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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68/2021
[2021] HKCFI 1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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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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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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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命令:
1. 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
2. 不作出訟費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引言
1.申請人現年74歲,是一位資深會計師。他在2021年6月5日存檔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請求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目的是為「推翻香港會計師公會就D-12-0717C 的判決令」。
理據
2.簡而言之,申請人尋求濟助的理由, 主要是指會計師公會(「公會」)的判決違反「程序公義」及「法律公義」。他指「公會」的判決是基於他被投訴以外的原因;「公會」在文件上出錯;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沒有考慮到他的自辯書;不是基於已經核實或準確的證據;也未有澄清相關的事實等等。
延誤
3.根據申請人存檔的資料,在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間,有人向「公會」對他作出投訴。申請人說他深知一旦投訴成立,他將會被剝奪執業資格及受停牌處分,故於2015年4月便接受國內某公司的邀請,任該公司執行董事一職,任期三年,並在該段期間移居廣東惠州市。之後,在2018年他在澳門另一間公司工作至2019年底,並遷至珠海市居住。基於上述原因,他一直沒有在香港。2015年「公會」有判決後,他沒有條件聘請律師處理上訴或司法覆核,也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請資格。
4.申請人說他原本打算在2020年申請法律援助,但因為疫情的緣故,二月起不能回港,故遲遲不能行動。「回港易」開通後,他馬上回港申請法援申請,但法援署拒絕他的申請。由於該申請現時仍在上訴中,故此他不得不作最壞打算,自行申請司法覆核。
考慮
5.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各項申訴理由,以及他存檔的所有支持文件後,本席拒絕給予他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1) 申請人存檔一封信件,日期為2014年4 月1 日,是「公會」註冊主任(Registrar)向理事會(Council)報告他對申請人的調查結果, 認為申請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vi)條。然而註冊主任的調查報告,只是達致「公會」裁決的一個“中間步驟”(intermediary step)。 調查報告本身並非是一個決定,也不帶來任何實質的法律後果 (substantive legal consequences) ,因此不能成為司法覆核的標的物 (subject matter):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Shrewsbury and Atcham Borough Council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Shropshire County Council, interested party) [2008] 3 All ER 548。
(2) 申請人只是在「表格86」內提供了一個檔案編號,但未有具體說明他所針對的「公會」“裁決”究竟是什麼。理事會收到註冊主任的報告之後,採取了什麼行動呢?有沒有紀律聆訊呢?若然有,申請人是否有出席呢?就以上事情 ,申請人在「表格86」內都未有交代。申請人也未有說明「公會」對他作出了什麼懲處或決定;若然有的話, 該些懲處或決定到現在是否仍然有效,法庭也不得而知。
(3) 若申請人因「公會」對他的紀律處分感到受屈,他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專業會計師條例》,第41條。申請人未能合理地解釋他為何沒有提出上訴,卻選擇司法覆核:參見Leech v Deputy Governor of Parkhurst Prison [1988] AC 533.
(4) 申請人未有說明「公會」作出決定的確實日子,只說是在2015年。即使如此,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有非常嚴重的延誤,遠遠超過《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1)條規條訂明的三個月時間。申請人他作為專業的會計師,有一定的學識,也理應對「公會」處理投訴的程序以及其上訴機制有一定的認識。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理據。但無論如何,他沒有合理理由要等5、6年之後才提出逾期申請。再者,相關事情已經過了多年,申請人現在才針對建議答辯人作出司法覆核,對後者不公。單是因為這非常嚴重的延誤,已足以令法庭行使酌情權不給予申請人許可: Re Thomas Lai [2014] 6 HKC 1,第45段。
裁決
6.基於以上,本席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訟費
7.本席沒有邀請建議答辯人出席或回應,因此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日期: 2021年7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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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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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1年7月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梁健寧
申請人
申請人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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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1年7月8日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
37樓
建議答辯人
答辯人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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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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