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本案嘅控罪涉及嘅毒品係28.05克晶狀固體,內含25.2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控方案情指在2018年11月23日凌晨,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嘅隊員,在欽州街70號9樓外將被告人截停,被告人向警方報稱係住喺9樓B室。後來警方在9樓B室內,發現三大七細合共十包用透明可再封膠袋裝住嘅冰毒。另外,仲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裡面裝住大量嘅透明可再封膠袋,亦都有一個電子磅,於是警方以販毒嘅罪名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講「啲豬肉有啲我自己食,有啲我讓畀朋友」。被告人被帶返警署之後,接受一個警誡之下嘅錄影會面,喺錄影會面裡面,被告人解釋佢所講嘅「豬肉」,即係涉案嘅冰毒,並且係交代更多嘅案情。
關於被告人嘅個人背景方面, 被告人現年50歲,曾經喺大陸結過婚,咁有兩個兒子,都已經成年,咁但係自從被告人係離咗婚之後,到目前為止,就已經同佢內地嘅家人係失去咗聯絡。被告人屋企有一對相當年紀嘅父母,父親據稱係已經中咗風,係70歲以上;母親亦都係有一個嘅肺癌係接受咗手術,健康狀況亦都不好。
被告人係過往曾經有--被告人案發嘅時候,據稱係同佢嘅女朋友居住喺案發嘅地址。被告人喺過往曾經有六次嘅出庭紀錄,係由1989年1月開始,直至到2018年嘅11月為止,合共有六項嘅定罪。最後嗰兩項定罪係2018年6月15日嘅一個管有危險藥物罪,係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並且罰款1,000元。最後嘅一項定罪係2018年11月24日,罪名係管有第一類危險藥物,當時係被判罰款1,000鈫嘅。其他嘅案底係同本案不類近,亦都無關。
喺量刑嘅時候,本席係考慮到毒品--本席係依據上訴庭嘅一啲嘅判刑嘅指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呢件案件,若果係販運純冰毒係10克至到70克,判刑指引係7至11年監禁。喺本案係涉及嘅純冰毒係25.28克,咁如果純粹以數學方式計算,得出嘅量刑起點會係8年監禁,當然呢個監禁只係適用於幫人帶毒或者係幫人藏有毒品,以作非法販運用途嘅人士。若果被告人嘅喺販毒鏈裡面,佢嘅角色係越嚴重,販毒嘅層次越高,咁呢個量刑起點會上調。但係喺本案裡面,係冇證據顯示被告人個角色究竟係啲咩嘢,所以本席會以呢個數學嘅起點8年監禁作為量刑嘅起點。
林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根據案情,被告人亦都宣稱涉案嘅毒品有啲係佢自己食,有啲係讓畀朋友。控辯雙方同意喺本案裡面,大概有百分之二十嘅毒品係被告人打算自己服用嘅,咁呢個構成一個減刑嘅理由。基於呢個減刑理由,本席係給予被告人一啲嘅減刑。咁本席考慮過相關嘅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雪后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等案例,考慮到被告人係自用嘅份量係百分之二十,本席給予被告人10個月嘅扣減,咁就將呢個刑期就降為七年兩個月。
我相信林大律師已經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以為佢求情嘅理由,咁但係本席睇唔到有任何可以進一步減刑嘅空間,因此,本席宣判被告人係需要入獄七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