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玉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6/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21.
1. 第一被告人就兩項控罪承認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指被告人於2020年3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友愛邨愛曦樓424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12克晶狀固體。第三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指第一被告人及另一名被告人於2020年3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友愛邨愛曦樓424室,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17克晶狀固體。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616/2020 [2021] HKDC 7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就兩項控罪承認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指被告人於2020年3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友愛邨愛曦樓424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12克晶狀固體。第三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指第一被告人及另一名被告人於2020年3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友愛邨愛曦樓424室,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17克晶狀固體。 2.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在被警方截停後,被帶返家中,在她的家裡發現另一名被告人,正手持一個吸服裝置,內有控罪三所指的冰毒;而在睡房枕頭下亦發現控罪一所指的冰毒。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單位內的所有冰毒均是屬於她的。而控罪一的冰毒是丈夫在被羈押前留下,被告人保留作自用。至於控罪三的冰毒,則是較早前她與另一名被告人一起吸服的,她亦表示自己有吸食冰毒的習慣。 3.被告人45歲,育有一名兒子及一個女兒,教育程度為中二。她有九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兩次為管有危險藥物。辯方表示,第一被告人自第二次進入戒毒所後,已戒除毒癮。但在丈夫及丈夫的朋友影響下,再次吸毒。在案發前,第一被告人是一名清潔工人及兼職保母,月入一萬多元。 4.與第一被告人同住的女兒今日到庭,她正懷有五個月身孕,她對第一被告人的更生十分支持,第一被告人亦表示願意為了女兒及未來的孫兒作改變。 5.另外,第一被告人亦表示,在控罪一中的約一半冰毒是作自用,其他的供朋友到她的家中服用。 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CACC 135/2011)中,上訴庭認為在販毒案件,販毒者打算把涉案毒品全部或部份作自用時,可導致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至25%,幅度按不同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應考慮涉案毒品的總份量、用作自用部份的比例、毒品的性質、販毒者販毒的目的是否為了賺錢、販毒行為是否有組織和有計劃、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等等因素,來決定刑期扣減的幅度。而上訴庭亦表示,管有冰毒作自用本身亦是罪行,法庭不能忽視被告人自用部份的毒品,亦有可能傳送到他人手中這潛在危機。 7.本席注意到第一被告人在進入收押所時,被驗出尿液中有安非他命。她在警誡下,亦有提及自己的吸食冰毒習慣,包括份量、頻密程度及方法。基於以上資料,法庭認為不需要傳召證人,已可處理此項求情。 8.考慮了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指,她每兩至三天吸食冰毒,每次吸食約0.5克。控罪一的冰毒含量為3.99克,她有工作及每月有一萬多元的收入,案發時有朋友在她的家中吸食冰毒,本席接納她的求情理據,即有約一半於控罪一中的冰毒為自用。 9.就控罪一,根據上訴庭指引,販運冰毒10克或以下,應判監3至7年。經計算後,3.99克冰毒的販運,應判監4年零7個月。法庭考慮了所有求情理據,第一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以及案情後,考慮到被告人雖然有管有危險藥物的相關定罪,但已是相當多年之前,法庭採納4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約一半冰毒是自用,故考慮了相關案例後,法庭扣減十五個百分比,減至40個月監禁。而由於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在定下審期後才決定認罪,可獲四分一刑期扣減。現判處第一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服刑30個月。 10.就第三項控罪,法庭考慮了所有求情因素,第一被告人的背景以及毒品的份量。如前所述,被告人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紀錄,但已是1996年及1997年,法庭因此採納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第一被告人在定審期前已表示會認罪,故可獲三分一扣減,現就控罪三判處第一被告人4個月監禁。 11.兩項控罪在同一地點,同時發生,但由於性質不同,不可全部同期執行。但法庭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故把第三項控罪中的兩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故兩項控罪的總刑期是32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