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591/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21.
1. 在本宗僱員補償申請案,申請人聲稱他為錦泰企業有限公司(Kam Tai Enterprise (Hong Kong) Limited)的僱員,在2019年7月17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向他的僱主,即答辯人,申請僱員補償。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在2020年9月11日的第一次聆訊(“ 第一次聆訊 ”)及2021年1月15日的第二次聆訊(“ 第二次聆訊 ”),均沒有出席聆訊或按照法庭第一次聆訊的命令,在指定時限內,存檔和送達「回答書」,反對本申請。在第二次聆訊時,法院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非正審判決(“ 該判決 ”),命令答辯人對本申請負上法律責任。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