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507/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21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Assessment of income and assets – Gambling – Costs – Female party claimed low income and no assets, Male party alleged undisclosed income and assets including car and business – Court found car was gift from sister and not matrimonial property, accepted Female's evidence of low income from sales commission – Male party had gambling history and relied on social welfare – Court ordered Female to pay $1,000 monthly child maintenance – No costs order made due to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of both parties.

Legal issues: Asset classification · Income assessment · Maintenance quantum · Costs

Outcome: Petitioner ordered to pay child maintenance of $1,000 monthly. Respondent's claim for lump sum and higher maintenance dismissed. No costs order made.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507/2016[2021] HKFC 7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Apr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507/2016

[2021] HKFC 7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6507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4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4月30日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答辯人(在下文稱‘男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聆訊。

背景

2.在2007年10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2月,家庭子女(‘兒子’)出生。在2016年12月20日,女方以男方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9年11月1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3.在2020年4月3日,法庭收到了經訴訟雙方簽署及日期為2020年4月1日之協議書。協議書說,因疫情關係女方不能由內地到香港出席聆訊,要求法庭按以下之協議處理兒子及附屬濟助事宜︰

(1)    將兒子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男方;

(2)    由於女方沒有穩定之工作和收入故不須負擔贍養費;

(3)    由於雙方沒有任何資產,故無須進行資產分割。

4.在2020年4月15日,應雙方同意法庭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男方,女方有合理探視。

5.在2020年6月30日,男方將誓章存檔,男方說︰

因本人早前誤信呈請人沒有工作和資產,現清楚呈請人在內地有穩定工作收入和資產,故此希望呈靖人需要支付贍養費和資產分割。

6.在同日,男方向女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他要求女方付男方整筆款項$2,200,000作為男方及兒子之贍養費。在審前男方更新其要求為女方付男方整筆款項$50,000及付每月$6,000作為兒子贍養費。

7.女方的說法是她並無資產,工作收入也不多,故無能力應付男方的要求,她願意每月付$1,000作為兒子之贍養費,但擔心到男方好賭,又不善理財,所以並不打算將上述付款直接付男方。

法律原則

8.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9.根據條例第5條,針對家庭子女,法庭可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

10.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簡單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1.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意見

男方的經濟狀況

12.男方現年48歲,內地大專經濟管理畢業,在1994年定居香港,來港後曾從事售貨員、司機及保安等工作。在2013年當保安時工傷,領工傷賠償金約40萬元。女方說男方賭博,在半年間將工傷賠償金輸掉,男方則說他只是輸了其中數萬元,餘數都用在家庭開支及償還家庭債務上。在2004年期間,以綜援維持生活。在2015年,得家人借款購入一貨車,男方以貨車謀生,女方說其家人為借款人,男方則說是其家人為借款人。至約2020年,貨車給賣去淨得數萬元,男方接受他賭博將這幾萬元輸掉了。其後男方以綜援生活至今。

13.按男方2020年8月13日之表格E,除有銀行存款$3,500和強積金總值$25,214以外,他並無資產,也無工作收入。男方以綜援維持生計,與兒子住公屋單位。

14.雖然女方埋怨男方不顧家,又好賭和不肯努力工作,但對男方現在呈報之經濟狀況並無質疑。

15.從以上可見,本案主要爭論在女方的經濟狀況。

女方的經濟狀況

16.女方現31歲,內地中學畢業。畢業後曾從事收銀員、售貨員等兼職工作。在2007年訴訟雙方結婚,當時女方18歲。至2011年懷孕,女方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在2012年和2013年她和兒子分別以單程證來港定居,一直以來男方是家中經濟支柱。按女方2020年12月8日之表格E,除有銀行存款$3,339.07及一輛汽車估計現值$25,000以外,她並無資產。女方說,汽車已有10多年車齡,本由其姊姊擁有,後來其姊姊將汽車轉送女方名下。在大約2018年,女方入行為美容顧問,從事銷售工作。女方說,這份工作之收入主要為從銷售額所得之佣金收入,她入行時間短工作能力不強、收入不多。她在表格E填報每月平均收入只有$2,281.84。

17.男方的案情為他早前誤信女方沒有工作和資產,現知道她在內地有穩定工作收入和資產。就男方對女方經濟狀況之質疑,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  在女方資產方面,按現有之證據只涉及一部車輛大約11年之日本小汽車,女方在其表格E填報現值為$25,000。女方說,其估值是她向友人查詢所得。男方提交了一些他在二手車網得來之報價,他估計現值為大約$60,000。訴訟雙方也沒有提供任何小汽車之性能現況。本席認為,男方從網上得來的估值及女方所說的估值都並不可靠。但如女方所說,小汽車由其二姐送贈,這也是近年之事,由此可見小汽車並非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經共同努力而得來的資產,所以不論其價值為何者,不能算為家庭財產而用來攤分。

(2)  就男方所說,在過去見女方做代購帶貨回國內,又說發現女方以前代購的貨品不少有偽冒商標,他已通知香港海關要求跟進。女方現常住國內,應並無代購帶貨之收入。

(3)  就男方所說,在2018年女方對他說打算回內地和姐姐合股開設美容院,現並無證據女方自己或與家人合股有經營美容院業務。

(4)  就男方說女方現在內地美容院任職區域經理,按該美容院網上之招聘廣告,區域經理月入為¥10,000以上,如女方指出法庭不能在無任何其他支持證據情況下便隨便將這些廣告當成為事實。女方說她的工作為銷售,以所得銷售額計算佣金作為收入,收入不穩定,她入行時間短,工作能力不強,所以收入不多。女方只中學學歷,工作經驗不多,入行美容銷售時間不長,這些都是不容爭議之事實背景。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女方所說合乎常理,也予以接受。

(5)  女方提供了其支薪的短訊之截圖 ,內容與女方所說之收入吻合。

(6)  女方提供了其銀行戶口結單,所見也與女方所說之經濟狀況吻合。

(7)  男方說,女方說其平均月入只有二千多元,但每月開支有四千多元,又無欠債,可見女方的說法自相予盾。女方解釋其每月開支包括租金、家庭一般開支及食物開支,她在父母家居住,在收入不多情況下父母會替她承擔租金、家庭一般開支及部分食物開支,一家人也不會計較誰欠了誰。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之解釋。

1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 ,本席接受女方所說之經濟狀況包括其收入為本案之事實認定。

19.女方收入不多,但女方說在其家人支持其每月一般開支情況下,她願每月付$1,000作為兒子贍養費,以盡母親之本份。女方說因男方好賭,又不善理財,所以不願意將付款直接付男方。畢竟兒子只有8歲,本席認為應由男方代為收取付款。男方說他已在上月開始在志願機構接受戒賭輔導服務,預計為期半年,本席期望男方能成功戒賭。

頒令

2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頒令︰

(1)   女方須付男方每月$1,000作為兒子贍養費,首期付款在2021年6月5日,以後在繼後每月第5日付款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男方恒生銀行戶口。

訟費

21.訴訟雙方的經濟環境都並不理想,男方所得也與其公開建議有相當差距,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由今天起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則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