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訓豪 對 曾詠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579/2021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21.

1. 本案的申請人是九龍土瓜灣崇安街23號環海東岸 1A座33樓F室 (下稱「涉案處所」) 的註冊業主, 答辯人是租客。

Case No.LDPD 579/2021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5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 579/2021

[2021]HKLdT 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21年第579宗

_______________

CHEUNG FAN HO(張訓豪) 申請人
TSANG WING YEE (曾詠儀)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審裁處成員: 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
審訊日期 : 2021年5月17日及2021年6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申請人是九龍土瓜灣崇安街23號環海東岸 1A座33樓F室 (下稱「涉案處所」) 的註冊業主, 答辯人是租客。

2.根據一份雙方於2020年4 月13日訂立的租約(下稱「涉案租約」), 申請人把涉案處所連傢俬物品租予答辯人, 租期為兩年, 由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每月租金為14,500元(包括地租、差餉及管理費)。

3.根據涉案租約第6條, 「租客須交與業主保証金港幣29,000圓正(HK$29,000)保証租客遵守及履行此租約上租客所需遵守及履行的條款的按金, 此保証金在租約期內由業主託管。 若租客在租期內並無干犯此合約內任何條款, 則業主須收回空置的物業或一切租客欠款後(以較遲者作準)十四天內無息退還該保証金與租客。」

4.此外, 根據涉案租約第17條,「若業主未有根據本合約第18條行使權力,則雙方在此同意租約生效日計十一個月後, 租客有權給予業主1個月書面通知或繳付1 個月租金而中止租約, 租約期不可少於12個月(包括1個月書面通知)。」 同樣,根據涉案租約第18條,「 若租客未有根據本合約第17條行使權力,則雙方在此同意租約生效日計十一個月後, 業主有權給予租客1個月書面通知或繳付1 個月租金而中止租約, 租約期不可少於12個月(包括1個月書面通知)。」

5.申請人於2021年4月23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提交申請通知書(「表格22」), 提出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 理由是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21年2月19日起的租金。 此外, 答辯人曾4次以其電話向業主發WhatsApp及書面通知, 要求終止涉案租約並承諾會於2021年4月18日交還單位, 可是當她知道業主已跟新租客簽署租約後, 於4月3日違反承諾沒有遷出涉案處所。

6.答辯人則於2021年4月28日提交反對通知書(表格7),表示申請人曾同意將兩個月的保証金用作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的租金。 然而申請人出爾反爾, 以欠租為由, 對答辯人作出種種滋擾, 例如張貼不屬於任何政府文件的信件於涉案處所門外, 以及取消答辯人的住戶證, 影響她進入涉案處所的權利。

7.本案於2021年5月17日於本席席前初次聆訊。 由於申請人及答辯人皆派代表出庭, 沒有親自應訊, 而事實亦有爭議, 本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審理, 並指示雙方須於2021年5月25日或以前準備證人陳述書送交審裁處及派送予對方。

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

8.申請人於2021年5月25日遞交的證人陳述書內容如下:

「a) 「出爾反爾」的是租客, 租客分別三次, 於2021年2月9日、2月11日和2月23日以其電話號碼9368 xxxx 向業主發WhatsApp及書面通知, 要求終止租約, 3月8日和3月29日承諾會於2021年4月18日交還單位, 可是當她3月29日知道業主有新租客, 租客於4月3日違反承諾至今仍不遷出單位。[1]

b) 租客聲稱的「滋擾」, 包括業主4月12日在單位大門貼上《欠租及收回單位通知書》、把《欠租及收回單位通知書》由專人送遞至租客公司及在信件上寫上租客公司地址, 均是合法合理的追討欠租行為, 並不構成「滋擾」。

c) 租客的公司資料是由租客在租賃單位前2020年4月9日自願給予業主, 以證明她有全職工作並能支付租金。

d) 由於租客由2月9日起未有繳付租金 (期後於4月25日及5月5日分兩次繳交租金至3月18日), 業主在3月29日看見由租客拍攝的單位影片後, 發現有很多連租約出租的傢俬, 如梳化和地氈等不知所蹤, 業主擔心租客有機會於業主不知情下丟棄傢俬, 因此業主取消租客兩張住戶證, 以讓管理處能協助記錄租客的出入情況 (業主已於5月5日重新開通住客證給租客)。

