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英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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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現年47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爆竊罪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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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2021 [2021] HKDC 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0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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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被告人,現年47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爆竊罪[1]。 2.根據同意案情和呈堂的草圖,涉案樓宇位於深水埗福華街的鴻福大樓,它是一座樓高13層的住宅大廈,分前門和後門兩個出入口(後門需經一條後巷才能到達),每個出入口均安設上鎖的鐵閘。大廈地下有兩間店舖,一間餐廳和一間車房而兩間店舖後門都有一處空地。若從大廈後門進入,首先會到達車房的空地,而左邊就會是餐廳的空地。 3.當日(2020年10月14日)凌晨12:30左右,居於一樓單位的王女士與丈夫聽到家中的狗朝向後巷吠叫,於是往外望並同時聽到來自大廈後門閘門被撬的聲響,王女士隨即報警。數分鐘後,王女士看見被告人站於車房的空地,與此同時,警員也到達了大廈的後巷拿着電筒照射四周。被告人向着黃女士雙手合十,像是懇求對方不要通知警員其在場似的,之後便走離開。最後,警員在隔鄰大廈一個單位的露台發現被告人坐在那裡,於是把他拘捕。 4.就被告人首次被發現身處的車房空地位置,是可從大廈的後門的閘門進入。事後,警方發現該後門閘門其中一條垂直鐵柵欄已被撬開(當時閘門可被推開進來),地上留下一把鐵鏟。閘門的維修費用為$6300。 5.被告人過往一共有8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是入屋犯法罪。他第一次犯事在2013年,因藏毒給法庭判處緩刑;翌年又干犯藏毒罪,但今回被送往戒毒所。往後幾年涉及一些暴力的罪行,到2018年就干犯第一次爆竊罪,被判處22個月監禁,翌年(2019年)又再一次干犯爆竊罪,同樣被判監22個月。 6.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於2003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他曾經結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17歲的女兒,雙方於2015年離婚,而離婚後女兒跟母親同住。 7.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受教育不多,只得中三程度。過往任職裝修工人,月入約$12000,當其時還會給母親$3000作家用和$2000給女兒作生活費。然而受到疫情影響,被告人於2020年6月開始便失去裝修工人這份長工,只能依靠一些散工(月入四、五仟元)維持生計。 8.對於今次犯案,溫大律師直言是出於經濟原因,由於被告人的收入大減,不足應付生活所需,加上積蓄用光,於是打算偷東西來支持他的生活。 9.在求情方面,溫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之外,也顯示他真誠地後悔;但對於賠償閘門被毁一事(維修費$6300),被告人表示無能為力。溫大律師續說被告人是單獨行事,他所使用的長鐵鏟也是就地取材,在附近隨手拿來打開鐵閘的。 10.被告人透過溫大律師向法庭表示當日是企圖進入位於鴻福大樓的汽車維修公司(車房),看看有沒有值錢的東西可偷。溫大律師要求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企圖進入住宅單位盜竊,只是被警員發現後逃入隔鄰的住宅單位露台躲避而已。 11.雖然這是被告人第三宗爆竊定罪,溫大律師仍希望法庭給他最後一次機會,不要在本案再作加刑。 12.鑒於被告人首次被發現時所身處的位置,是在車房的空地,明顯當時他是有意圖去偷竊;但當警察到來,被告人逃避警察的偵查而走到住宅單位外的露台,那時他應已打消了盜竊的念頭。因此,本席認為以爆竊非住宅的量刑來考慮較為合理。 13.雖然被告人是次未能成功偷取他人財物,而控方亦以企圖爆竊來檢控他,但當他穿過後門進來,其實他已經進入了大廈的範圍,再者他在過程中使用工具把後門的閘門弄損而令他進來。在情節上而言,是屬於嚴重的。 14.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就其第三次干犯同類罪行而言(其實他是自2018年便每年重複一次),明顯出現慣犯重複犯案的模式,在此有必要加重刑罰以保障公眾利益 — 因此加刑3個月至33個月。 15.給予適時認罪的三份一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2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22個月的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