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晟浠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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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7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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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4/2020 [2021] HKDC 8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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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本案有7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 2.於2021年6月9日,在7名被告當中,第一、第五、第六、和第七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上述控罪。 案情簡述 3.於2020年5月16日晚上9時44時,一名15歲學生,男童林鴻章(受害人)與朋友在旺角金雞廣場一間遊戲機中心消遣,準備兌換遊戲代幣時他遭數人(後知道為第一,五,六及七被告與及其他三人A,B及C)從後捉著,繼而被圍毆,被對方拳打腳踢至倒地,還遭第七被告先用膠告示板,再用滅火筒連續地毆打至失去知覺。 4.受害人與其朋友皆不認識案中任何被告人,亦沒有和各被告人結怨。 5.四名被告承認控方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受害人傷勢簡述 6.受害人雙顳及頭頂頭皮血腫,右上肢擦傷及臉部多處擦傷。電腦斷層掃描顯示脾臓撕裂,破碎,以及出血,臨床診斷為創傷。他被轉介至深切治療部,並於翌日進行緊急手術切除脾臟。他的左腎亦發現血腫,需進行多次手術。期後於2020年6月8日出院。 7.受襲後至同年8月底,受害人短暫失憶,須長期服藥和定期覆診接受治療。 8.於2021年6月23日控方補充兩份受害人的醫療報告,日期為2020年7月10日及2020年9月2日,及受害人向警方提供的口供,日期為2021年6月13日,關於他的傷勢及後遺症的現況。 定罪紀錄 9.第一,第五及第七被告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第六被告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他曾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於2020年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求情 10.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是一名中四學生,與父母家姊同住。 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今次是初犯。犯案原因是,他與案中其他被告都認識,於案發當日,他和第三被告在金雞廣場樓下碰見第五被告,便一起到二樓的遊戲機中心耍樂,在該處碰見第二,第四,第六及第七被告人。 他們耍樂後一同離開,在樓下碰見受害人和兩名同伴,第五被告稱説他曾經被受害人毆打,建議報復。他是見到同案被告人上前捉著受害人才一同襲擊受害人,其他被告人亦相繼加入,變為7個被告一起襲擊受害人。第一被告年輕衝動,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愚昧地覺得不跟隨會被人視為膽小,因而干犯罪行。 第一被告呈上一共7封求情信讓法庭在量刑時考慮。 11.第五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就讀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三年全日制的工商管理課程,是為自己將來協助父母經營的食店作準備。就學期間行為良好,遵從教導,沒有違反校規。從以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可顯示,他沒有暴力傾向,與黑社會沒有聯繫。