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奕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6/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1.
Cites 1 case
|
HCCC 16/2021 [2021] HKCFI 1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一指他於2020年4月1日,在九龍黃大仙雙鳳街22號1樓梯間非法販運5.25克混合物,內含4.38克海洛英鹽酸鹽;控罪二指他於同日在上址1樓前座平台單位內非法販運359.5克混合物,含290.6克海洛英鹽酸鹽。 今天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控罪,並承認案情。 案情 這是一種典型的截停搜查並發現毒品的案件。根據承認事實,在案發當日晚上11時35分左右,被告人在上址1樓梯間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截停查問,警方在他的肩包內搜出一個紙巾,包裹著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一個塑膠袋包著紙巾包,內有思疑毒品。上述思疑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控罪一所列的海洛英鹽酸鹽。 後來,被告人被帶到他所租用的上址1樓單位進行搜查,警方人員在一個棕色行李箱內發現一個黃色紙盒,紙盒內有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十六個紙巾包裹著透明可再封膠袋,各有思疑毒品。以上的思疑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控罪二所列的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為了兩百元的報酬為另一人運送毒品。 根據承認事實,本案涉及的所有毒品的市面零售價約為港幣234,214.12元。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在內地出生,現年71歲。他在內地接受教育,能書寫及閱讀中文。他案發時獨居於上址單位,無業。被告人由1979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合共有十一次出庭紀錄,涉及十一項定罪,包括兩項與本案類同的案底,分別是1989年3月當時被判入獄四年半,和2013年1月當時被判入獄40個月。 量刑 根據上訴法院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所頒布的量刑原則,法庭在釐定量刑起點時,首先要顧及涉案毒品的重量,然後考慮被告人販運活動中所擔當的角色,倘若被告人的角色只是負責為他人運送毒品,那麼量刑起點將依據相關毒品的判刑,並涉案毒品的份量按比例計算。本席接受本案被告人的角色是為別人派送毒品,按照R v Lau Tak Ming所列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純海洛英鹽酸鹽,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以控罪一的毒品份量4.38克計算,本席以33個月為起點,按慣例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後,降為22個月監禁。 就控罪二,按照R v Lau Tak Ming,販運50至200克純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起點為8至12年監禁。以控罪二的毒品份量290.6克計算,本席以160個月為量刑起點,按慣例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後,降至106個月監禁。 本席相信關大律師已經提出所有可以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亦讀過被告人兒女為被告人寫的求情信,信內提及被告人有病,因籌措醫藥費和生活費而犯事。關於被告人的肺炎,本席相信懲教署會在他關押期間為他提供足夠的醫療。 基於整體原則,顧及兩項控罪毒品的總重量294.98克。亦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雖有案例說明被告人年事已高並不是一項有力的減刑理由,但本席認為在本案本席有酌情考慮的空間,因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6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