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約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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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同被控一項搶劫罪;D1已認罪,D2否認指控,本案的審訊只關乎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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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8/2020 [2021] HKDC 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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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同被控一項搶劫罪;D1已認罪,D2否認指控,本案的審訊只關乎D2。 爭議 2.被劫的受害人是一名女士,她於2020年4月8日凌晨二時許在天水圍一個公園內遭兩名賊人搶去手袋,兩名賊人逃去,受害人看不到劫匪的樣貌。 3.兩日後,即2020年4月8日晚上11時左右,警員在天水圍天晴邨拘捕D1及D2。在警誡下,D1承認搶劫該名女子,D2則說「我冇嘢講」。 4.控方針對D2的證據是據稱他被帶回天水圍警署後,在警誡下改口承認和D1行劫該名女子。拘捕D2的警員將這項承認紀錄在他的記事冊內,由D2簽認。 5.後來案件由元朗的刑偵人員接辦。刑偵人員在2020年4月11日中午時分向D2錄取口供。在口供中,D2承認搶劫指控。 6.在審訊中,D2爭議那份記事冊口供和錄影口供的自願性。他稱,在被捕後被帶上警方的私家車,在車裡遭警務人員毆打、威嚇和誘使。到了天水圍警署,他再遭到警務人員威嚇及誘使,於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簽認那份記事冊口供,其實他沒有作出任何招認。他稱,簽口供時不知道記事冊記載的內容。 7.關於那份錄影口供,D2稱有探員威嚇他和誘使他,亦有打他,要他依探員說的去給口供,D2雖不情願,但也照做。 控方案情 8.主控官傳召五名證人PW1至PW5,亦呈上多項證物,其中臨時證物PP1至PP5A須經特別事項聆訊處理,看能否被接納為證據。 PW1 9.PW1洪小姐在2020年4月8日,凌晨二時許行經天水圍一個公園,見兩名男子戴著帽及口罩,穿深色衣服,與一名女子迎面向她行來。那兩名男子和那名女子走得有些離開。那三人經過PW1身後,PW1聽到背後傳來腳步聲,她迅即見到剛才走來的兩名男子從後跑來,其中一人用手掩著她的眼睛和口部,並搶她的手袋。PW1被拉落地,另一名男子亦搶PW1的手袋,最後手袋的鍊子斷了,兩名賊人拿了手袋便向天晴邨方向跑去。 10.PW1的雙膝受傷,她見到早前說的女子站在遠處,便走向那名女子,但那女子和PW1支吾對話後,便找藉口離去。 11.PW1沒有看到兩名賊人的面貌。 PW2 12.PW2 PC24385屬天水圍特遣隊,他在劫案發生兩日後,即2020年4月10日晚上11時左右,和同僚在天水圍天晴邨晴海樓正門外截停D1、D2和一名女子王芷晴。 13.PW2對D2說,他相信D2和本案有關,D2當時回答「我冇做過」,PW2和同僚於是帶D2到樓宇的側門,再問D2事發當晚他身在何處,和誰一起及做過甚麼。