被告呈交其父母,兄姊,老師,籃球教練及好友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並在自己的求情信道出,在他被還押期間得知受害人嚴重受傷,他寢食難安,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極之愚蠢和衝動,不停自責,祈求上天協助受害人早日康復,重獲健康,他對受害人的歉疚會跟隨他這一生,時刻鞭撻著他。他父母以淚洗臉,憂心難眠,令他聯想到受害人的父母家人,定必更加心如刀割。他深知自己所犯過錯絕非後悔道歉所能彌補,但仍然希望有機會向受害人及家人,他自己的父母,老師致以最真誠的歉意。對自己所闖下的滔天大禍深感懊悔,懇求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定必會好好珍惜,努力讀書,回饋社會,絕不會重蹈覆轍。其大律師陳述,從多封求情信法庭大致可以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品行差,壞本性,愛惹事生非及有暴力傾向的年輕人,並懇請法庭考慮 (a) 被告承認在衝動下愚蠢犯案,現已經深切反省;(b) 他對受害人及家人的歉疚;(c) 今次的事件並沒有預謀,折返遊戲機中心時亦沒有帶備武器,以為只是向傷者略施教訓;(d) 但無論如何,事件最終演變成後果嚴重的傷人案件,他亦願意為自己闖下的滔天大禍及錯過承擔責任;(e) 今次他已經汲取莫大教訓,非常自責,亦有真誠悔意,上了人生寶貴的一課,並承諾不會再犯;(f) 他坦誠認罪,可見是誠心悔改,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g) 他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望法庭考慮到案發時他只有16歲入世未深,案發時是受朋輩影響。其大律師懇請法庭判刑之前為被告索取報告,可讓他盡快繼續學業,他朝回饋社會。 12.第六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是一名中學生。 他父母在他童年時離異,自此他與母親和姊姊一起居住。 他的犯案原因是因為心智不成熟而錯誤參與施襲。他並不認識受害人一方,他只是在其他被告開始向受害人施襲後受到影響才加入。基於施襲是他們在遊戲機中心外遇見受害人後的短時間內發生,當時沒有充足時間讓他思考如何做及作出合適反應。襲擊開始時他未察覺任何即時危險,到最後有人用附近的膠牌和滅火筒作為武器才意外地升溫。由於各被告的衝動令該場襲擊變得不受控制。第六被告已深深上了一課,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本案不牽涉預謀去施襲或利用武器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他經已被還押差不多一年,期間不斷反省自己的過錯,以及對他本人以及他最著緊的家人的影響。他深深明白到此罪的嚴重性感到內疚,如此衝動行為不是他原本個性。他對受害人深感抱歉。他承諾不會再被捲入任何不法事情,重新做人。他願意承擔今次事件的責任,希望及早以兒子的身份來照顧家人。他的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六被告犯案時只是16歲,是眾被告當中最年輕,他的角色比較次要,參與程度相對其他被告人低,不是他發起攻擊,他對受害人拳打腳踢是從旁向受害人下半身襲擊,也是短暫的,沒有作出嚴重的傷害令受害人失去知覺。他一開始經已和警方合作,作出誠實的招認。他及時認罪,刑期上應該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對他最有效的懲罰是幫助他改過自身,而不是必定要嚴懲及具阻嚇性的刑罰。他的母親,社工及老師為他寫了求情信,確認第六被告有良好品格,做義工態度認真,他們支持被告去重新做人。 13.第七被告在香港出生,出生日期為2003年4月15日,現年18歲,是一名學生,接受至文憑教育程度,與父母妹妹同住。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經反省後,明白他沒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行為問題。他現時正如社工商討他的更新及未來個人成長計劃,改善管理他的自身問題。他的犯案原因是為了在朋友間逞英雄。 第五被告告知他曾遭受害人夥同其他人向他襲擊受傷之餘更被出言侮辱,希望他教訓受害人。他答允並得到其他(在場的)朋友同意,原意只是教訓一下受害人,沒有想過或打算要對受害人作出嚴重身體傷害,故此他們沒有攜帶武器,只打算以赤手空拳來教訓受害人一下及告知受害人不可以欺負第五被告。