e) 租客聲稱自己自4月13日至5月5日「不能進入單位」, 是失實陳述。 租客於4月13日晚上報警, 至4月14日凌晨以電話號碼9704 xxxx致電業主代表姚潔凝8次[2], 語氣高興地表示自己能進入單位, 即使業主取消住戶證亦無阻她進入單位的權利。

f) 業主分別於4月19日、21日、23至25日在管理處陪同下, 拍攝並記錄單位的水電錶情況, 出租單位水電錶一直都有度數上的增長, 此證據能證實租客一直能進入及使用單位。

g) 租客聲稱業主要「私下更換門鎖」是失實陳述, 業主從未有企圖或指示其他人更換單位門鎖。

h) 租客代表聲稱業主於4月2日電話承諾租客能繼續租賃單位, 是失實陳述。 根據業主電訊公司提供的通話記錄, 業主於4月2日根本沒有與租客有任何對話或通話, 詳見附檔電訊公司提供的通話記錄, 業主於4月2日根本沒有與租客有任何對話或通話, 詳見附檔電訊公司記錄。」

9.此外,申請人按本席於2021年5月17日聆訊時要求,就2021年4月1日申請人與新租客經置高物業陳建德代理(陳代理)簽署新租約及退回訂金的事宜, 陳述如下:

「a) 業主於3月25日4:35pm 收到陳代理WhatsApp短訊通知, 有新租客有意租賃單位, 新租客希望可以親身去睇樓。[3]

b) 由於租客不願意讓新租客睇樓, 業主於3月29日要求租客拍攝單位影片, 以供新租客查看單位情況才落實租賃。 租客亦於同日拍攝短片給業主, 因此租客不能推搪說, 不知道業主有租客。[4]

c) 新租客看過影片後, 同意於未視察單位的情況下簽署租約,陳代理便於4月1日草擬 《物業臨時租賃合約》(臨約)並寫上簽約日期為4月1日, 交新租客先過目, 新租客是於4月2日下午12:06簽好臨約, 經陳代理拍照給業主。[5]

d) 陳代理於4月2日3:09pm 表示已收新租客訂金, 業主3:10pm 在WhatsApp收到合約, 業主簽好後3:41pm 用WeChat交給陳代理。[6]

e) 陳代理於4月2日6:32pm WeChat給業主, 顯示為18:27 經ATM 將訂金HK$14,500轉入業主滙豊銀行戶口。[7]

f) 4月3日租客於11:59am 和5:11pm 分別打兩次語音通話給業主, 業主因工作無法接聽。 同日12:05pm 租客出爾反爾, 聲稱「一個月搬唔晒」, 業主同日5:12pm向租客明確表示已簽署新租約, 請租客找朋友協助搬遷。 租客17:16pm表示要求業主同新租客傾, 聲稱「未簽退租合約有權繼續租」。 業主21:12致電租客未果,21:18業主向租客表示「退租無所謂退租合同」, 亦再向租客申明已與新租客簽好租約。[8]

g) 4月5日業主正式用WhatsApp發日期為4月4日的《收回單位通知書》至租客, 要求租客4月18日交還單位, 租客沒有回應。

h) 4月12日業主再向租客公司和單位發《欠租及收回單位通知書》。

i) 經業主多日跟陳代理溝通緝後, 新租客答應業主退回訂金便可, 4月14日4:23pm業主退回訂金給陳代理。[9]

j) 4月16日12:36pm陳代理給業主刪除了合約。[10]

10.陳代理亦於2021年5月25日遞交了證人陳述書, 其內容大致與申請人的說法相同。

答辯人的證人陳述書

11.答辯人卻沒有按本席於2021年5月17日的指示提交證人陳述書。

2021年6月3日的審訊

12.於2021年6月3日, 姚潔凝女士代表申請人出席應訊, 她聲稱申請人身在國內, 因新冠疫情關係未能回港應訊。雖然如此, 申請人的證供皆有文件據支持, 此外, 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17章)第10(6)條:

「審裁處可接納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宜為證據,不論該等陳述、文件、資料或事宜在其他情況下會否被接納為證據,並可按情況而權衡其作為證據的分量。 」