D2三次都沒作回應。 14.PW2從同僚來電得知,D1和那名女子已經被捕,於是他亦拘捕D2,罪名是搶劫罪,並向他施行警誡。在警誡下,D2說「我冇嘢講」。 15.D2被帶上警方的七人私家車,被載回天水圍警署。 16.PW2說他在天水圍警署內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臨時證物PP1)。他向D2講解權利書的內容及讓D2閱讀,然後由他簽署。PW2在記事冊內補錄拘捕D2後的事情(即在警誡下D2回應「我冇嘢講」)。 17.PW2說,他將補錄向D2覆讀,D2便說「阿Sir,我有嘢講。」PW2於是提醒警誡D2,D2表示明白,然後作出招認。PW2在記事冊(證物PP2)第51頁第七行開始記載這段招認,直至第53頁第三行,內容如下「嗰晚我同王芷晴喺陳耀輝屋企,當時係王芷晴提議出街搶人嘢,所以我哋喺凌晨十二點幾就落咗樓,然後三個人一齊喺天秀公園度行。去到凌晨兩點幾,嗰陣喺天秀公園外邊見到有個女仔自己一個人行,然後我同陳耀輝經過咗嗰個女仔。之後,陳耀輝跑番轉頭用手攬住個女子,我見個手袋跌咗落地下,就跑上前搶咗個手袋,仲見到陳耀輝推跌咗個女子。然後,我同陳耀輝跑返晴海樓,上咗30樓,仲喺後樓梯分咗500鈫,陳耀輝就分咗600鈫,然後王芷晴都上埋嚟。最後,陳耀輝就拎咗個袋去掉,但係掉咗去邊,我就唔知喇。阿Sir,我知錯喇,畀次機會我喇。」 18.PW2寫好整份口供,向D2覆讀,叫D2抄下確認的聲明及簽署,然後他給D2口供副本,D2簽收(證物PP3)。 19.律師指,帶隊的特遣隊警長(即PW3)在乘車回天水圍警署的車程上毆打、威嚇和誘使D2,後來回到天水圍警署,又向D2作出威嚇和誘使。PW2否認律師所指的情況。 20.律師又指,PW2也有在車程上及在天水圍警署內向D2作出誘使,PW2亦一一否認。 PW3 21.PW3警長58353是當晚帶隊的警長。他說,回天水圍的七人車上共有六人,但眾人都沒有和D2談話。回到警署後,他陪同同僚帶D2到值日官那處,便回自己的寫字樓工作,沒再處理D2。他不知道D2曾經要求致電親友。 22.辯方律師指,PW3曾向D2作出毆打、嚇威和誘使,PW3一概否認。 PW4 23.PW4 DPC16892是元朗警署的CID人員,他們的一隊從天水圍警署接辦本案。三名被捕人(即D1、D2和女子王芷晴)在2020年4月11日早上被帶到元朗警署。PW4在當天早上1055時見到D1;到1212時見到D2。PW4在1229時至1233時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臨時證物PP4),並在1234至1256時與PW5 19291為D2錄影口供(證物PP5,謄文為PP5A)。完成後,他們向D2取背景口供及DNA樣本,再帶D2到天水圍警署打指模,最後把D2交給天水圍警署的值日官看管。 24.辯方律師指,完成錄影口供後,PW4和PW5帶D2回家搜查。PW4否認此說,他說自己沒有參與搜查D2的家。 25.PW4在當晚(即2020年4月11日晚上七時許),從天水圍值日官那處提取D2,再打指模作進一步的調查。 26.PW4說,他最後見D2是在2020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當時D2被落案起訴。 27.PW4說,他不知道D2曾在2020年4月12日的凌晨和晚上兩次到博愛醫院看醫生。 28.辯方律師指,PW4在錄影口供前向D2作出威嚇和誘使,亦有毆打D2,要D2照探員說的去給口供,PW4一一否認。 29.辯方律師指,錄完口供後,PW4不滿D2的表現,在錄影室外推D2,引致D2撞傷面部,人中部位與及嘴部和鼻都有受傷。PW4否認律師所指。 PW5 30.PW5 DPC19291協助PW4為D2錄取錄影口供。