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玉 訴 Pren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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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源自土地審裁處的判決,法庭已經在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知上訴人今天的聆訊。雖然上訴人今天缺席,本庭會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之下處理本上訴。

Case No.CACV 407/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407/2001

CACV 40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407 號

(原本案件: 2000 年第 LDPD 2929 號)

上訴人 陳美玉
答辯人 Prene Limited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18日

宣判日期: 2001年9月1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上訴源自土地審裁處的判決,法庭已經在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知上訴人今天的聆訊。雖然上訴人今天缺席,本庭會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之下處理本上訴。

2.Prene Limited(本上訴的答辯人)是九龍翠鳳街 28 號 1 字樓的業主。陳美玉(本上訴的上訴人)是該物業的租客。雙方在 2000 年 7 月 10 日簽署租約,業主將該物業租給上訴人,租期為兩年,從 2000 年 7 月 10 日開始,每月租金連差餉為 4,500 元。

3.租約第 8 條指該物業只可以作為住宅用途。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物業,理由是上訴人違反租約第 8 條,把該物業作為不道德或商業用途。審裁官批准答辯人的申請。證供顯示在 2000 年 7 月 14 日至 2001 年 1 月 6 日期間,在兩份本港報張的分類廣告共有 10 次刊登該物業的地址及電話,這些廣告都是經營賣淫行業「一樓一鳳」的廣告。業主的租務代理人區先生亦接到該物業所在的樓宇內其他住客的投訴,指該物業內的住客從事賣淫活動。區先生接到投訴後,用電話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安排一名黃先生回覆電話給區先生。這位黃先生對區先生說「一樓一鳳」的經營沒有犯法。區先生亦指他每次收租是預先打電話給上訴人,上訴人約他到該物業由一位黃小姐付租金給區先生。有一次,區先生上門收租時,黃小姐要求他等幾分鐘,因為當時她有客。區先生亦接到慈雲山警署的電話詢問有關於該物業的事情。另外一次,區先生和一名水喉技工到該物業的平台視察水渠,他聽到黃小姐對一位人士說她當時有客,叫該人等一會再去。

4.上訴人作供時指她與區先生簽租約時,區先生沒有問過她如何使用該物業,她並且指區先生知道他們「做生意」。上訴人亦說她兩夫婦與一黃小姐共住上址,她兩夫婦經常要去內地做生意,而黃小姐則家在新界。上訴人指她在內地期間,並不知道同住的租客在樓宇內做甚麼事情。上訴人指土地審裁處未經調查該單位就「定罪」是不合理的。

5.本庭認為業主已經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物業是作為商業用途,本案有大量的證供證明該物業的使用人在屋內進行賣淫活動。審裁官在聆聽雙方證供後是合理地不接受上訴人的解釋指她不知道同住的女士在該物業內做甚麼事情。在本案可以肯定的是該物業並不是作為住宅用途。

6.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1 條,雙方可以審裁處的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上訴只是關於事實的爭辯,不涉及任何法律的論點。本庭駁回上訴及命令雙方各付本上訴的訟費。

(梁紹中)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及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區熖佳先生代表出席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