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non Promthong Alias Lau Chun Ma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41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21.

1. 申請人於2015年2月12和15日書面提出「免遣返聲請」,原因是他在泰國借了巨額高利貸,不能償還,他怕會被高利貸集團傷害甚至殺害。其次,他在泰國沒有家人和親戚。他提及在2006年曾回泰國,遭黑社會歹徒恐嚇和襲擊受傷,留院兩天,他在泰國生命有危險,所以想留香港。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412/2019[2021] HKCFI 168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412/2019

[2021] HKCFI 16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412號

申請人 Arnon Promthong alias
Lau Chun Man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經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親自出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1.  拒絕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期限;及

2.  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申請人於2015年2月12和15日書面提出「免遣返聲請」,原因是他在泰國借了巨額高利貸,不能償還,他怕會被高利貸集團傷害甚至殺害。其次,他在泰國沒有家人和親戚。他提及在2006年曾回泰國,遭黑社會歹徒恐嚇和襲擊受傷,留院兩天,他在泰國生命有危險,所以想留香港。

第一次撤回聲請

2.2017年3月1日,入境事務處處長開始評估程序,向申請人發出「通告」和「免遣返聲請問卷」。2017年3月10日,申請人經當值律師通知處長撤回「免遣返聲請」,處長在3月20日回信表示會停止評估程序。

3.2017年3月23日,申請人致函處長表示他回泰國會有危險,要求重新啟動程序。處長翌日去信申請人,要求他在兩星期內[1],提出充份理據解釋撤回的理由。以及為何未能合理預見這情況改變,而這改變怎會提高「免遣返聲請」的成功機會。又或因特殊情況,處長不重新啟動程序是不公平的。[2]

4.申請人在4月3日覆信指出「在泰國的親戚告訴他,在與他有關的意外,死者的父親已出獄,正在找他報仇。」

第二次撤回聲請

5.4月13日,處長批准申請人重新啟動程序。稍後,處長再收到申請人的來信,該信日期同是4月13日,申請人表示他在泰國的問題經已解決,他決定撤回「免遣返聲請」。

6.但在4月18日,申請人再去信處長要求重新啟動程序,他指高利貸集團仍在尋找他,回泰國會有危險。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7.處長於4月25日拒絕他的要求,扼要理由如下:[3]

(a)   根據申請人在4月18日的來信,高利貸集團仍對他有威脅,正在尋找他,令他恐懼回泰國會有危險,這與2015年初次提出「免遣返聲請」時的情況沒有改變。既然如此,處長認為他兩次提出撤回「免遣返聲請」的理據實難以置信。

(b)   申請人在4月13日的來信清楚表示他在泰國的問題經已解決,已沒有危險。申請人未能提出充份理據解釋自4月13日撤回「免遣返聲請」後,發生甚麼不能合理預見的改變,令處長重新啟動程序。

(c)   申請人兩次在短時間內撤回「免遣返聲請」後再要求重新啟動程序,情況改變快得不合理,並不可信。

(d)   不重新啟動程序不會造成不公平。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8.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詳細考慮有關理據後,在2017年8月18日駁回上訴,確認處長的決定。

9.審裁員指出,申請人未能根據法例規定,提出充份理據顯示發生了不可合理預見的改變,也沒有新的理據可增加聲請的成功機會。同時,沒有特殊情況顯示不重新啟動程序會造成不公平。同時,審裁員認為,申請人只聲稱高利貸集團仍在尋找他並不構成特殊情況。[4]

司法覆核

10.申請人於2019年8月20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指出處長採用的資料偏頗,且與本案無關。因此,處長的決定不公平又不合理。申請人逾期共約21個月才提出這申請,在誓章沒有任何解釋。[5]

11.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9日向法庭申請,就他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開庭耹訊,當時他正被入境處扣押在CIC [6]。同年12月14日,申請人再來信表示所有關於司法覆核的文件將會經律師存檔法庭。

12.2021年5月4日,申請人出席耹訊。他表示正因藏有「可供吸食毒品工具罪」服刑3個月,還有兩天便刑滿。他解釋以往申請撤回,是家人告知朋友替他還債,後來又沒有還,所以要求重新啟動程序。今次理由相同,在泰國的鄰居叫他不要回去,沒有特別。他表示沒有家人在泰國,希望讓他留在香港。

13.本席指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逾期多個月,他初時表示被入境處扣押在CIC期間收到英文信,因不懂英語和程序出錯,沒有及時申請。至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他解釋2017年他正服刑,又因外婆去世,未能收到通知。後來在2018年10月出獄才知道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但幾個月後又再被入境處扣押在CIC,所以在扣押期間才申請。

14.當本席指出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8月18日已發出決定書,他再更正應是2016年至2019年服刑,2019年8月刑滿再被入境處扣押在CIC,扣押期間才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5.本席考慮是否批准延長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期限時,會考慮逾期時間、逾期原因和司法覆核的論據是否充份等因素。[7]

16.根據法庭檔案,處長的決定書在2017年4月25日左右寄到CIC給申請人,他依期限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則在2017年8月18日左右寄到申請人坪石邨的地址,這地址與申請人在Form 8的地址相同,該Form 8是2019年10月4日發出的,約是他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個多月後。

17.坪石邨的地址明顯是有效的通訊地址,否則申請人不會在2019年10月4日離開CIC之前提供給入境處。因此,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8月18日將決定書寄到坪石邨是有根據的。雖然申請人在幾番澄清後才表示在2016年至2019年8月正在服刑,本席認為他應該有簡接方法收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其實,就算正在服刑,他心知已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理應關注結果而不是被動地等候通知,何況他有家人在港可提供協助。申請人向本庭先後所講的理由前後不符,令人懷疑。歸根究底,更重要的是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是否充份。

18.申請人曾兩次撤回「免遣返聲請」,又在短時間內改變主意要求重新啟動程序,他所提出的理由並不充份,根本一直都是因未能償還高利貸而離開泰國,沒有改變。根據紀錄,申請人自2015年提出「免遣返聲請」後,從沒有向處長提供任何支持聲請的資料,直至今次耹訊,他仍要求更多時間提交資料,實非常不合理。

19.本席同意上訴委員會和處長的理由,申請人未能依《入境條例》第37ZE條的要求提出充份理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20.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拒絕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期限,同時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麥兆強 代行)

日期: 2021年6月1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10/6/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Arnon Promthong alias Lau Chun Man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10/6/2021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6992/17/4/268/TH21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L/M (16224) in ImmD RA 7/37/C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


[1]  4月7日之前。

[2]  《入境條例》第37ZE(2)條的規定。

[3]  處長決定書(25/4/2017),第10段。

[4]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18/8/2017)第21—24段。

[5]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在18/8/2017發出,申請人最遲應在17/11/2017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他在20/8/2019 才申請,共逾期約21個月。

[6]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7]  [2020] HKCFA 22, para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