他否認有任何警務人員向D2作出毆打、威嚇和誘使,他也否認錄完口供後和PW4帶D2回家搜查。 31.PW5說,錄取口供後,他和PW4帶D2回天水圍警署打指模,也有照相,那時看到D2的面部,但見不到D2有任何傷勢。 D2為特別事項聆訊作供 32.控辯雙方同意,法庭以交替程序處理證物PP1至PP5A。控方舉證後,D2選擇為特別事項作供,也傳召兩名證人。 33.D2說,他當晚被捕後給PW2帶上警方的私家車,PW3便問D2,劫案當晚他幹了甚麼,到過哪裡及和誰一起。D2都沒有回應。上了那部私家車後,PW3要PW2拿出已經撿取D2的兩部手提電話,要D2開機讓警方去檢查內容,D2亦沒有回應。PW3指D2態度不好、口硬及不肯合作,用力打他胸口三下,又揑他的喉嚨,並說若D2不合作,回到警署有排受,他又揑D2的下體。在旁的PW2則叫D2想清楚,若D2回到警署合作的話,事情有得商量。 34.D2被帶回天水圍警署,見到值日官,但他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PW2跟著替他搜身,並安排他暫進扣留室。D2向扣留室外負責文書的軍裝警員說想致電親友,那名軍裝警員於是打電話,但回覆D2說案件主管不允許D2的請求,理由是案件的性質嚴重。 35.PW2稍後來帶D2到會面室,在那裡PW3拿出D2的手機,見手機表頁是D2和他的女友合照,便說若D2不合作的話,會搞他的女友。若D2合作,則可獲得保釋在外過生日(D2在4月13日生日)。PW3並說以後的事日後再算。 36.D2怕警方真的把他的女友拖進水,又怕自己再被毆打。他想早點獲釋去找律師處理,於是向警方表示願意合作。PW2隨即問D2吃甚麼麥當勞餐,並為他安排食物。 37.D2吃東西時,PW2寫他的記事冊,寫好後,便把眼鏡給回D2,叫D2在記事冊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等文件上簽署,又在記事冊內抄下確認的聲明。PW2沒有向D2覆讀任何內容,亦沒有讓D2自己去閱讀記事冊或任何文件。 38.2020年4月11日天亮後,天水圍警署人員將三名被捕人士解送到元朗警署。探員PW4將D2帶到一個房間,叫D2乖乖地按他將要教D2的話去給口供,否則會給D2多一條褲(D2理解是多加罪名)。該名探員並打了D2一巴掌,問D2明不明白。探員又說,若D2合作的話,會給他保釋,讓他在外過生日。 39.PW4於是教D2一會兒在錄影口供時怎樣說,如此重複教他三、四次,包括叫D2在錄影口供時說出自己兩部手機的密碼。 40.教導完畢後,D2被帶到錄影室。PW4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說他可找律師,也給D2看該文件,D2明白文件的內容,簽收了,但他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41.錄影口供時,PW4向D2作出發問,D2照該名探員早前教他的去說出行劫和分贓的情況,又說出自己兩部手機的開啟密碼。他說到劫去的手袋內有甚麼東西時,說手袋內也有唇膏和化妝品(見錄影口供的第66至72段)。 42.D2在錄影口供第26段說“Yes, Sir”。他在庭上解釋,這樣說是因為自己當時不願意作供,有些不忿,才如此表達。 43.錄影口供完畢後,探員為D2取背景口供及DNA樣本,並取回他的眼鏡。D2被帶出錄影室,PW4指責D2剛才給口供時表現不好,多說了唇膏和化妝品,又好似不願意提供手機密碼,與及說了“Yes Sir”。他指D2玩嘢,將D2的口罩拉高,要他加快腳步向前走,並從背後推他。D2撞上走廊外的門框跌下,口鼻都受傷,他感到自己流血。PW4拉下D2的口罩,問他有沒有事,並給他濕紙巾抹傷口。 44.PW4及PW5跟著帶D2回家搜屋,當天是耶穌受難節假期,D2的父母和弟弟都在家。