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ong Hong Oa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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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64年9月2日在越南太原省洞喜縣出生,接受過10年教育,曾經營客棧約3年,後經營餐館約1年,之後做自僱雜工約1年。她1999年離婚,有1子1女 [2] ,兒子在日本生活,女在越南,另有5名姊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Case No.HCAL 340/2021[2021] HKCFI 18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340/2021

[2021] HKCFI 1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340號

申請人 Duong Hong Oanh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經考慮文件和口頭陳述,由申請人代表(          )大律師或申請人親自出庭/申請人缺席;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

1.申請人於1964年9月2日在越南太原省洞喜縣出生,接受過10年教育,曾經營客棧約3年,後經營餐館約1年,之後做自僱雜工約1年。她1999年離婚,有1子1女[2],兒子在日本生活,女在越南,另有5名姊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2.她聲稱在2011年11月20日偷渡來港,2012年10月18日被捕。後因「使用偽造身份證」等罪共判監18個月[3]。2014年再因「非法受僱」罪判監13個月。2014年11月提出「免遣返聲請」,2018年1月撤回聲請,2018年2月被遣返越南。

3.約2019年10月14日,她再因「非法入境」等罪判監18個月[4],2020年6月再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她服刑完畢後現扣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4.2005年,她計劃在太原省經營客棧,向Dinh借了10億越南盾,她知Dinh有黑社會背景,借據已遺失。每月還利息4千萬越南盾,首年只還利息,隨後逐步還本金。年多之後,生意下跌,她未能償還利息。

5.2006年某日,Dinh帶同手下到客棧,把她禁錮了1星期,期間對她拳打腳踢,經她哀求後簽保證書才獲釋,她承諾1個月內清還債項。Dinh表示若不清還便對她不利。她頭有瘀腫,須留院3天,20多天才康復。

6.1個月後,她未能還債,Dinh與手下差不多每日都來追債,毆打她和拿走值錢物品,又恐嚇殺害她,更將一副棺材放在她家門口,那段時間她時常因傷須求醫,瘀腫約兩星期才復原,期間,她每月還債4千萬越南盾。

7.約2009年,她結束客棧生意,賣掉值3億物業還債,但仍欠9億。後來到河內經營餐館,月入約2千餘萬,繼續還債。

8.2010年中,餐館生意不景,Dinh派兒子等人配備刀棍,到餐館大肆破壞,又打傷她,由2009年2月到2009年底,滋擾每日如是。又限她3天內清還,否則放火燒鋪。她被打傷須服止痛藥,須個多星期復原。

9.為子女安全,她把子女留在Phu Tho,自己到海陽省避難3個月,後來被Dinh的人發現,再避難到北江省4個月。2010年10月左右,朋友和妹妹通知她有人在北江省和海陽省四處打聽她的下落,她於是前往Phu Tho匯合子女,住了個多月,沒有遇到麻煩。她避難期間,Dinh不時派人到她在太原的家追債。

10.後來,她自朋友處得知可以在香港申請庇護,終在2011年10月左右到香港,2014年8月提出「免遣返聲請」。2015年Dinh知道她已離開越南,沒再派人滋擾他的家人。

11.2018年初,當時入境處仍未進行評估程序,她因掛念家人,又覺事隔幾年情況較安全,所以撤回聲請,同年二月被遣返越南。她後來向入境處人員指稱,當時翻譯員說已發出驅逐令,一定要說情況改善才可買機票,她照翻譯員意思寫,其實她不自願回越南。[5]

12.到越南後在海陽省妹妹處暫住幾天,後來回太原照顧父母,約10天後,Dinh帶手下來到家門叫罵擲石,又恐嚇對她不利,她留在屋內沒有理會。翌日,她逃往北江朋友處,之後當雜工為生。直至2019年9月再離開越南,期間她沒有遇上Dinh的人。2019年9月經越南芒街市到中國東興市,再偷渡到香港,後來再提出「免遣返聲請」。

13.她不敢遷徙到峴港或胡志明市,那些地方社會不安寧,又多黑社會鬧事。越南公安貪腐嚴重,不會理會平民,而且高利貸集團多與公安勾結。她曾報案,但公安叫她還債便沒事。

14.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遭Dinh恐嚇和襲擊。如被送返越南,她會被Dinh傷害甚至殺害。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5.處長於2020年11月3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害的風險低,扼要理由如下:[6]

(a)  Dinh雖然兩次襲擊她,但她都在兩、三星期內復原。另外,即使受Dinh恐嚇,她仍能安排子女避難,自己逃離越南,精神沒有受傷害,處長認為她受傷害的程度未達最起碼的嚴重程度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

(b)  Dinh和手下只作出恐嚇,沒有令她受嚴重傷害的意圖。他們的目的只是追債,不是傷害申請人,尤其是每月還清利息便不會騷擾她,沒有充份證據顯示有真確的受傷害風險。

