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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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不足兩個月內(2020年8月10日至10月2日),到三處不同地方爆竊並成功偷去財物。他在本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Case No.DCCC 46/2021[2021] HKDC 57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6/2021

[2021] HKDC 5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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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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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5月13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信恩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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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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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不足兩個月內(2020年8月10日至10月2日),到三處不同地方爆竊並成功偷去財物。他在本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2.第一間被爆竊的單位位於旺角豉油街一棟大廈8樓的住宅單位,但單位當時正進行裝修,並沒有人居住。案發當日(8月10日)下午六時左右,裝修工人完成當天工作後,把鐵門以掛鎖鎖上後才離去。

3.工人翌日早上回來開工卻發現掛鎖不見了,鐵鏈放在柵欄上,而留在單位內的裝修工具被人偷去包括一把電鑽、一把電動螺絲批、一部電磨機和一把水平儀,總值約$2600。

4.被告人爆竊單位的過程給大廈的閉路電視拍下,看見他使用一對大型鉗子切割掛鎖,隨即放下鐵門上的鐵鏈,然後進入單位,稍後手上拿着兩袋子離開。(控罪一)

5.第二間被爆竊的單位位於旺角豉油街的一間地舖。女店東於9月30日凌晨1:30左右離開商店,當其時她把捲閘拉下並上鎖,同日下午時分回來卻發現捲閘被人抬起約一英尺,隨即入來查看發現失去多項財物包括現金$3700,一個內有現金$300的夾萬,一部流動電話、兩部筆記簿型電腦和一把電鑽,總值$14,000。

6.店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抬起捲閘,從正門進入,然後在內搜掠財物,之後從正門離開商店。(控罪二)

7.兩日後,在10月2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犯下第三宗爆竊案,今次他走進位於旺角廣華街的一間餐廳入內偷竊,當時餐廳已經打烊。在凌晨時分,女店東透過遙距裝置查看錄影片段,發現被告人較早前曾進入餐廳內偷竊,於是報警。她本人亦隨即返回餐廳看過究竟,發現放在收銀區的$4110現金不知所終。

8.女店東在店內逗留至凌晨3:30左右離開時,看見被告人在附近的行人天橋上,於是向附近的警察求助,最後警察到來把被告人截停調查。警員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以橡筋包紮的一捆鈔票($1400)、一袋硬幣($217)和一些屬於餐廳的發票。

9.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進入餐廳的過程,首先他打開餐廳外的捲閘開關盒,然後拉起捲閘進入餐廳,之後由後門逃去。

10.事後,被告人被警員以入屋盜竊罪拘捕,並向警員表示自己利用一支鐵棒撬開捲閘的開關盒,然後打開捲閘進入餐廳偷錢。(控罪三)

11.至於爆竊裝修中的住宅單位,被告人向警方承認自己買來一把鉗子,然後隨機尋找周邊的地方去偷東西,當他看到那裝修單位時,便用鉗子剪開門上的掛鎖,進入單位偷去放在地上的一些設備。就那間商舖而言,同樣地他是利用鐵枝撬開了捲閘的開關盒,然後打開捲閘進入店內偷竊。

12.被告人,現年44歲,未婚,學歷不高,只有初中教育程度;過往有48項刑事紀錄 — 當中45項與不誠實有關包括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和處理贓物等罪行,而「入屋或企圖入屋犯法」的罪行也有11項之多。餘下三項並非涉及不誠實的分別是非法賭博、遊蕩和藏毒罪。他早於1993年便犯下盜竊罪,而他最後的案底是2020年10月因藏毒被送往戒毒所服刑。

13.在其信中,被告人向法庭表示案發前他是一名裝修工人,因疫情關係及需要照顧手術後的女友而令自己迷失了理智犯下本案,對此深感後悔。他每天都反省自己如何走未來的路,現決定報讀裝修水電課程,出獄後可當一名技術人員,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更會做一個對家庭及自己有承擔的人。

14.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范大律師並不多言,一方面承認被告人的案底差劣,屬於這類罪行的慣犯,加刑無可厚非;而另一方面,他亦簡述被告人過往因同類罪行的判刑情況(這些都是認罪後的量刑),本席引述如下:

「在2006年、2013年、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分別干犯了11次和本案三項控罪相同的入屋犯法罪,每項控罪之刑期由16個月至兩年不等。而在2013年,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編號內共干犯了6項入屋犯法罪,其總刑期為4年4個月。」

15.最後,范大律師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坦白認罪和量刑的整體性,給予被告人一段合理的總刑期。

16.首先,就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住宅單位而言,單位當時正在裝修,而本席亦有機會翻閱有關單位的照片,單位仍是一處裝修場地,未能讓人居住。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會視之為住宅單位來考慮量刑;其餘的兩間處所均不是住宅單位。

17.基於本案案情,就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的案底,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每項控罪多加6個月至36個月。

18.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每項控罪減至24個月。

19.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一的刑期與往後兩項控罪每項當中的6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