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怡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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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ase No.DCCC 186/2021[2021] HKDC 7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6/2021

[2021]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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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怡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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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寶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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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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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

2.2020年10月5日清晨約5時41分,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九龍尖沙咀寶勒巷29號寶昌商業大廈後巷形跡可疑。警員26832 (PW1)  於是截停被告人。

3.截停期間,被告人將3個可再封膠袋掉到地上。警方其後檢獲該3個可再封膠袋,發現載有懷疑毒品。

4.經搜身,PW1在被告人的內褲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1)  35個可再封膠袋,載有懷疑毒品;

(2)  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3個可再封膠袋;該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懷疑毒品;

(3)  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8個可再封膠袋;該8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懷疑毒品。

5.被告人即時被捕,罪名為 “販運毒品”。被告人於口頭警誡下稱:「啲可卡因係我自己食嘅」。

6.同日,被告人於警署內,在提醒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以下陳述:—

(1)  同日清晨4時30分,他在亞皆老街與塘尾道交界碰見一名叫「阿強」的朋友。阿強問他會否想賺些快錢。被告人答應要求;

(2)  阿強隨即將一些包裝相同的可卡因交給被告人,著被告人將其送往寶勒巷給另一人。阿強指這些是可卡因,並說有人會前來向他領取毒品和給他港幣1,000元報酬;

(3)  他把全部可卡因放進內褲,乘搭的士往寶勒巷。他在案發地點等候時拿出3包來看看。此時,警方把他截停,他便把3包毒品掉在地上。

7.後來懷疑毒品被送往政府化驗所作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

(1)  被告人掉在地上的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0.47克的固體,內含0.39克可卡因;

(2)  35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共5.21克固體,內含2.52克可卡因;

(3)  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1.94克固體,內含1.60克可卡因;

(4)  8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共1.25克固體,內含1.03克可卡因。

8.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9.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197.20元。有關毒品之市值約為港幣20,906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0.被告人於1971年3月在香港出生,現年50歲,未婚,與未婚妻於一個公屋單位同住。他的父母均約90歲。大律師指被告人因經濟拮據而犯案;案發前被告人已失業了一段長時間。

11.被告人共有17個刑事定罪紀錄,15次與毒品有關。其中3次為販運危險藥物。大律師指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表現悔意,要求法庭酌情輕判。

判刑原因

12.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根據案例及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的刑期與海洛英相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以數學計算,販運5.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43.94個月監禁。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就這類嚴重控罪,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並非減刑因素。除了即時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另外,被告人有3次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此乃加刑因素。

14.本席以4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即減至31.33個月)  監禁。減除了定點數後,刑期為31個月監禁。

  (謝沈智慧)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