13.答辯人聲稱她於2021年4月2日曾以WhatsApp致電申請人, 通知他要押後她搬離涉案處所的時間, 但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包括通話紀錄)。答辯人又稱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不盡不實, 包括早於2021年4月13日, 即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是案要收回涉案處所前, 已在門外張貼《欠租及收回單位通知書》。

14.答辯人沒有問題盤問陳代理。

答辯人證供的可信性

15.從上文第13段可以看到,答辯人就2021年6月3日的審訊毫無準備, 甚至沒有看清楚申請人提交的陳述書便發難。現本席把申請人提供的2021年4月2日及4月3日的WhatsApp紀錄列出如下:

日期 時間 發訊息人 訊息內容
申請人: 答辯人:
4月2日 8:20 申請人:   其實你係咪真係將我sofa掉左?如果係,你就不用買,直接俾返錢給我我自己買,當時我淘寶買的大概rmb 3999,你俾返hk4000,我自己訂,謝謝
9:29   答辯人: 我買左啦
11:58 申請人:   咁你俾張相我睇下呵連埋size
Thx
14:06 申請人:   仲有 係視頻上唔見左地氈、黑膠唱機…
14:37   答辯人: 其實你係咪真係人租你間屋?定係你係到check更間屋?
你咁唔直接 我好討厭
14:38   答辯人: 地氈我會訂番 你同我講話是但一張地氈俾你都得 個陳
黑膠唱片係房
14:39   答辯人: 同埋而家我仲租緊間屋 你咁快check做乜
14:59 申請人:   我收左新租客訂金了
15:00 申請人:   你掉左我sofa唔同我講聲 我都好失望
估唔到你咁處理 我都無話你 係咪
15:01 申請人:   新租客對家傢具有要求 想知道有乜
我都要滿足人地
15:04 申請人:   你買其他野replace我之前既嘢前 請問我意見先 因為這未必係我想要的 而且新租客也有諗法 凡事都要溝通 謝謝
15:13   答辯人: 吓但係當初我租時候 你叫我是但訂個沙發俾你就得
15:14   答辯人: 我完全訂反一樣院系
15:17 申請人:   係 我有講過 但你掉之前都要講一聲嘛
15:20 申請人:   而且我唔會無求到只係希望你「是但」訂就好 我都想知你訂左乜 或者你俾返錢我自己揀 我亦唔expect 你會訂張cheap 嘢anyway 你再replace乜 之前請同我夾下
4月3日 1:59   答辯人: 未接語音通話
  17:11   答辯人: 未接語音通話
  12:05   答辯人: Hello, 呢到我一個月搬唔哂 今個月走唔到 我電話打左比你又無人聽 呢邊我會照交埋今個月比你
  17:12 申請人:   唔得呵我簽左新合約 因為你一直話會準時俾返我架嘛 你不如托朋友搬啦
  17:13 申請人:   剛剛在火車上 你有乜打給我啦
  17:16   答辯人: 唔得呀 咁你同新嗰邊租客傾吓點樣傾掂佢
租我就會比嫁啦
你傾傾佢啦
  17:17   答辯人: 我哋都未簽退租嘅合約
我仲係有權繼續租
  21:12 申請人:   Missed voice call
  21:18 申請人:   退租無所謂退租合同喎, 最重要我同客簽好左, 我亦多次問你你話你一定準時交返樓給我…岩岩傾過, 新租客一定要五月一日住, 我頂多俾多兩日你搬屋, 你搞搞佢吧

16.首先, 從上文可見,答辯人是於2021年4月3日下午 12時05分才首次提出要時間搬離涉案處所, 而不是2021年4月2日:

「Hello, 呢到我一個月搬唔哂 今個月走唔到 我電話打左比你又無人聽 呢邊我會照交埋今個月比你」

17.答辯人如真有於2021年4月2日致電申請人談及此事, 她必會在其WhatsApp內容提及, 語調亦不會這般。

18.隨後申請人於2021年4月3日下午5時12分回覆:

「唔得呵我簽左新合約 因為你一直話會準時俾返我架嘛 你不如托朋友搬啦」

同樣, 這內容沒有顯示雙方早一日前雙方有就此事討論。

19.至於答辯人聲稱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不盡不實, 包括早於2021年4月13日, 即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是案要收回涉案處所前, 已在門外張貼《欠租及收回單位通知書》, 答辯人是無視申請人在其陳述書1.b) 段已列出有關情況[11]

20.本席認為答辯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答辯人有否退租?

