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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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源自一宗交通意外,意外造成傷者黃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引致該單交通意外的肇事車輛司機正是本案的被告人,被告人事後被警方檢控兩項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二,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及1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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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020 [2021] HKDC 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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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源自一宗交通意外,意外造成傷者黃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引致該單交通意外的肇事車輛司機正是本案的被告人,被告人事後被警方檢控兩項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二,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及121(1)條。 2.被告人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 3.於今天的聆訊,控方向法庭表明就第一項控罪將不提證供起訴,有關控罪予以撤銷。就第二項控罪,經警方調查之後,發現被告人的車輛於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裝有一部視象顯示器,該視象顯示器可以儲存圖片,司機於駕駛人座位的時候可以看到,而該裝置是屬於非法的裝置。 4.於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人現年70歲,退休人士,強調本案的意外並非與該視象顯示器有關,要求法庭判處罰款。考慮過案情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1,000元。 5.莊大律師隨後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七天時間繳付該罰款,本席現頒令如果被告人七天內不能繳付該罰款,須坐監7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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