(c)  她指稱Dinh是黑社會,與公安互相勾結,但從來沒有提出有關證據。加上她在北江生活工作了年餘,沒有遇上問題,可見Dinh並非有能力四處追尋她。就算Dinh真的有能力,也只限於太原的範圍。

(d)  處長考慮過「原居國資料」,越南貪污嚴重,政府執法不力,侵犯人權情況常見,高利貸集團猖獗。近年,越南政府在保護國民和監察公安操守兩方面均有改善,《反腐敗法》要求各級官員和管理人員披露資產,政府決心反貪和打擊黑社會,設立投訴熱線。沒有證據顯示越南政府或公安會漠視申請人求助,不作調查和縱容罪犯,只是申請人沒有求助,處長認為越南政府可合理保護國民。

(e)  越南法律容許國內遷徙,根據資料,申請人可遷徙到河內市、峴港和胡志明市等地方,這些城市人口眾多,處長不接受Dinh有能力和資源在越南四處追尋她。以她的背景,應可重新生活。

(f)  處長指出申請人與Dinh之間純是私人債務問題,完全不涉《難民公約》受迫害的理由,不接受這聲請理由。

(g)  處長認為申請人所受的傷害並不符合《入境條例》第37U條關於「酷刑」的範疇,受傷害的程度也不嚴重,加上這是私人債務,沒有公職人員唆使、同意或默許,加上越南政府能合理保障國民,所以不接受此理由。

(h)  申請人所受的傷害未達最起碼的嚴重程度,申請人未能證實有真實風險,她會受虐待、殘忍和不人道對待。同時,沒有證據她回越南會被無理剝奪生命,處長不接受人權法第2、3條的聲請理據。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6.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審裁員認為她的證供在關鍵處出現嚴重矛盾,難以置信。審裁員指出申請人受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高,而本案只涉私人金錢糾紛,更沒有公職人員牽涉其中,因此在2021年2月24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7]

(a)  關於餐館被破壞的事,她在NCF指出是2010年中發生,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時卻說是2009年2月到2009年底。她對審裁員解釋是記錯,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跟NCF只差1個月,記錯不合理。

(b)  關於報案,她在NCF說多年來都沒有報案求助,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時卻說曾向公安報案,他們只叫她還錢,說法明顯前後不符。

(c)  關於避難,她在NCF說將子女交給海陽省Cam Gian 市妹妹照顧,她自己到北江省朋友處避難。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時卻說先把子女帶到Phu Tho妹妹家,她自己則到海陽省住了3個月,被發現後轉往北江省住了4個月。當時,她的子女已20多歲,她交托子女給妹妹不須留在海陽省3個月,她避難的說法前後矛盾。

(d)  關於撤回免遣返聲請,她在NCF表示2018年因掛念家人,又覺事隔幾年情況較安全,所以撤回聲請,同年二月被遣返越南。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時卻說,當時翻譯員說已發出驅逐令,一定要寫情況改善才可買機票,她照翻譯員意思寫,其實她很想留下。審裁員認為她在NCF確認內容真實,沒有更改,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近尾聲補充時卻說被翻譯員誤導。另外,她在2018年以書面通知入境處撤回聲請,當時不會是翻譯員協助她寫信的。審裁員認為,她的說法不可信。

(e)  關於2018年被遣返越南後,她先說在海陽省妹妹家暫住後回太原照顧父母,幾天後被Dinh發現。但與入境事務主任會面時卻說她先在Cam Gian停留,後被發現,再回太原,Dinh的人到她家找她,她再避往北江。返回太原的原因一說照顧父母,一說被Dinh發現,前後不一。况且,她必然知道Dinh活躍於太原, 但卻偏要冒險回太原與父母住,難以置信。

(f)  她在北江工作了年多,她不懼怕被發現,實際上也沒有被Dinh發現,這顯示她根本不必離開越南。

(g)  她有提出「免遣返聲請」的經驗,卻在2019年9月初偷渡入境後,直至10月14日被捕前仍未有提出申請,審裁員認為這顯示她並非真心在香港尋求庇護。

(h)  2015年之前,Dinh仍不時派人到她在太原的家滋擾,完全不知她已離開越南,顯示Dinh能尋找她的能力有限。審裁員認為越南很大,人口又多,Dinh很難找到她。以她的工作經驗,峴港和胡志明市都是國內遷徙的合適地方。

司法覆核

17.申請人於2021年3月1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證供顯示,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在越南的家人沒有受傷害。

18.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他指出關鍵矛盾的地方有充份根據,本席同意。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9.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麥兆強 代行)

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 29/6/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Duong Hong Oanh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29/6/2021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17377/20/11/45/V2628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595/20
(前為 RBCZ 10495/20)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


[1]  處長決定書,2020年11月3日,第6—7段

[2]  分別生於1989和1986年。

[3]  和「非法入境」罪。

[4]  「違反遞解離境令」罪和「非法受僱」罪。

[5]  處長決定書,2020年11月3日,第6.18段

[6]  處長決定書,2020年11月3日,第10—36段

[7]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21年2月24日,第17—5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