案發時他走在各被告人前面,並且是第一個出手打受害人,他使用來向受害人毆打的膠告示板及滅火筒是在現場隨手拾起,當時他沒法控制自己高漲的情緒,一時衝動,令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非他原意。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自己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感到非常後悔。他為此向受害人因他一時衝動而作出的行為致以最真誠的道歉。被告把他本人,父母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呈上讓法庭在量刑時考慮。被告大律師指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犯案時年僅17歲。如果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他將面對47個月的總刑期(11個月還押期加上36個月教導所)。被告希望法庭考慮以監禁判處,而不是入教導所,理由如 HKSAR v Ho Tung Sum and others [2019] HKDC 1627。 14.本席聽罷各被告人的求情,考慮他們是青少年罪犯,決定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及要求控方提供閉路電視攝錄到的實況才作量刑。 15.在案件押後期間,控方向法庭提交有關受害人的兩份醫療報告,日期分別為2020年7月10日及2020年9月2日,和警方於2021年6月13日向受害人錄取有關他康復情況的口供。兩份醫療報告分別列出於2020年5月16日受害人被送抵醫院急症室時受傷的詳情,需要即時安排內、外科醫生、神經外科醫生、矯形外科醫生、麻醉科醫生及兒科醫生組成的創傷小組會診,期後進行治療的過程包括病人出現出血性休克、脈搏過速、血壓偏低、血紅蛋白指數急劇下降,院方需為他施行復蘇術,更由於嚴重出血導致病人情況危殆,院方需要進行緊急剖腹探查手術及全脾切除手術及監察康復進度。從報告得悉,受害人在2020 年6月29日覆診時稱可能因長期臥床及肌肉缺乏活動而導致全身無力,經過物理治療,在2020年8月31日 覆診時,其肌力及運動耐力已回復至正常狀態。本席認為需要特別指出,在2020年9月2日的報告,許美琳醫生指出:—
16.受害人在上述口供透露他現時的身體健康狀況如下:—
教導所報告 17.懲教署評估過四名被告的背景,在還押期間的行為和表現,認為他們適宜入教導所。 18.本席從報告進一步得知第一被告就讀小學時學校成績和表現尚可,不過升讀中學後追不上課程,不單學業退步,更經常違反校規,中三成績在班中列末席要留班,但轉校可升讀中四。在課餘時間他打籃球和足球結識到不良份子,與他們為伍,導致干犯本案罪行。在還押期間,他有違反規則,包括打架,不遵從指令,擅自更改髮型,直至2021年6月9日 被定罪後要繼續還押才有改善。被會見時,他的態度很是表面,不過表示出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及為受害人難過,願意承擔責任,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完成有自己的烘焙店的心願。 19.從報告本席亦進一步得知第五被告已退休的父母曾經營一間麵鋪,為求生計,對被告疏於管教。被告升讀中學後變得好玩反叛,追不上課程時不肯加倍努力,無視父母的勸告,結果完成中二後要留班,重讀中二也沒有進步,到完成中三後他轉去報讀職業局青少年學院的三年制電力工程文憑課程。他在該處結識第七被告和一些不良份子,也和三合會份子交往,極度受不良準則反價值觀影響。他更承認於2019年11月加入和勝和三合會成為會員,他的保家就是同案第七被告人。此招認便推翻他用作求情的前言稱沒有證據他與黑社會有聯繫之説。因為他無心向學,最後於2020年4月輟學,沒有完成他的文憑課程。輟學後,他既無報讀任何課程,也沒有尋找工作,與有三合會背景的人士走得更近,喜愛參與他們的夜間行樂,結果干犯本案。他被拘捕後被還押,期間,他的紀律惡劣。於2020年7月28日 他獲保釋。同年9月他重新報讀三年制的商科,據報,他的表現是尚可。於2021年6月9日,在本案他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被還押等候報告。 期間,他能遵守紀律。 在會面時,他表現出有禮貌和合作。對本案,他歸咎自己任性和守法意識薄弱,受害人也是和勝和的會員,曾經在2020年4月毆打過他,出於報復,他和他的三合會朋輩犯下今次的傷人罪行。 他稱這是他初犯如此罪行。 在是次會面,他表現出有悔意及反省。 