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對 社署梁松泰羅翠微歐陽穎儀徐寶珠曾昭英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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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4月21日,申請人謝先生藉原訴傳票起訴各答辯人,要求撤銷其中一名第三答辯人趙宗義的「虛假虛構監護令」,及第一答辯人「串謀其他部門單位職員包括醫院、老人院,傷害當事人」,「申請禁制令禁制醫院老人院部門傷害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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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59/2021 [2021] HKCFI 2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59號 ____________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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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背景 1.2021年4月21日,申請人謝先生藉原訴傳票起訴各答辯人,要求撤銷其中一名第三答辯人趙宗義的「虛假虛構監護令」,及第一答辯人「串謀其他部門單位職員包括醫院、老人院,傷害當事人」,「申請禁制令禁制醫院老人院部門傷害當事人」。 2.支持該原訴傳票的誓章提及一名需要受保護的胡寶棠女士,即謝先生的母親。看來第一答辯人是社署的職員、第二答辯人是明愛醫院的人士、第三答辯人分別是監護委員會的前主席、前委員、現任委員及祕書。 3.謝先生於6月11日發出本非正審傳票,要求:
傳票的送達問題 4.傳票本於6月18日由陸啟康法官聆訊,陸法官將傳票的聆訊押後至7月23日,原因是謝先生未完成對所有答辯人的送達。 5.及至這次聆訊,已獲送達傳票的答辯人士爲第一答辯人、第二答辯人的張曉晴及袁淑儀及第三答辯人的林雪貞女士,但謝先生沒有給予該些答辯人兩整天的通知。明愛醫院、趙宗義、陳一心及郭志銳仍未獲送達。因此整體的送達仍不符合法律要求。 6.然而在本聆訊,律政司仍出席代表第一答辯人,而林雪貞女士亦親自出席,雖然她並不代表其他第三答辯人。第二答辯人沒有出席。無論如何,本席利用本聆訊澄清了謝先生申請的基礎。他的申請分為 (1) 撤銷監護令;及 (2) 申請禁制令。 撤銷監護令 7.原訴傳票並沒有說明謝先生想申請撤銷的監護令是那一個,本傳票及其支持誓章也沒有説明。謝先生只在誓章給予不完整的監護文件副本,但該副本並沒有說明那是監護「令」、日期及胡寶棠女士或受保護的人的姓名。 8.在聆訊中,林雪貞女士爲協助法庭,呈遞了一些關乎胡寶棠女士的監護令副本,但謝先生拒絕確認那一個監護令是他想申請撤銷的,他甚至拒絕接受法庭書記給他監護令副本,因此本席現階段不能倚賴林女士的副本。 9.謝先生更沒有說明他為何說監護令是虛構的,只是說其母有認知表達能力,而且是長期清醒的,但他沒有醫學報告佐證。 10.基於資料不詳,本席無法知悉傳票所針對的監護令、該監護令發出的原因、及是否有足夠原因去撤銷該監護令等。單憑這些原因,已足以撤銷謝先生的傳票。 禁制令 11.謝先生申請的是非正審的禁制令,他須證明有嚴重的議題要審理,金錢不是適切的賠償,而在衡量禁制令對與訟雙方的方便或不便下,發出禁制令是合符公義的。 12.謝先生在誓章及口頭陳詞中聲明禁制令的目的是:針對多個政府機構如社署、房署、消防署、入境處等,禁止他們拿着監護令「招搖撞騙」。但其中只有社署數位人士是本案的答辯人,因此本席不會處理謝先生對其他政府部門的指控。 13.謝先生聲稱母親被蓄意毆打或虐待,但是:
14.謝先生列舉一系列的動詞來形容答辯人的行為,如:蓄意歹毒利用監護令、勾結、教唆、歹毒傷害、串謀侵害及說謊等。「串謀」需證明有「協議」或「共同謀劃」;而「歹毒」、「蓄意」更須指稱及證明相關答辯人的不良意圖。這些都是嚴重的指控,但無論是原訴傳票或謝先生存檔的任何誓章,都沒有說明誰、與誰、在何時、何處、憑藉那一個監護令做了什麽,以至構成他的動詞所形容的嚴重行為,或顯示出不良意圖。 15.謝先生在誓章中又指稱社署的人員奪取胡女士的財產、騙陪診費、「搶藥」、「搶何時複診」、剝奪家屬所有權利、剝奪人權自由、社署從不查究胡女士被虐待的行為,不履行監護令及執行職責。究竟那監護令是否謝先生申請撤銷的那份?若不是,那是什麽監護令?若是,爲甚麽社署有責任執行一份虛假虛構的監護令?謝先生的案情毫無條理,也自相矛盾。至於胡女士那方面的人權受侵,謝先生也沒有交代。 16.以上的分析顯示謝先生的證據未足以顯示嚴重的議題要審理。 結論 17.由於傳票及誓章根本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因,衹有大堆雜亂無章的指控,實在是惡意中傷,無理纏擾的申請。因此本席撤銷傳票。 18.本席暫令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付予律政司$2,500, 付予林女士$250。若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本暫令,可於14天內以傳票方式更改此暫令。 19.本席請律政司草擬命令。 20.本席感謝王律師及林女士對法庭的幫助。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律政司的王家琪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三答辯人的林雪貞: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其餘的第三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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