探員搜查D2的電腦檯,又叫D2向父母交代自己所犯何事,D2向父母說「衰老笠」。PW4當時說,D2認罪的話,坐兩、三年監,出來做回好人,並要他向父親道歉,D2於是向父親說「對唔住」。 45.搜屋後,探員將D2帶回天水圍警署。到了2020年4月12日凌晨2時左右,D2表示不舒服,被探出有些微燒,他被帶到元朗博愛醫院看急症。D2說,他見醫生時說出自己的不妥,也講出曾遭警員在元朗警署推撞受傷的事,不過沒有說出較早前在警車上被毆打的事情。醫生看過他,沒說甚麼。稍後,軍裝警員取藥後,將D2帶回元朗警署,D2同時獲發一個肺炎檢驗樣本樽,醫院要他稍後交回。 46.D2被帶回元朗警署,當晚七時許,博愛醫院致電元朗警署,要D2交回那個肺炎檢驗樣本。PW4在D2出發前警告他不要對醫生亂說。 47.再到博愛醫院,D2因被懷疑有傳染病,要在一個隔離室內獨處。室內有固網電話,讓D2和醫生溝通。D2在電話上向醫生說出自己早前在警車和警署內遭襲擊的事。醫生說,他會派護士來看他及為他照X光。 48.D2也用那個固網電話致電女友,說自己在博愛醫院驗傷,叫女友為他找律師。 49.D2又致電母親說正在博愛醫院驗傷,覺得自己不舒服。 50.護士稍後來到看D2的傷勢,並為他照X光,稍後將他安置在檢疫的帳篷外。過了很久,有律師樓職員和大律師到來,律師樓職員為D2的面部傷勢拍照(見相片證物D2-1至3號)。 51.D2說,他在2020年4月13日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向法官作出投訴,後來有投訴科人員來問話,律師當時亦為他拍下傷勢照片(見證物相片D2-4至5號)。 DW1 52.DW1張小姐是一間律師行的法律助理,她的律師行在2020年4月12日受D2的朋友委託到博愛醫院會見D2,同行的有一名姓李的大律師。他們在2020年4月13日午夜12時多,在醫院內的檢疫帳篷內見到D2。D2說自己面部有傷,DW1便叫D2拉下口罩,並用手機為他拍照,得到相片D2-1至3號。她當時見D2的嘴部有傷勢及瘀腫,至於鼻部是否有傷,則記不起來。 DW2何女士 53.DW2何女士是D2的母親。她說D2在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晚離家的時候,沒有任何損傷。當晚,D2沒有回家。翌日,即2020年4月11日星期六下午,兩名警務人員押解D2回家說要搜屋。有警員叫D2向父親交代發生何事,D2起初說不清楚,警員拉下他的口罩,D2向父親說自己「老笠」。母親見D2的人中部位有傷。又有警員叫D2認罪,說坐兩、三年監出來做番個好人,並要他向父親道歉,D2於是再向父親說「對唔住」。 54.母親說D2一向不易向人道歉,以前沒有向父親說過對唔住,她因此覺得D2是被警方所逼向父親道歉的。 55.母親說整個搜屋過程很短,只是大約五分鐘。搜屋完畢後,警員帶D2離開。 特別事項 最後陳詞 56.雙方作出書面陳詞,並在法庭闡述。 57.簡單來說,主控官指D2說的不合理,特別是關於PW3及PW4如何對待他。主控官指D2誣捏警務人員,他的母親也為他說謊。 58.主控官接受DW1張小姐作供真確,不過說該名證人只是影到D2的面部傷勢(即證物相片D2-1至3號)。主控官說那些傷勢可能是D2自己弄出來的。 59.辯方律師則說,D2及他傳召的兩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相反,幾位作供的警務人員則虛言妄語。 60.律師指D2一早不作承認,怎會在回到天水圍警署後,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突然改口說出一段二百多字的招認。