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杜(又名冼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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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及控罪二「違反遞解離境令」。

Case No.DCCC 236/2021[2021] HKDC 1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6/2021

[2021] HKDC 1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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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杜(又名冼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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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1年7月20日
出席人士:  胡可詩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朝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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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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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及控罪二「違反遞解離境令」。

案情

控罪一

2.涉事的處所是深水埗大南街一間凍肉店。

3.2020年10月18日晚上七時半左右,凍肉店的收銀員把現金放好,然後鎖上門閘離開。

4.翌日(即2020年10月19日)早上7時15分左右,店員回來,發現後門鐵閘被撬開,鎖遭毀壞,店內有被搜掠的情況,經點算後,發覺失去兩部收銀機,一部載有3,200元港幣,另一部載有4,200元港幣,兩部收銀機本身各值港幣1,000元。另外,凍肉店亦失去一個夾萬,內有港幣現金33,368元,夾萬本身值3,000元。店員亦發覺店內有其他現金合共港幣14,520元被盜去。總計之下,該凍肉店失去現金55,288港元、兩部收銀機及一個夾萬共值5,000元。

5.閉路電視影到被告人和另一名人士在2020年10月19日凌晨4時42分左右從後門進入該店進行盜竊,兩人在早上5時18分左右帶同一些物品離開。

6.半日後,即2020年10月19日下午五時許,警員在通州街公園見到被告人,認出他是閉路電視拍攝得的其中一名竊匪。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找到港幣15,510元及一些外幣。

7.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爆竊罪,他說另一名越南男子叫他一起去偷竊,他自己在事後分得5,000元港幣。

8.回到警署,在錄影下,被告人說他在獄中認識那一名越南男子叫阿雄。他後來在公園遇上阿雄,對方叫他去爆竊,帶他到涉事的凍肉店,大家一起用工具撬門入內,然後搜掠。事後阿雄給他5,000元港幣。

控罪二

9.被告人被捕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向警方承認數日前才從越南非法到港。

10.警方查得被告人以前叫Tran Van Dao,曾在2008年遭香港當局發出遞解離境令,命令被告人在離開香港之後不得再進入香港和逗留,該命令的編號為SF(D)11918,由香港當局在2008年9月4日發出,並在同年9月19日向被告人送達,由越南翻譯向被告人解釋內容,被告人明白命令內容。

11.被告人在2008年被遞解離開香港後曾四次再進入香港,今次是他第五次違反該項遞解離境令。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38歲。他是一名越南籍人士,在香港有刑事定罪紀錄,由2007年至2017年共有七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被告人沒有入屋犯法紀錄,但在2007年有一項攜有工具可作盜竊用途的紀錄。他在2009年、2010年、2012年與及2017年都有違反遞解離境令的紀錄,今次是他第五次違反該項遞解離境令。

求情

13.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父母及弟弟在越南生活,父母已經退休,弟弟是一名傷殘人士,因此被告人面對經濟壓力。

14.律師同意被告人過往已經四犯遞解離境令,但今次是他初次觸犯入屋犯法罪。

15.律師指上訴庭對兩項罪行都有判刑指引,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被告人初犯,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至於被告人今次第五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律師認為判刑起點應在36至42個月監禁之間。

16.律師指出控罪一和控罪二雖涉不同性質的罪行,但法庭應考慮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作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的頒令。

判刑

17.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罪行都有判刑指引。

18.本案的控罪一是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被告人和另一名男子使用工具毀壞該凍肉店的閘鎖入內搜掠,該店損失財物合共近60,000元,即使考慮到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一萬五千多元可作賠償,該凍肉店最後損失財物亦有四萬多元。再者,店內的人定因此事感到十分不便和受到一定驚嚇。被告人初犯入屋犯法罪,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0個月監禁。

19.控罪二是違反遞解離境令,這是嚴重的罪行,一般初犯的判刑起點已經高至27個月監禁,再犯的判刑當應更高。被告人在2009年、2010年、2012年及2017年已經一犯、兩犯、三犯及四犯,今次在2020年他是五犯,本席認為恰當的判刑起點應為39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26個月監禁。

20.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罪行,兩項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法庭須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認為兩項罪行的整體判刑起點總共應為四年半監禁,即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3年監禁(36個月)。本席頒令控罪二的26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一的20個月監禁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為36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