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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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罪指被告人於2020年7月16日,在香港新界禾輋邨德和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6.69克氯胺酮的42.33克固體。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04/2020[2021] HKDC 3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04/2020

[2021] HKDC 3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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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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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 2021年3月19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明鳳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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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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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罪指被告人於2020年7月16日,在香港新界禾輋邨德和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6.69克氯胺酮的42.33克固體。

3.案情顯示,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晚上9時38分左右,在現場被警員截停搜查。經搜查後,警員從被告人握著的手抓包裡發現有以下物品:—

(a)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4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b)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15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c)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35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d) 3部流動電話;及

(e) 現金港幣17,745.9元。

4.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下表示他沒有工作,故此替人運送「K仔」賺取外快,要求警員給他機會。

5.涉及氯胺酮的總零售價估計為港幣19,725.78元。

6.被告人現時24歲,單身,與女朋友同住。他的父母、兄長並非與他同住。他有一次並不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他的教育程度為中六,為運輸工人,因為疫情自2020年3月起失業。他自從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

7.被告人明白就此控罪,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從一開始便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指控,在法庭面前承認控罪,從而酌情調低量刑基準。他因經濟困難而干犯本案,希望在服刑完畢後改過自新。在疫情下被告人突然失去工作。搬離父母家與女朋友同住的目的,原是準備2020年結婚及組織家庭,但此計劃因失業、誤信朋友作投資而失去所有積蓄及此案而不能實現。

8.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根據以上指引,販運36.69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應該為65.5個月。

9.本席考慮了所有的求情因素、本案案情。被告人從一開始已表現合作,坦白承認自己的刑責,因疫情關係失業、結婚計劃面臨取消、極大的財政及私人壓力下才干犯本案。本席相信這些事件是單一事件。被告人的女朋友和家人對被告人改過自新十分支持,故本席認為被告人再犯同類案件的機會較少,故在本案中有空間對量刑基準作輕微的下調。

10.本席決定採納6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坦白認罪,扣減三分一,現判處被告人3年4個月監禁。

  (黃雅茵)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