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 對 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842/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區域法院條例 – Maintenance – Absent hearing – Delay explanation – Costs –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refused – Writ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refused

Case No.FCMC 16842/2012[2021] HKFC 13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Jul 2021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842/2012

[2021] HKFC 13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年第 1684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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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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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不經口頭聆訊)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21年5月 12 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屆滿日期:     2021年5月26日
判決日期: 2021年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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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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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呈請人(女方)於2021年2月25日發出傳票, 申請許可向答辯人(男方)追討欠付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 (“許可傳票”)。

2.答辯人缺席2021年5月3日的聆訊。本席頒予呈請人許可, 向答辯人追討欠付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 (“2021年5月3日的命令”)。

3.答辯人於2021年5月12日發出傳票, 就2021年5月3日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相關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上訴許可時,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現將該條文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021年5月3日的命令

5.經考慮呈請人的誓章及陳詞, 及她過往追討欠付贍養費的相關背景, 本席頒予許可, 向答辯人追討欠付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

6.相關背景如下:

(i) 根據2014年6月13日的贍養費命令, 答辯人須由2014年9月起, 每月支付共$25,000。

(ii) 呈請人擬向答辯人追討的是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間短付的贍養費:

2014年9月及10月: 短付金額合共$20,000

2016年1月, 3月, 4 月及9月: 短付金額合共$35,000

2017年1月, 6月及 7月: 短付金額合共$17,000

(iii) 2018年10月31日, 呈請人透過當時的代表律師發信追討。

(iv) 呈請人以whatsapp短訊向答辯人追討, 答辯人的回覆是 :「 你上庭追把(吧) 」。

(v) 2019年10月25日呈請人親自行事發出判決傳票, 亦同時以傳票申請許可, 向答辯人追討欠付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由於法庭要先處理答辯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所以追討欠付贍養費的法律程序需要押後處理。但根據2019年11月7日的命令, 只有判決傳票獲無限期押後及可申請恢復聆訊, 而申請許可的傳票就自此被擱置了。

(vi) 2020年11月30日, 法庭就答辯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作出了裁斷。

(vii) 2021年2月25日, 呈請人再次發出許可傳票。

7.從以上可見, 呈請人對欠款一事並非置之不理, 也沒有輕視或忽略其權利。本席認為呈請人已就延誤追討作出了合理解釋。

上訴理由

8.答辯人在上訴理由擬本中, 列舉了以下幾個上訴理由 :

(i) 因疫情在家隔離, 所以缺席2021年5月3日的聆訊;要求再次開庭;

(ii) 欠款已經過期; 及

(iii) 離婚時已送贈車位及物業予呈請人。

9.就上述上訴理由, 本席分析如下:

(i) 答辯人事前並沒有向法庭申請改期聆訊。許可傳票已妥為送達, 法庭可以在答辯人缺席下進行聆訊。既已作出裁斷, 法庭不會重新進行聆訊。

(ii) 如上文第5-7段所述, 呈請人已就延誤追討作出了合理解釋。

(iii) 贈送車位及物業不會改變答辯人按2014年6月13日贍養費令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10.因此, 本席認為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應該讓上訴進行。本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命令

11.答辯人於2021年5月12日發出的傳票被撤銷。

12.不作訟費命令。

   (杜潔玲)
  區域法官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