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新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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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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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6/2020 [2021] HKDC 9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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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b)及(4)條。 承認的案情 2.案發時,渠務署在九龍觀塘偉業街有一個地盤(下稱「地盤」)。這地盤內有21個由金屬航運貨櫃改裝而成的辦事處及儲物室。 3.2020年10月4日晚上,警員在這地盤附近巡邏,看見被告在地盤外鬼鬼祟祟,於是截停被告查問。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的腰包內發現一把大力鉗,並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一個黑色手提電腦袋、一部手提電腦、一隻滑鼠、一個手提電腦充電器、一個外置讀卡器(以上五項物品下稱「被盜財物一至五」)。此外,背囊內亦有兩支電動螺絲批、三枚電動螺絲批用的電池及六個電動螺絲批用的充電器(以上三項物品下稱「被盜財物六至八」)。 4.經警誡下,被告說「啲嘢我偷嚟將來自己開工用嘅」。 5.調查發現位於地盤內的得利建築有限公司的貨櫃辦事處(下稱「辦事處A」)的門被破壞。辦事處A的負責人林先生確認辦事處A門上安裝的密碼掛鎖鎖頭曾被人損毁。他擺放在辦事處內的被盜財物一至五不見了。林先生其後確認在被告背囊內發現的被盜財物一至五屬於他所有,估計合共價值港幣5730元。 6.位於地盤內的聯發冷氣(集團)貿易工程有限公司的貨櫃辦事處(下稱「辦事處B」)大門的掛鎖不見了。辦事處B的嚴先生發現擺放在辦事處內的一個鐵箱被打開,鐵箱內一些建築工具不見了。他確認在被告背囊內檢獲的被盜財物六至八是屬於他公司的財物,估計合共價值港幣6100元。 7.隨後,警員在地盤內檢取了兩個被破壞之鎖頭。 8.其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項:—
求情陳詞 9.被告現年44歲,是持牌鋁窗技工,月薪約一萬元。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三名兒子跟隨前妻同住,被告每月給予5000至6000元予他們為贍養費。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類同。於2020年8月起,由於疫情關係,嚴重開工不足,被告的收入銳減,他在財政壓力下才犯案。 10.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沒有使用任何重型工具或裝備破門,他身上的鉗體積細小,被告的招認指他只是利用沒有上鎖的門進入辦公室,只是一個機會主義者。在法庭提問下,辯方表示被告接納控方的立場,即他有破壞門鎖以進入有關的處所。辯方指無論如何被告並非職業爆竊犯,他單獨行事,亦沒有重型工具裝備,本案涉及的財物總值約11,830元,並不屬於最嚴重的情節。被告從沒有與本案類同的定罪紀錄。由於兩罪是一同發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可以將兩項控罪之刑期盡量同期執行。 判刑 11.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根據上訴庭的指引,一名初犯的成年罪犯,在一個非住宅式的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在沒有任何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適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 12.正如辯方所指,本案並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案所提及的加重刑罰因素(CACC 338 & 339/2007)。 13.由於本案並不涉被告犯案時是一位機會主義者,而本案亦沒有其他的加刑因素,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採納30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每項控罪的刑期下調至20個月監禁。雖然兩項控罪發生在同一個地盤內,但涉及不同的受害者,在這情況下,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4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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