.被告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第二次要求才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當時有一點「自言自語」。他聽不清楚被告說甚麼。控方第一證人否認被告曾經把他的背囊放在地上,亦否認那把𠝹刀是從背囊跌出。 控方第二證人 女警15238 袁嘉穎 14.在案發時,她和控方第一證人一同在深水埗港鐵站D出入口巡邏。當時她穿著軍裝。由於他們懷疑被告是非法入境者,她和控方第一證人向前走近被告,叫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那時他們和被告相距約1米,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向著入閘機前行。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轉身面向警員,並且從被告胸口前背囊的外邊細格處拿出一把紅色柄的𠝹刀。被告並沒有出聲,並且把𠝹刀的刀片推出,控方第二證人聽到「噠噠聲」。 15.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後退。被告衝前和揮舞𠝹刀,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向着離控方第一證人約1米的胸口位置左右揮動𠝹刀。突然,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轉向她衝過來,用右手高舉那𠝹刀。控方第二證人立刻後退,大叫「放低你嘅武器」,但被告仍然高舉𠝹刀衝向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發出警告,說「警察,咪郁」。控方第二證人感到生命受到嚴重威脅,認為別無他法,向被告開了一槍。 16.被告中槍後跌在地上。那𠝹刀跌在被告右邊身旁。控方第二證人仍然擎槍指向被告。被告曾經企圖起身取回那跌在地上的𠝹刀。此時,另外2名在附近的警員上前支援。被告當時仍然不斷掙扎。 17.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描述被告如何揮舞𠝹刀,有如大約在1米距離,向着控方第一證人胸前「打小交叉」。被告是急步向前。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她並沒有在其口供細仔地描述有關情節。警員並沒有發現被告管有任何其他違禁品。控方第二證人不同意被告放下背囊,打算取出身分證,亦不同意那𠝹刀是從背囊跌出。 控方第三證人 施德茹 18.案發時,施女士帶着6歲的兒子到深水埗港鐵站。控方第三證人在D出入口的地方,見到一位五十多歲的阿叔在前方。那阿叔身穿淺色上衣,好像去上班,背孭著背囊。後來,一男一女警員行過,叫那阿叔出示證件。 19.控方第三證人拖着兒子繼續前行,亦曾轉頭看見那阿叔有點慌張。控方第三證人看見那阿叔拿出一把刀,但不知道他從哪處取出那把刀。那人伸直右手,用刀指著警員。那男警叫那阿叔放下武器。控方第三證人立刻帶着兒子急步離開,跟着便聽到槍聲。 20.那𠝹刀和警員相距大約1米。控方第三證人亦從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1)指出自己和她兒子的影像及動作。 21.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2名警員以普通步速前去叫那阿叔出示證件,但由於她和兒子繼續前行,控方第三證人並沒有留意那阿叔的背囊。 控方第四證人 馮宇 22.在案發時,她在深水埗港鐵站東海堂工作。在關鍵時間,她聽見很多腳步聲,看見一男一女警員追着一名男子。男警叫那人「咪走」,但那男子沒有理會,沒有反應,「當聽唔到」,並且急步前走。 23.控方第四證人看見那女警行在那男子的前面,截住那男子。控方第四證人和他們相距約10至15米,跟着她聽到槍聲。那男子向前行幾步才倒在地上。那𠝹刀從那男子身邊跌出來。 24.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他在第15號鋪,期間聽見有人叫「咪走」、「咪郁」之類的說話。警員連叫「咪郁」,但那男子沒有理會,繼續行向入閘處。那男子急步走,而2名警員則追着那男子。 控方第五證人 曾偉森 25.證人主要涉及閉路電視(證物P1)的證物鏈,而記憶棒中的錄影片段正式呈堂為證物P1(1)-(3)。 控方第六證人 偵緝警員10759 伍嘉豪 26.他到九龍灣,從一位姓曹的男子接收一隻記憶棒(證物P1)。 控方第七證人 練偉楷 27.他是李健駕駛的職員。他從相關店鋪的閉路電視下載到一隻記憶棒[證物P2,內有錄像片段P2(1)–(4)]。 控方第八證人 偵緝高級警員47769 梁振星 28.他在案發當日早上撿取一把紅色柄的𠝹刀(證物P4),亦在現場畫了草圖(證物P9),事後亦接收2隻記憶棒(證物P1和P2),後來亦涉及2本相片冊的製作(證物P6和P7)。控方第八證人畫了一張草圖(證物P10),而證物警員11300把有關證物交給他。 29.在盤問下,控方第八證人同意被告身上的證件,包括一些建築工人註冊證和平安卡等等。 控方第九證人 警長6806 徐俊文 30.他涉及接收證物P2記憶棒,然後交給另一警員47769(控方第八證人)處理。 控方第十證人 警員15946 江子杰 31.在相關時段,他在深水埗港鐵站C出入口巡邏。他聽到警員19835大聲叫「咪郁」。女警亦大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跟着便有一聲槍響。控方第十證人於是走向2名警員的位置,看見2名警員用槍指向一名倒地的男子。那男子的左邊有一把紅色𠝹刀,刀片已經褪出。那男子仍然不停地郁動,有點手舞足動。 32.女警向警長匯報被告用𠝹刀襲擊她。女警開了一槍,打中被告。 33.控方第十證人協助把已倒地的被告制服,但被告仍然不停掙扎。他和警長合力把被告轉身,使被告面向地。控方第十證人把被告上手扣,然後進行快速搜身。被告身上並沒有其他危險物品。控方第十證人從被告的右後褲袋找到被告的銀包,內有被告的身分證、回鄉卡、八達通卡和一些港幣。當控方第十證人拘捕被告時,被告在喃喃自語。 34.