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訴 趙宗義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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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 (「謝先生」) 於2021年6月25日針對社會福利署的前職員趙宗義先生 (「趙先生」) 及現職員羅翠微女士 (「羅女士」) 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尋求擱置有關其母親胡寶棠女士 (「胡女士」) 的監護令 (「監護令」),及緊急禁制令,以阻止趙先生及羅女士 (統稱「建議答辯人」) 利用監護令作出各種各樣的「侵權」、「濫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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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918/2021[2021] HKCFI 24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918/2021

[2021] HKCFI 24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9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謝瑛明  
   
第一建議答辯人 趙宗義  
第二建議答辯人 羅翠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8月13日

1.謝瑛明先生 (「謝先生」) 於2021年6月25日針對社會福利署的前職員趙宗義先生 (「趙先生」) 及現職員羅翠微女士 (「羅女士」) 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尋求擱置有關其母親胡寶棠女士 (「胡女士」) 的監護令 (「監護令」),及緊急禁制令,以阻止趙先生及羅女士 (統稱「建議答辯人」) 利用監護令作出各種各樣的「侵權」、「濫權」、「違法」行為。

2.謝先生指稱的所謂「侵權」、「濫權」、「違法」行為,包括「謀財害命」、「利益輸送」、「非法禁錮」、「蓄意毆打」、「製造虛假文件」及教唆上述行為等等。

3.謝先生於2021年7月2日發出傳票 (「禁制令傳票」),要求法庭立即撤銷「虛假監護令」,並且頒布臨時禁制令,禁制建議答辯人利用絕對「虛假的監護令」,將胡女士「囚禁」於松悅園耆融護養院,或者毆打傷害」胡女士。

4.此次聆訊處理「禁制令傳票」。由於趙先生已經退休,因此只有羅女士由律政司代表出席此次聆訊。

5.謝先生的指控性質非常嚴重,若然屬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如無真憑實據支持,則斷不應妄言。

6.謝先生主觀地認為他的申請事實證據俱在。然而,本席經仔細閱讀謝先生的申請文件,包括表格86、禁制令傳票、多份非宗教式誓詞及它們的附件,以及聆聽謝先生在庭上的口頭陳詞後,發覺謝先生提供給法庭的材料,雜亂無章,內容空泛,欠缺細節,只是不斷地重複謝先生對建議答辯人的指控,不單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反而顯得謝先生思緒混亂、無理取鬧。同時亦罔顧胡女士的利益。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禁制令傳票。由於謝先生的申請敗訴,他需要支付羅女士的訟費,本席評定謝先生應付的訟費為$7,000,須於28天內交付。

8.最後,本席翻查法庭過往的記錄,了解到謝先生曾經多次就胡女士及/或監護令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及禁制令申請,雖然這些申請最終不成功,但對於涉事的建議答辯人或被告人必然造成滋擾,同時亦浪費法庭寶貴的時間。本席趁此機會,語重心長,希望謝先生放棄個人的執念,不要再濫用司法程序,將有限的公共資源讓予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二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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