他已經有改過自新的計畫,會努力讀書,奉公守法。 20.從報告本席亦可進一步得知第六被告的背景。因為父母離異,他來自一個單親家庭。當他就讀小二時,被診斷出患有缺乏專注力及過度活躍症(ADHD) 需要接受治療。母親的管教寛鬆。他的學業成績和操行一直欠佳之餘,也曾干犯盜竊罪被警司警誡,用書本拍打一名女老師的胸部被判為期12個月的照顧及保護令。惟對被告毫無阻嚇作用。他在則仁中心中學就讀時兩次違反宵禁被判入屯門青少年院三個月。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間,他在一間快餐店做兼職。在空閑時間,他喜愛到遊戲機中心或在附近街上流連因而結識一些不良份子,也與三合會份子為伍,一起尋樂,極度受不良準則及價值觀影響。他承認於2019年尾成為和勝和的會員,他的「保家」是阿朗。於2020年4月9日,他被拘捕,罪名是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罪,事因他在一個足球場內與陳柏朗(譯音)襲擊一名受害人。在還押期間 ,他屢次違反紀律。於2020年10月29日,在該案他被裁定罪名成立,遂被判入更生中心。在更生中心他的表現令人滿意,但因為本案他被安排轉到壁屋懲教所後又再違反紀律。在2021年6月23日他完成更生中心的訓練後獲釋,但需在壁屋懲教所還押。期間,他能夠遵守纪律。被會面時,他的態度表現不在意和冷淡。有關本傷人案,他稱眾被告當中他只認識他的街坊第七被告,不認識受害人。只因同案其中一名被告人對受害人有敵意,於是他們上前襲擊受害人。他能否在短時間內改過自新令人有保留。 21.從報告本席可進一步得知第七被告的背景。他是在2019年開始就讀三年制的電器工程文憑課程。據報,他曾在美國冒險樂園任職,月入港幣15,000元。 他報稱在2012年被評估患上缺乏專注力及過度活躍症(ADHD) 及接受過治療。在本案還押期間,有心理醫生向被告作出評估,得悉被告難以自我控制衝動,此外並沒有其他重大精神問題。自2019年尾被告開始濫用不同的危險藥物,有些藥物差不多每天會吸服,另一些約一星期一次。而那些危險藥物不是他的不良份子或三合會的朋輩免費供應就是自行購買,每次花費港幣500至1,000 元不等。他小學成績不是太差,操行獲B級,惟升中後開始跟不上課程,開始貪玩,任性和反叛,與不良份子為伍。他更承認於2018年4月加入和勝和,他的「保家」是林英傑,一個他在酒吧認識的人。於2019年7月當完成中四後知道要留级他便輟學。雖然在同年9月他報讀職業訓練局青年書院的3年電器工程文憑課程,惟他與其三合會朋輩維持緊密交往和一起夜間活動,參與不法勾當包括售賣盜版光碟,私煙,和販賣藥物。也因為他自己守法意識薄弱,結果犯下本案罪行,被拘捕後不獲保釋。在還柙期間,他不單屢次違反紀律,包括向懲教人員説粗言穢語,一而再地與其他被還押人士爭執口角,甚至在飯堂參與羣毆。在會面期間,他的態度似毫不在意,漠不關心。對於今次的傷人案,他承認是為第五被告曾經被受害人毆打而報復。他對自己的作為無甚悔意,改過自新的決心實在成疑。 罰則 22.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訂明,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 量刑考慮 23.本席從閉路電視攝錄下的實況,見到受害人身材廋削,個子不是高大,被7個人圍毆的整個過程完全沒有還手,毫無還擊之力,被毆打至倒地不起,仍然遭人腳踢頭部和身體,已似沒有反應,還有一名兇徒竟用上硬物作為武器,先用膠告示板,後用一個滅火筒,都是高舉過頭由高向下擊打受害人,不是一下,而是一連數下,之後再把滅火筒擲向受害人作為最後一擊。 24.許醫生在其報告對受害人的傷勢及醫生團如何搶救受害人有很詳細的描述。可以說,受害人是死過翻生。 25.第一,第五及第六被告皆接受懲教署的建議,願意入教導所。第七被告則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而不是入教導所。 26.本席考慮過四名被告的背景、各人參與犯案的原因及參與程度、從閉路電視攝錄到的實況、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呈交的求情信、懲教署報告、受害人受到的身體傷害的嚴重性及後遺症,認為這四名被告絕對不能輕判。 27.本席考慮第一被告犯案時剛滿16歲,年紀尚輕,今次是初犯,本席相信他參與襲擊受害人是受到朋輩影響。他被拘捕後坦白承認其罪行,及早承認控罪。亦已被還押至今接近14個月。從懲教署報告見到他在會面期間,他的態度被認為是很表面或是膚淺(superficial),但他對自己的過錯有悔意及為受害人難過。本席認為判處他入教導所既可讓他接受教導,訓練和學習,更可以令他疏遠不良朋輩,相信對他日後重新做人會很大幫助。 28.