在盤問下,控方第十證人說當他聽到男、女警曾經叫「咪郁」時,他便走向他們的位置。由於大堂的石柱遮擋他的視線,控方第十證人看不見女警開槍的情況。那女警距離倒地的被告大約有2至3米,而那時被告的面部向天,手腳郁動。女警仍然擎槍。警長和控方第十證人把被告制服和反轉,使被告面向地。警長見被告,說他中了槍,「流緊血,唔好郁」。被告在扣上手扣後,表現平靜。控方第十證人看見被告的左腹中槍流血。 控方第十一證人 高級警員52885 林建新 35.他是鑑證科攝影人員,負責製作有關的相片冊(證物P6和P7)。 36.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被告的證供 37.被告現年57歲,內地開平人士,在1999年來港定居,小學二年級程度,已婚,有一名25歲的兒子。他和妻兒在深水埗居住。 38.2018年11月7日早上7時許,任職三行雜工的被告打算返工,他把「架生」放在背囊內。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內有警員攔着他,要查身分證。被告說他於是企在一旁,從那黑色背囊拿出身分證出來。被告說他的腰袋(見相片冊P7第21張相片)亦放在背囊內。被告說他的身分證和回鄉卡在他的銀包內,而他把銀包放在他的後邊褲袋。 39.當被告放下背囊,打算拿出身分證出來時,那把𠝹刀跌出來。被告否認那𠝹刀的刀片是全部伸出來,只是伸出來「好少」。被告說突然那女警向他開槍,打中他的左腹位置。被告說女警當時曾說查身分證,「唔好郁」,但被告否認他曾經揮舞那把𠝹刀。 40.在控方盤問下,被告改稱他的身分證在他銀包內,而銀包是放在背囊內。 41.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證物P1(1)],被告同意他和他的背囊跌倒在地上。被告堅持他已經把背囊放在地上,並沒有向警員揮刀。 證供分析 42.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有任何的舉證責任。 4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2名警員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內截查被告。被告不理睬,而後來拿出𠝹刀,推伸那𠝹刀內的刀片,向着男警胸前有所動作。男警擎槍。被告轉而向着女警。女警開槍一響,打中被告的腹部。 44.被告被控2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 45.被告出庭自辯,說他如常返工,在港鐵站內被警員截查。被告說他合作,打算從背囊拿出銀包內的身分證,但𠝹刀從背囊跌出來,跟着女警便「無端端」向他開槍。被告否認他手持𠝹刀,否認他推伸𠝹刀的刀片,否認他向男警以及後來的女警施襲。 46.辯方說警員截查被告純粹是因為被告低下階層的衣著和外型。 47.辯方在其書面陳詞說,就算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控方都不能說被告向警員施襲,意圖對警員造成嚴重受傷便是唯一合理的推論。辯方說被告當時可以說是不滿或憤怒,因而向警員「作出威嚇或者挑釁的行為」(見辯方結案陳詞第19段)。如果是後者,辯方說被告最多是違反《公安條例》中的使用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並非企圖意圖傷人。辯方亦說被告拿着刀在空中打交叉,並不能證明被告的舉動的目的如何。被告沒有用刀刺向警員的動作,因此控方不能夠證明被告意圖企圖傷人的罪責。 48.在相關時段,被告的銀包內有一些錢幣、被告的身分證、回鄉卡和八達通。被告在作供時曾經說他把銀包放在後褲袋,後來又改說他把銀包放在背囊。本席相信被告當時的銀包確實放在被告的後褲袋內,而這亦是警員的證供。如果被告銀包是放在他褲袋內,那麼被告所說,他打算從背囊拿出銀包而使𠝹刀跌出的說法便不攻自破,不能成立。 49.被告說他曾經把背囊放在地上,這亦和閉路電視的片段錄像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本席亦不相信,警員會因一把𠝹刀跌出來而擎槍,繼而向涉嫌人士開槍。畢竟案件是在香港發生,而不是在其他國家發生,否則,本席相信被告大有可能被當場槍殺。 50.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本席仍然需要謹慎考量控方證人的證供,以及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51.本席信納2名警員的證供,而他們的證言亦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錄像吻合。2名軍裝警員截查被告,被告不理睬警員,繼續急步前行到入閘位置。男警第二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時,被告便發難拿出𠝹刀,伸張刀片向男警約1米處揮動𠝹刀。 52.𠝹刀是利器的一種。面對這一威嚇的動作,男警自然要自衛。警員可以使用胡椒噴霧,可以使用警棍,但警員選擇使用手槍。男警向被告擎槍,叫被告「咪郁」,這自然反映當時被告是手持𠝹刀,有所動作。 53.本席重申,本案的重點在於被告有沒有干犯所控的罪行,而不是警員有沒有使用合適的武力,或其他方法保障自己以及港鐵站內的公眾人士。被告使用一把伸出刀片的𠝹刀,近距離向軍裝警員揮舞。無論從哪一種角度而言,都是企圖施襲,自然「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見第200章第159G(1)條]。被告不能成功地以𠝹刀傷害警員,並不是抗辯的理由。 54.當被告見到男警擎槍,他立刻轉向女警作出同樣的動作,揮舞𠝹刀。那時女警已經擎槍,而被告竟然向女警衝前。女警叫「咪郁」,亦警告被告。被告沒有放下𠝹刀,反而有所動作。女警開槍,自然是可以理解的行為。本席亦認為由於𠝹刀刀片鋒利(見證物P4及相片冊P6第17張相片),因此這𠝹刀可以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55.綜觀各項證供,本席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