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ong Hong Oa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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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64年9月2日在越南太原省洞喜縣出生,接受過10年教育,曾經營客棧約3年,後經營餐館約1年,之後做自僱雜工約1年。她1999年離婚,有1子1女 [2] ,兒子在日本生活,女在越南,另有5名姊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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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40/2021 [2021] HKCFI 1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340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 1.申請人於1964年9月2日在越南太原省洞喜縣出生,接受過10年教育,曾經營客棧約3年,後經營餐館約1年,之後做自僱雜工約1年。她1999年離婚,有1子1女[2],兒子在日本生活,女在越南,另有5名姊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2.她聲稱在2011年11月20日偷渡來港,2012年10月18日被捕。後因「使用偽造身份證」等罪共判監18個月[3]。2014年再因「非法受僱」罪判監13個月。2014年11月提出「免遣返聲請」,2018年1月撤回聲請,2018年2月被遣返越南。 3.約2019年10月14日,她再因「非法入境」等罪判監18個月[4],2020年6月再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她服刑完畢後現扣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4.2005年,她計劃在太原省經營客棧,向Dinh借了10億越南盾,她知Dinh有黑社會背景,借據已遺失。每月還利息4千萬越南盾,首年只還利息,隨後逐步還本金。年多之後,生意下跌,她未能償還利息。 5.2006年某日,Dinh帶同手下到客棧,把她禁錮了1星期,期間對她拳打腳踢,經她哀求後簽保證書才獲釋,她承諾1個月內清還債項。Dinh表示若不清還便對她不利。她頭有瘀腫,須留院3天,20多天才康復。 6.1個月後,她未能還債,Dinh與手下差不多每日都來追債,毆打她和拿走值錢物品,又恐嚇殺害她,更將一副棺材放在她家門口,那段時間她時常因傷須求醫,瘀腫約兩星期才復原,期間,她每月還債4千萬越南盾。 7.約2009年,她結束客棧生意,賣掉值3億物業還債,但仍欠9億。後來到河內經營餐館,月入約2千餘萬,繼續還債。 8.2010年中,餐館生意不景,Dinh派兒子等人配備刀棍,到餐館大肆破壞,又打傷她,由2009年2月到2009年底,滋擾每日如是。又限她3天內清還,否則放火燒鋪。她被打傷須服止痛藥,須個多星期復原。 9.為子女安全,她把子女留在Phu Tho,自己到海陽省避難3個月,後來被Dinh的人發現,再避難到北江省4個月。2010年10月左右,朋友和妹妹通知她有人在北江省和海陽省四處打聽她的下落,她於是前往Phu Tho匯合子女,住了個多月,沒有遇到麻煩。她避難期間,Dinh不時派人到她在太原的家追債。 10.後來,她自朋友處得知可以在香港申請庇護,終在2011年10月左右到香港,2014年8月提出「免遣返聲請」。2015年Dinh知道她已離開越南,沒再派人滋擾他的家人。 11.2018年初,當時入境處仍未進行評估程序,她因掛念家人,又覺事隔幾年情況較安全,所以撤回聲請,同年二月被遣返越南。她後來向入境處人員指稱,當時翻譯員說已發出驅逐令,一定要說情況改善才可買機票,她照翻譯員意思寫,其實她不自願回越南。[5] 12.到越南後在海陽省妹妹處暫住幾天,後來回太原照顧父母,約10天後,Dinh帶手下來到家門叫罵擲石,又恐嚇對她不利,她留在屋內沒有理會。翌日,她逃往北江朋友處,之後當雜工為生。直至2019年9月再離開越南,期間她沒有遇上Dinh的人。2019年9月經越南芒街市到中國東興市,再偷渡到香港,後來再提出「免遣返聲請」。 13.她不敢遷徙到峴港或胡志明市,那些地方社會不安寧,又多黑社會鬧事。越南公安貪腐嚴重,不會理會平民,而且高利貸集團多與公安勾結。她曾報案,但公安叫她還債便沒事。 14.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遭Dinh恐嚇和襲擊。如被送返越南,她會被Dinh傷害甚至殺害。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5.處長於2020年11月3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害的風險低,扼要理由如下:[6]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6.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審裁員認為她的證供在關鍵處出現嚴重矛盾,難以置信。審裁員指出申請人受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高,而本案只涉私人金錢糾紛,更沒有公職人員牽涉其中,因此在2021年2月24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7]
司法覆核 17.申請人於2021年3月1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證供顯示,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在越南的家人沒有受傷害。 18.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他指出關鍵矛盾的地方有充份根據,本席同意。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9.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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