律師指,這一段據稱招認和D2後來做錄影口供所說的基本相同,有很多地方並不合理,太多細節,看來都是警務人員從認罪的D1調查所得,就以調查人員的方式去表達,逼D2說出來。 61.律師指D2確有受傷,不可能是自己弄出來的。D2亦在博愛醫院兩番向醫生說出被襲的事情,更找到機會致電女友,為他找來律師。 62.律師指控方未能反駁D2說,他是不自願的簽署那份記事冊口供與及不自願在錄影口供中作出招認。 特別事項討論 63.控方打算呈上那份記事冊口供,裡面記載D2被捕及警誡後的情形。D2起初不認罪,但據稱回到天水圍警署便作出詳細招認,PW2在記事冊的第51頁第七行記下,至第53頁第三行。 64.D2供稱他沒有這樣說過,只是PW2自己寫出來。辯方律師指PW2在記事冊所記的據稱招認,看來是按另一名被捕的D1的招認而寫出。 65.律師說D2當時未獲告知犯人權利,也不清楚記事冊所記的招認內容,他只是照著PW2的指示去簽署及抄下確認聲明,原因是他曾遭PW3毆打、威嚇和誘使,PW2亦向他作出誘使,所以D2才願意和警方合作。D2主要是怕他的女友也被拖連落水,另外他怕再被毆打,想早點獲得擔保出外找律師。 66.至於那份錄影口供D2說PW4在錄影口供前恐嚇他,要他合作,否則多告他罪名,又誘使他說會給他擔保在外過生日。PW4亦有打他一巴,問他明不明白。 67.幾名警務人員都否認D2的指控。 68.雙方各執一詞。 69.PW3是拘捕當晚帶隊調查的警長,他說回到天水圍警署見過值日官後便回寫字樓工作,沒參與調查或監察疑人落口供的事,這聽來有點奇怪。 70.拘捕警員PW2被問及警車上可有特別的事發生,有沒有聽到有人和D2對話,PW2一𠰌說自己忙於記好時間及協調兩架車載著疑人回天水圍警署的事,所以沒有留意,他說得曖昧。 71.元朗警署的刑偵人員PW4被問及他收取D2的眼鏡後如何處理,誰拿過那副眼鏡出來,及在甚麼時候給D2戴上,PW4都說得含糊。 72.另一名探員PW5說在天水圍警署為D2照相時,見到他的面部,不過當PW5被問及有否見到D2面部有傷,他就說得支吾,起初說沒有印象,後來說記不起,幾經查問下才說他見D2沒有受傷。 73.至於D2說及警車上發生的事的次序也有混亂。另外,他說及兩次在博愛醫院和醫生講及自己的受傷,作供也不順暢。 74.不過,D2說出的搜屋過程和他母親的作供吻合,母親說的簡潔清楚,未受主控官的盤問動搖。 75.律師行的張小姐作供沒有受到爭議,即D2在2020年4月13日凌晨面部有傷,即證物相片D2-1至3號所顯示的傷勢。從相信可見,D2的人中部位有損傷,已有點結焦,他的上唇也腫了,鼻樑呈現瘀傷。 76.主控官指辯方呈上的醫生報告並不切合D2所說的情況。該份報告由一位姓李的醫生撰寫,沒有證據顯示該名醫生是否在博愛醫院曾經看D2的醫生。 77.報告亦沒有清楚說明醫生兩次見D2的情況。不過,報告第1段最末一行寫著“Besides, he complained of upper jaw pain and nasal bone pain after being pushed and hit against the door”。 78.由於控辯雙方沒有傳有關醫生到庭解說那份報告,本席不能給該份報告太多比重,只能肯定D2曾向醫生投訴,自己遭人推撞受傷。 79.主控官說D2的傷勢是自己造成的。不過,那三張相片(證物D2-1至3號)是律師樓職員在2020年4月13日凌晨於博愛醫院的檢疫帳篷為D2攝取的,當時據D2報稱遭PW4推撞而受傷是大約一天半的時間。相片顯示D2的人中傷勢已開始結焦,鼻樑的瘀傷也開始呈現,這些情況都需要時間,所以該等傷勢不會是D2剛剛弄出來的。 80.本席要考慮的是D2是否自願簽認那份記事冊口供與及在錄影口供中是否自願招供。 81.被捕當晚,D2在PW2首先問他有否涉及本案的搶劫,已向該名警員說「我冇做過」。該名警員將D2帶到一旁再問他,案發當晚和誰一起,去了那處及做過甚麼,D2都沒有回應。