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21.

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現在只處理第一被告人(D1)的認罪判刑。D1承認一項搶劫罪,控罪指他和另一名被告人搶劫一名女子。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588/2020[2021] HKDC 6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8/2020

[2021] HKDC 6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耀輝 (第一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1年5月10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現在只處理第一被告人(D1)的認罪判刑。D1承認一項搶劫罪,控罪指他和另一名被告人搶劫一名女子。

案情

2.2020年4月8日凌晨2時30分左右,洪小姐當時大約27歲,正在回家,她行經天水圍一個公園,遭兩名戴帽和口罩的男子走來搶她的手袋。其中一名男子用手掩著洪小姐的眼和嘴,另一男子則搶洪小姐的手袋,兩名搶匪得手後向天晴邨方向逃去。

3.洪小姐的手袋價值200元,內有身分證、八達通、港幣1,000元、一個銀包,值9.9元、一對耳機,值1,500元,與及一支電子煙,值340元。

4.兩日後,即2020年4月10日晚上11時左右,警方在天晴邨拘捕本案的兩名被告人。

5.D1在警誡下承認和另一男子搶劫洪小姐,兩人事後分贓,並將受害人的手袋棄掉。在後來的警誡口供中,D1重複承認搶劫罪,他說他是掩著受害人口部的人。

案底

6.D1犯案時快21歲,現時22歲,他以前沒有其他定罪紀錄。

求情

7.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有父母及弟妹,案發時幹兩份工作,一是餐廳侍應,二是汽車美容公司學徒,月入合共大約15,000元。D1會給母親家用。母親的視網膜有問題,視力不好。

8.律師指D1在第一時間向警方坦白認罪,他後悔所做的,打算重新做人。

9.律師指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他只是當晚和另一名被告人及自己的女友一時想出犯案,下樓去找目標,打算找到便搶對方的財物,找不到便算數。律師指這不算是精心策劃,亦指案中的被告人沒有用上任何工具或武器。

10.控方的案情沒有透露受害人受甚麼傷,不過在另一名被告人的審訊中,證據顯示受害人遭搶匪掩著口部的時候,人隨勢跌倒在地上,膝頭受傷。另外,受害人在事發一年後仍猶有餘悸,在相同的環境下會感到驚慌,怕出夜街。辯方律師指他們一方對以上的補充案情沒有爭議。

11.律師指,第一被告人願意悉數賠償事主損失的三千多元,並呈上一張銀行本票,以示賠償決意。

12.律師談及一些案例,包括同類搶劫案的案例,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CACC 17/1987)、HKSAR v Lam Ka Hung(CACC 294/2003)、HKSAR v Chan Sin Leung (CACC 48/2006)、HKSAR v Ku Kwok Wai(CACC 14/2012),與及一宗有關賠償而減刑的案件,HKSAR v Leung Shuk Man(CACC 230/2001)。

判刑

13.不涉及使用危險武器的搶劫罪並無判刑指引,但一般的判刑起點會在四年監禁或以下。

14.在律師引述的古國偉案,兩名被告人都是年青,分別為21及22歲,兩人在凌晨從街上跟隨一名17歲的少女進入少女所居的大廈,一人在大廈入口把風等候,另一人則追著少女,在升降機大堂搶去她的手機。兩人逃去,但瞬即被捕,在警誡下都認罪。兩人以前並無案底,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兩名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判兩人各入獄兩年兩個月,上訴庭認為判刑合適。

15.本案的案情和古國偉案十分相似,但有兩處比古國偉案嚴重。一,本案的兩名被告人都出現在受害人面前,向對方搶劫,增加了受害人的恐懼。在古國偉案中,只有其中一名搶匪露面,向受害人搶劫。二,古國偉案中的受害人沒有受傷,但本案的受害人遭D1掩口時被拉著,隨勢跌在地上,擦傷膝頭,傷勢不重。不過,受害人在D2的審訊中,事隔一年仍猶有餘悸,在庭上作供時差點要哭出來,可見她受的心理創傷不少。

16.辯方律師指,D1以前無犯罪紀錄,不過在此類案件,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不是減刑因素。相反,以前有案底,特別是同類及案底纍纍,則是加刑因素。

17.律師說,本案的兩名被告人沒有精心策劃行事。不過,律師同意,D1在女友家中和女友及D2已商量犯案,三人落樓尋找目標,在街上逛了一段時間,終於遇到受害人,便落手行劫。

18.本席認為本案對D1的判囚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他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另外,針對D1的證據僅來自D1的招認。本席為此給他三個月的刑期扣減,即原本認罪後的刑期為28個月,扣減三個月後,認罪刑期為25個月。

19.D1願意全數賠償受害人,數目為3,049.9元。不過,這項賠償其實沒有甚麼意義,事主損失有限,但她心靈受傷頗大。不過,本席基於D1認罪後願意全數賠償事主,也給他十天刑期扣減,即最後判D1入獄二十四個月又二十天。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