21.同樣, 本席把申請人提供的2021年2月9日, 2月10日, 2月23日, 3月8日及 3月29日的WhatsApp紀錄列出如下(有*者為錄音謄本):

日期 時間 發訊息人 訊息內容
申請人: 答辯人:
2月9日 9:51 申請人:   (語音, 內容不詳)
9:54   答辯人: 好呀 我唔打算租啦
之後個2個月既訂金 會今個月扣埋
岩岩好
到時後你收返有啲咩問題同我講返 我俾返錢
9:55 申請人:   可以, 你係咪香港?揾日我上來睇下方便嗎?期間如果有人睇樓可否幫忙開?
9:58   答辯人: 我唔係香港呀
9:59   答辯人: 我就係反到都要隔離
2月10日 17:23 申請人:   我有個建議, 我最平到13500, 即平一千, 大家先到今年底, 之後大家再傾, 因為四月你退租後我唔係香港, 我搞唔到…當然如果中段你真係有困難唔租你再話我知, 早點跟我說, 如何?
2月11日 12:18   答辯人: 其實我係因為政府個政策 機組人員要強制隔離14日 在多七日醫學隔離 total 21日如果咁樣嘅話我就會變咗 one month on, one month off, 會飛一個月 放一個月。 但當中放嘅嗰一個月有14日係要住酒店, 即係2個月, 我先用 間屋15日, 未計要揾自己屋企。 咁樣唔化算, 我先決定唔租
  12:19 申請人:   明白
咁唔緊要啦
(語音, 內容不詳)
2月23日 17:18 申請人:   環海東岸 1C有人中, 全座要強檢測
  17:40 申請人:   另外, 你 confirm 不續了是嗎?其實你給的兩個月押金唔可以抵最後兩個月租金的, 係用嚟最後睇下間屋及傢俬有無損害…這個月你無俾租仲OK, 下個月就麻煩正常俾返, 然後退房日我叫朋友嚟check一次, 無問題就退返一個月租過你, 有問題先係淨返的一個月押金扣, ok?
  21:29   答辯人: Hello, 其實我仲係未反到香港 不過你放心 所有電器 電視都完好無損嫁, 因為我成日飛, 好小係到住, 所以基本上無咩消耗的, 有時一個月先住得五日, 所以放心! 到時你真係睇到有咩漏咗嘅話 到時再計反 我唔會走數
放心
  21:29 申請人:   好 我信你啦
我都返左大陸開始隔離
  21:30   答辯人: 多謝你呀, 因為我真係好小住的
3月8日 17:19 申請人:   咁你會否準時18號交?定可以早d呢?
  17:20 申請人:   我返嚟大陸都係21日
  17:44   答辯人: 會準時放心
3月29日 14:21 申請人:   Hello Ashley係香港嗎?
  14:21   答辯人: 反到啦 我會趕得切比屋你
  14:22   答辯人: 放心
  14:22 申請人:   *我現在有個租客要租, 基本上七七八八, 我之前比過D相佢睇, 佢唔係好放心, 如果係既可唔可以麻煩你今日錄個視頻, 錄一round大概現在既情況, 比佢睇一睇, 因為我已經講咗, 你唔方便開門
  14:22   答辯人: *其實呢, 佢係咪想要你嗰個咁樣既 setting呀? 我會將佢娭番還原番, 因為我自己有自己既梳化呢, 我會買番差唔多既梳化set番番去囉!
  14:23 申請人:   *即係你將我梳化揼咗, 你而家買咗新梳化係咪? 其實佢唔一定要呢個setting, 只不過基本上我之前比佢D相, 傢俬佢係keep 番哂既,佢係要既, 佢想睇一睇個現狀係點。
如果你方便。 可唔可以今日拍一拍呢? 因為我想盡快confirm 呢個租客, 唔該你唔該你。
  14:24   答辯人: 係呀! 好 無問題 我過幾日拍比佢
  14:24 申請人:   *我唔係好get到你意思, 你話個梳化你轉咗, 轉咗個擺設係咪? 咁但係我個梳化仲保留係到?
  14:25   答辯人: *梳化我無保留到呀! 但係我會買番個全新既放番係到, 同你既顏色差唔多都係藍色。
自己用開, 我買開呢個, 我諗我會搬番去比我嫲嫲囉, 我呢個梳化, 我費事啦, 因為始終我換咗你個梳化, 我買番個新比你咪仲好。
  14:51 申請人:   *唔緊要, 你影低, 麻煩你今日影一影個視頻呀! 咁我同個租客講聲, 同個agent講聲,個梳化未必係呢個, 之後會有另一個。
  14:52   答辯人: 大約復活節假期後 我拍埋片比你 我打算個幾日搞掂哂佢
  14:52   答辯人: *今日應該比唔到你呀! 因為我都想將佢還原之後, 我再拍番條片比你呀!
咁唔係到時候, 我唔知佢鐘唔鐘意咁仲衰啦!
  14:53 申請人:   *係唔介意既, 因為佢主要係愛間屋, 同埋有D傢俬, 你而家既情況, 我相信你既taste亦都唔會搞到核突, 只不過, 而家搬既嘢係fit你既生活要求, 無所謂, 你照影呀!