本席認為第五被告絕對是是次襲擊事件的始作俑者。若果不是他向眾被告投訴曾遭受害人毆打和提出報復,受害人便不會被多人圍毆受到嚴重傷害。他要負上很大刑責,只是比第七被告稍輕。本席考慮他犯案時是16歲,年紀尚輕,今次是初犯。他也是被拘捕後坦白承認其罪行,及早認罪。從懲教署報告見到他在會面期間態度正面,表示有悔意及自我反省。本席認為,如第一被告人一樣的考慮,判處他入教導所對他日後重新做人會很大幫助。 29.第六被告不是初犯,他有一次性質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從懲教署報告見到,該案發生日期是2020年3月15日,他是在2020年4月9日被拘捕,到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更生中心。本案發生日期是2020年5月16日。換句話說,他是在保釋期內干犯本案,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不過,本席考慮他干犯本案罪行時只有16歲,年紀尚輕,心智不成熟,他是受到朋輩影響,守法意識薄弱,見其他被告向受害人施襲才加入,他被拘捕後在警誡下坦白承認其罪行,他也是及早認罪。從懲教署報告亦見到被告對自己在這傷人案的作為悔意有限,令人質疑他有否改過之心。本席認為第六被告如同其他青少年罪犯,若果及早伸出援手把他們從邊緣拉回正途,對社會是一個福祉。被告呈上的多封求情信當中,本席對被告的小學階段的訓導主任莊老師寫的求情信印象最深刻。莊老師指出嘉智於小五的時候曾因個人的行為態度問題欠佳,被安排到香港扶幼會則仁中心學校生活一段時間,最令他印象深刻是嘉智重回學校時,他對待師長,同學的態度予人喜出望外的驚喜。變得佷有禮貌,更懂得以禮對待同學,不再以「小霸王」自居。莊主任也指出,一個校內「出名」的學生如決心改過,是可以改掉個人的問題行為。本席認為,雖然是多年前的事,被告曾經做得到,相信只要他有真誠改過之心,他現時也會做得到。本席相信判處他入教導所,經過一段長時間的教導,訓練及培訓後能令他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30.第七被告在這傷人案雖不是始作俑者,卻是他帶頭向受害人施襲。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眾被告向受害人施襲時拳打腳踢,毫不留手,當中最令人震撼是受害人已被毆打致倒在地上毫無反應的時候,第七被告竟然用到膠吿示板和滅火筒作為武器繼續向受害人毆打,無疑,他目的是要受害人傷上加傷。本席深信受害人受到嚴重的傷都是第七被告用上述武器狂毆導致。這被告向受害人如此殘忍和近乎瘋狂襲擊實在令人髮指。從許醫生的報告可見受害人被送抵醫院後的情況已是危殆,需要醫生團合力,把命懸一缐的受害人成功搶救,受害人才撿回性命。從懲教署報告見到,在會面時,被告態度表現不在意和冷淡,對自己過錯的悔意有限,他痛改前非之心令人懷疑。在還押期間,他惡劣的態度依然故我,屢次生事涉及暴力及違反紀律,惟仍是適合入教導所。被告不願入教導所的唯一原因只是認為總刑期太長,希望法庭能判處監禁。本席考慮過第七被告大律師援引HKSAR v Ho Tung Sum and others, HKDC [2019] 1627。 若果本席認為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鑑於罪行的嚴重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其對受害人如此兇殘的襲擊,本席會採納6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應給予的三份一扣減後,判處他入獄48個月。不過,本席要考慮,被告犯案時只有17歲,以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被拘捕前的行為,包括加入三合會成為會員,終日與三合會人士為伍,參與不法活動,濫用危險藥物等情況實在令人憂慮。本席認為判處他入獄,有機會令他變為一個更根深蒂固的不法之徒。若是判處他入教導所,可助他脫離那些不良份子之餘,也有教導和培訓,可以令他有深切的反省,重新做人,只需要的,是他自己要下定決心改過。 判處 31.基於上述的考慮,本席判處第一,第五,第六和第七被告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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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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