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結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01/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21.
1. 申請人(李結常)和另外三名被告人面對共11項控罪的控罪書。
|
CACC 201/2020 [2021] HKCA 7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20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4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申請人(李結常)和另外三名被告人面對共11項控罪的控罪書。 2.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包括第一項和第五項入屋犯法罪及第十一項“非法留港”罪。申請人否認第一項和第五項控罪,但承認第十一項控罪。 3.經審訊後,申請人亦被裁定第一項和第五項控罪都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63個月。(第一項和第五項控罪分別入獄3年和2年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第十一項控罪入獄24個月,分期執行)。 4.申請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的投訴只有一項,他認為就第十一項控罪,他應因為認罪而取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5.第一項和第五項控罪分別涉及兩個在烏溪沙的建築地盤。申請人和另一同黨在2018年11月22日和2018年12月1日至3日期間非法進入該兩個地盤,並盜取大量財物。 6.第一項控罪涉及13把電動螺絲批、24把電鑽、10部磨機、2部燒焊機、2個背包、4部電風炮、3部電動收電線機、1把老虎鋸、3把水平儀、1包焊枝及3部手提電腦。第五項控罪則涉及一部手提電腦。 7.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案發時,他亦是非法留港。申請人自1991年多次干犯“非法留港”罪,亦多次以不同名字干犯其他控罪,包括拒捕、管有虛假身份證、盜竊等。本次更是申請人第10次干犯“非法留港”罪。 8.申請人的罪行極為嚴重。他以非法入境者身分多次夥同他人干犯嚴重罪行,從不同地盤盜取大量財物。受害公司都不可能取回價值不菲的財物,亦不可能獲得賠償。 9.申請人更曾多次干犯“非法留港”罪而被判刑,刑期由15個月至22個月。申請人是在2017年8月25日承認“非法留港”罪而被判處入獄22個月。因此,他干犯本案時更是剛獲釋不久。 10.本庭要強調,即使是首次干犯“非法留港”罪,一名認罪的被告人亦要面對15個月的判刑。 11.申請人不但多次干犯同類罪行,而更是在獲釋不久後便再干犯同類罪行。申請人聲稱應因為認罪而取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而就第十一項控罪應被判處的刑期是16個月,並沒有基礎支持。 12.以本案的背景及申請人的犯案前科而言,他就第十一項“非法留港”罪被判處的24個月刑期,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而63個月的總刑期亦是恰當的。 13.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因此,本席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及檢控官林祖兒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