22.根據涉案租約第17或第18條, 如業主或租客任何一方希望提早終止租約, 需在涉案租約生效日計十一個月後,給予對方1個月書面通知, 但根據上文WhatsApp紀錄, 申請人與答辯人於2021年2月23日已達成退租協議, 答辯人於2021年3月8日及2021年3月29日亦已再次確認, 著申請人放心。即雙方已無需依賴涉案租約第17或第18條。本席同意申請人所說, 雙方已無需簽訂退租書。

23.此外, 因著答辯人的承諾,申請人把涉案處所另租他人,  答辯人未能於此事發生時及時制止, 違反了不容反悔的法律原則。 重複上文第20段, 本席不相信答辯人曾於2021年4月2日以WhatsApp語音通知申請人她需要2021年4月18日以後才能遷離涉案處所。 相反,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WhatsApp紀錄, 答辯人應是於2021年4月3日, 即申請人與新租客簽訂新租約後才提出類似的要求。由於答辯人違反承諾, 逼使申請人與新租客解除了合約[12]

租約按金不可以抵算租金

24.新港投資有限公司訴符偉樂及其他人, CACV 46, 47及399/2020(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 上訴法庭在其判案理由書中再次闡釋租約按金的保証金性質:

“… before the reco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 in a satisfactory state, the landlord would still need to have something to hold onto as security. If immediate deduction is required upon 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s, that purpose could be frustrated.”

25.答辯人依賴2021年2月9日她與申請人的WhatsApp對話表示申請人同意她以租約按金抵償兩個月的租金, 但觀乎有關通訊, 當時雙方皆假設答辯人會於2021年4月18日遷出涉案處所, 但答辯人沒有如此做到, 因此答辯人必須向申請人交回兩個月的租金[13]

26.由於申請人承認答辯人於4月25日及5月5日分兩次繳交租金至3月18日,本席現頒令如下:

(1) 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2)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21年3月19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月14,500元計算;

(3) 又根據涉案租約第23條,涉案處所的家中寬頻只提供到 2021年4月18日, 之後租客另行付費, 所以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有關寬頻費用, 由2021年4月19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 以每月268元計算;。

(4)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傳召陳代理出庭的證人費共500元。

(5)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她所丟棄申請人的梳化折算港幣3,500元;

(6)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她所丟棄申請人的地氈折算港幣750元。

訟費

27.由於本案申請人勝訴,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即時評定為365元。

  審裁處成員彭浩泉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由姚潔凝女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附有錄音謄本及手機截圖。

[2]   附有手機截圖。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9]   同上。

[10]   同上。

[11]   見上文第8段。

[12]   根據陳代理提供一份日期為2021年4月1日的《物業臨時租賃合約》, 新租約是由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每月租金同為14,500元(包括地租、差餉及管理費)。

[13]   見 Emmanuel Ayodeji Ajayi v R T Briscoe (Nigeria) Limited [1964] 1 WLR 1326,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