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Ngoc Duy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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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境處紀錄顯示,申請人在20/3/2015偷渡入境,26/4/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但未能依期呈交「免遣返聲請表格」,處長在27/5/2016依例當作他撤回「聲請」。處長後來在4/1/2018拒絕重啟「聲請」。其後,他因「企圖爆竊罪」被判監 [1] ,服刑期間以為他父親已替他還了2億盾債項,於是同意返回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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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43/2021 [2021] HKCFI 2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243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入境處紀錄顯示,申請人在20/3/2015偷渡入境,26/4/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但未能依期呈交「免遣返聲請表格」,處長在27/5/2016依例當作他撤回「聲請」。處長後來在4/1/2018拒絕重啟「聲請」。其後,他因「企圖爆竊罪」被判監 [1],服刑期間以為他父親已替他還了2億盾債項,於是同意返回越南。 2.當他服刑完畢還押到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後,朋友告知他父親沒有替他還債,債主仍繼續上門追討,並恐嚇殺他。因此,他在28/7/2020再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同意處理聲請。[2] 背景 3.申請人於6/3/1982在越南海防市,水源縣,明德村出生,接受過9年教育,曾務農和做礦場工人,後經營水果生意(2013)。他已婚,有1子,家人在越南生活。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亦沒有聯繫。 4.2013年8月,他計劃經營水果生意,向Thang (「債主」) 借了5億盾。每月利息10%,1年後還本金,他簽了借據。「債主」經營高利貸,有黑社會背景,不知其他詳情。由於缺乏經驗,幾個月後便結束生意。2014年8月,他還了1億8千萬給債主。 5.2014年8月,債主與手下到他家追債,債主拒絕寬限,幾人把他拳打腳踢至暈倒。後由兒子和街坊救起,他全身多處瘀傷,只自行抹藥油,個多月後才痊癒。他沒有報警,因為是他欠債。9月某日中午,債主與手下再來追債,但他及時從後門逃走,到附近街坊家暫避一天,債主沒有傷害他的父親和兒子。 6.11月某日,弟弟通知他見債主和手下正前往他家,他立即逃到另一街坊家暫避幾小時。那次,債主毀壞他的家俬但沒有傷害家人,債主恐嚇會打死他。 7.2015年1月某日下午,他無意中在市場遇見債主和手下,他們用棍和刀襲擊他,切斷他左手手指筋,削掉少許指骨,債主恐嚇若不還錢會斬斷他的手腳。後來債主給他10天時間籌錢。債主離開後,途人送他到私家診所,醫生替他縫了5針和抹藥油,幾小時後才能離開診所。他沒有要求醫生報告,因當時沒有想過來香港尋求庇護。兩天後他逃往幾百公里外朋友家暫避,其後一直露宿街頭。 8.約10天後債主與手下再來追債,他父親拒絕將房子轉名給債主,他們便離開,沒有傷害他父親。直至2015年3月他都未能籌錢還債,於是偷渡離開越南到香港尋求庇護。 9.來港後他在2017年12月與父親聯絡,他父親說已替他還了2億盾 [3]。 10.申請人接受不能還債是自己的錯,而且債主很有勢力,報案怕連累家人。他表示沒有任何親戚可倚靠,也沒有本錢,因此不能遷徙。而且,債主有黑社會背景,無論他到任何地方,債主都會找到他。 11.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他擔心會被債主殺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12.處長於24/11/2020拒絕他的聲請,扼要理由如下:[4]
13.基於申請人的證供,他將來承受傷害的風險低,拒絕他的聲請。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4.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29/1/2021進行聆訊,審裁員於16/2/2021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司法覆核 15.申請人於26/2/2021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13/3/2021的來信中指他被還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未能取得支持聲請的文件,他已服刑完畢,不應再被拘留,希望法庭批准保釋,讓他在外面等候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結果。 16.本庭因應申請人的要求,安排他在19/7/2021到庭應訊。申請人表示沒有進一步補充,只要求保釋等候結果。 17.本案涉「免遣返聲請」人士,拘留與否是處長的權力範圍,除非特殊情況,本庭不會干預。申請人指須外出取得支持聲請的文件,其實他自2015年偷渡來港,應有充份時間安排取得文件,他卻沒有依時提交「免遣返聲請表格」,以至處長當作他撤回申請,期間直至他犯罪,一直保釋。因此,保釋外出讓他取得文件這理由不能成立。 18.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他的聲請理據不能成立。 19.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8月1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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