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松發 對 新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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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索人不滿吳焯軍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20年10月19日判他敗訴及2020年12月16日撤銷覆核申請的兩項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1/2021[2021] HKCFI 14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2021

[2021] HKCFI 14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1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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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謝松發  

被告人 (答辯人) 新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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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1年3月5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5月25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索人不滿吳焯軍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20年10月19日判他敗訴及2020年12月16日撤銷覆核申請的兩項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申索人租用一個位於深水埗昌華街的地舖經營洗衣店。該店舖所在的物業由被告人負責管理。因為洗衣店需要更大的電力裝置,申索人便向電力公司提出有關的申請。根據申索人的案情,電力公司規定物業的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必須蓋章,證實物業內有足夠的電力供應。因為被告人故意拖延蓋章,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有關的生意損失。

4.申索人指他自己是一名持有「B牌」的註冊電工,故此他對有關的申請程序有所認識。

5.本案的裁決涉及多項事實的判斷。整個申請程序涉及多項流程及不同人士間的接觸 (包括物業的業主立案法團)。在分析有關的證供後,審裁官不接納被告人故意拖延的指控。

6.申索人指被告人的袁先生曾經提出支付「茶錢」的要求。可是,審裁官同樣裁定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此項嚴重的指控。

7.在覆核裁決中,申索人亦提出另一項嚴重的指控,指被告人的第二證人冒認電業工程人員。經詳細考慮後,審裁官不接納此項嚴重的指控,而他亦否決申索人提出的另一項覆核申請理據。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的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9.顯然,本案的裁決完全涉及事實的判斷。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的錯誤。在此情況下,申索人根據法例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申索人的上訴亦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