警員很快便拘捕被告搶劫罪,並警署他,在警誡下D2說「我冇嘢講」,這一切都顯示D2當時堅決不作招認。不過,據PW2所稱,三小時多後,D2在天水圍警署內看完有關補錄(即他在警誡下說「我冇嘢講」),便作出180度的改變,說「阿Sir,我有嘢講」,然後據稱D2和盤託出犯案經過,說了二百多字,最後一句是「阿Sir,我知錯喇,畀次機會我喇」。 82.那三小時左右沒發生過甚麼事情,但表面上D2作出了180度的改變。警誡前,他說「我冇做過」,亦數番不回答警員的查問,在警誡後他亦說「我冇嘢講」,不過PW2說D2在天水圍警署便作出了詳盡的招認,這變化很突兀。 83.元朗的刑偵人員PW4在後來的錄影口供,向D2發問他為何改口認罪。D2當時回答說是因為自己知錯(見錄影口供PP5第206及224段),但事實是否如此?控方指D2在被捕後大約半日於元朗警署再次坦白認罪。從錄影口供可見,D2對調查人員是有問必答,並在第20段作出四百多字的全盤招認,包括說出犯案時日、地點、過程、逃跑、到哪裡分錢,說是在30樓2號樓梯D1分得一張500元及一張100元,自己則得到一張500元,又說劫來的手袋被丟到24樓1號梯。 84.在錄影口供第32段,D2說受害人是大約二十四、五歲。受害人案發時是27歲。不過,劫案發生時,天黑昏暗,受害人亦戴著口罩,D2怎會看得出受害人的大約歲數。 85.錄影口供又顯示,D2能夠說出D1犯案時用右手掩受害人的口部(第42段),左手推受害人(第196段)。根據受害人在庭的作供,劫案發生𥤮然。D2怎能在那種情況下看到及記著D1用哪隻手掩受害人的口,哪隻手推受害人?錄影口供第20段長達四百多字,這段冗長及全面的招認,聽來並不尋常,也不自然。D2在第234段說,他通常叫D1做輝仔,王芷晴則叫寶珠或毛毛(見第236及238段)。但D2在第20段並不是如此提及兩人,而是道出他們的全名陳耀輝及王芷晴。另外,該段提及的30樓2號梯及20樓1號梯,也不是一般人會作出的形容,一般人多會說是30樓的樓梯及24樓的樓梯,通常是警務人員才會仔細說出是哪層樓的幾號樓梯。 86.以上指出的情況較切合D2指稱,他在錄影口供中所作的招認是跟隨PW4教導他而說出的。 87.一名疑人在被捕時堅決不認,但回到警署則改口承認,並非絶無發生。不過,若D2真是知錯而改口,那為甚麼他後來又要再改口不認,並製造麻煩在醫院向醫生投訴自己被人推撞受傷,更叫女友替他找律師來?他身體確是有傷,難道他由不認,轉為承認,再轉為不認,因此作出自殘,想推翻口供?這樣說法太過扭轉,並不合理。 88.本席考慮過雙方在特別聆訊提供的證供及作出的陳詞,認為D2說的情況較為合理,有關搜屋的情形亦獲母親的作供支持。律師樓的職員所影的相片亦顯示到D2真有受傷。主控官對被告及他的母親都有作出盤問,想指他們捏造證供誣捏警員。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成功反駁有關證人的說法。 89.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自願簽署那份記事冊口供(臨時證物PP2),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是自願的在錄影口供中作出招認(那份錄影口供是臨時證物PP5)。本席拒納那兩份口供與及相關文件(臨時證物PP1、PP3及PP4),有關證物被退回給控方。 中段決定 90.控方舉證完畢,由於D2的招認口供證物(PP2和證物PP5)都不被接納,控方沒有表面證據指控D2搶劫,本席裁定D2毋須對搶劫罪作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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