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對 社署梁松泰羅翠微歐陽穎儀徐寶珠曾昭英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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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8月9日,本席作出暫令,要求申請人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付予律政司$2,500,付予出席的第三答辯人林雪貞女士$250。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559/2021[2021] HKCFI 297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559/2021

[2021] HKCFI 29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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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謝瑛明  

第一答辯人 社署 梁松泰 羅翠微
歐陽穎儀 徐寶珠 曾昭英
 
第二答辯人 明愛醫院 張曉晴 袁淑儀  
第三答辯人 趙宗義 陳一心 郭志銳 林雪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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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2021年9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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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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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8月9日,本席作出暫令,要求申請人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付予律政司$2,500,付予出席的第三答辯人林雪貞女士$250。

2.謝先生不服,要求更改訟費暫令,由被告人支付訟費給他。他所持的理由是:(1) 各方答辯人撒謊、欺騙法庭;(2) 有些答辯人缺席聆訊,藐視法庭。

3.就着第一個申請理由,謝先生指稱各方答辯人說謊、欺騙法庭的說法,法庭已於原申請的聆訊中考慮過,謝先生的指稱毫無根據,亦與更改訟費暫令的申請無關。

4.就着第二個申請理由,本席並不同意答辯人缺席是藐視法庭,原因是相關的送達根本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兩整天(此可見於8月9日的判決書第5段)。

5.再者,本席8月9日的訟費暫令,只是要求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是律政司和林女士的訟費,其他被告人沒有獲判訟費。第二個申請理由毫不成立。

6.整體而言,本席認為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所以謝先生應該支付原申請的訟費。由於他未具更改暫令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其申請,訟費暫令變為正式命令。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誓章作書面陳詞

各答辯人:沒有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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