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雄 對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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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8月14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3) 條發出命令(「 該命令 」),命令申請人修葺/更換外牆上供該單位使用破損的廢水分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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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85/2021 [2021] HKCFI 1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1年第8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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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為康景花園某單位(「該單位」)的業主。 2.2018年8月14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3) 條發出命令(「該命令」),命令申請人修葺/更換外牆上供該單位使用破損的廢水分支管。 3.2018年8月15日,申請人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4.2020年5月29日,建築事務監督撤銷該命令。 5.2020年6月20日,申請人經上訴審裁小組秘書表示不想撤銷上訴。 6.在2020年7月16日,答辯人召開初步聆訊。在考慮雙方陳詞後,答辯人一致裁定申請人並沒有提出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7.在其2021年4月20日的書面「裁定」第26段,答辯人有以下的裁斷:
8.從申請人的表格86及支持誓章可理解,申請人主要不滿:
9.如要取得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終審法院判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10.第一項要求的濟助:
11.第二及第三項要求的濟助:
12.第四項要求的濟助:
13.第五項尋求的濟助:
1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5.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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