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怡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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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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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6/2021 [2021]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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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 2.2020年10月5日清晨約5時41分,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九龍尖沙咀寶勒巷29號寶昌商業大廈後巷形跡可疑。警員26832 (PW1) 於是截停被告人。 3.截停期間,被告人將3個可再封膠袋掉到地上。警方其後檢獲該3個可再封膠袋,發現載有懷疑毒品。 4.經搜身,PW1在被告人的內褲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5.被告人即時被捕,罪名為 “販運毒品”。被告人於口頭警誡下稱:「啲可卡因係我自己食嘅」。 6.同日,被告人於警署內,在提醒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以下陳述:—
7.後來懷疑毒品被送往政府化驗所作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
8.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9.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197.20元。有關毒品之市值約為港幣20,906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0.被告人於1971年3月在香港出生,現年50歲,未婚,與未婚妻於一個公屋單位同住。他的父母均約90歲。大律師指被告人因經濟拮據而犯案;案發前被告人已失業了一段長時間。 11.被告人共有17個刑事定罪紀錄,15次與毒品有關。其中3次為販運危險藥物。大律師指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表現悔意,要求法庭酌情輕判。 判刑原因 12.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根據案例及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的刑期與海洛英相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以數學計算,販運5.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43.94個月監禁。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就這類嚴重控罪,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並非減刑因素。除了即時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另外,被告人有3次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此乃加刑因素。 14.本席以4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即減至31.33個月) 監禁。減除了定點數後,刑期為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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