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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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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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8/2019 [2022] HKDC 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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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答辯人(以下以R及其答辯人號碼識別)分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2020年12月2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並且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本案的訟費,包括剔除申請及保留待定的訟費,並頒發大律師證書(「該判決書」)。 3.訟費金額方面,本席於2021年3月11日經簡易評估批准:(i)由律政司代表的R1-R4及R10-R16的訟費為90,000元;(ii)R8的訟費為80,000元,包括30,000元大律師收費;及(iii)R9的訟費為100,000元,包括50,000元大律師收費。[1] 4.2021年4月8日,謝先生發出兩張傳票:(i)第一張傳票關於2020年12月21日的判決,謝先生「申請上訴許可逾期上訴」;及(ii)第二張傳票關於2021年3月11日有關R9的訟費命令,謝先生表示「不服訟費 申請暫停訟費令」。 5.本席認為兩張傳票適宜以書面處理,指示訴訟各方遞交書面陳詞。 6.就著第一張傳票,謝先生存檔日期4月8日的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7號文件)。就著第二張傳票,謝先生存檔另一份日期4月8日的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5號文件)。其後,謝先生分別於2021年9月17日(法庭檔案第80號文件)及9月20日(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再存檔誓章,但沒有註明是關於那張傳票。 7.就著第一張傳票,R1-R4及R10-R16於10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R5-R7於10月11日遞交書面陳詞,以及R8於9月30日遞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R9沒有就第一張傳票遞交書面陳詞。 8.就著第二張傳票,R9遞交日期10月5日的書面陳詞,反對申請。 9.謝先生分別於10月21日(法庭檔案第83號文件)及10月25日(法庭檔案第84號文件)存檔誓章,及以郵寄方式把日期10月26日的誓章的副本送交法庭,[2]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 10.本席於11月2日作出指示:除非申索人於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回應的書面陳詞並把副本送達答辯人,否則申索人將會被視作沒有回應的陳詞,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2021年4月8日的兩張傳票。謝先生沒有依時遞交書面陳詞,被視作沒有回應。 11.謝先生於11月29日存檔誓章(法庭檔案第85號文件),再次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但不獲批准。 12.其後,謝先生再於2022年1月7日存檔誓章(法庭檔案第86號文件),聲稱已申請法律援助,並再次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根據法援署存檔的備忘錄,法庭暫緩法律程序至2022年3月3日。謝先生於2022年2月27日(法庭檔案第88號文件)及3月7日(法庭檔案第89號文件)以傳真方式呈交共4頁的信件到法庭,再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 13.根據11月2日的指示,謝先生已被視作沒有回應;他藉法庭檔案第86、88及89號文件重複提出的申請不獲批准。 第一張傳票 14.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規則,擬上訴的一方須於判決日期起計28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於2020年12月21日頒下該判決書,謝先生於2021年4月8日才提出申請,逾期約兩個半月。 15.根據適用的法律原則,法庭斟酌應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一般會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理由、(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 (4) 延展上訴時限對答辯人的不利。 16.謝先生沒有解釋延誤的理由,亦沒有答辯人提出延展上訴時限會對答辯人不利。沒有對答辯人不利的證據,不等於法庭就會延展時限。 17.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只有在信納該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18.上訴法庭最近在 梁志文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2] HKCA 458第21段重申:-
19.本案的背景詳列於該判決書第6至19段。本席因為兩個原因決定剔除申索:(1)訴訟屬濫用法律程序,因為謝先生違反《區域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2及第3條規則:該判決書第20至29段;及(2)申索通知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該判決書第30至38段。 20.謝先生存檔的誓章內容雜亂無章,當中滲入頗多個人情緒,有些資料更是與本案無關,例如:他投訴本案判決後原訟法庭在 謝瑛明 訴 趙宗義 [2021] HKCFI 2403 的判決,指主審法官「才是真正思緒混亂」(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附件17至19)。 21.較為與謝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關的陳述,在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附件1:-
22.謝先生只是重複針對答辯人的投訴,沒有反駁本席剔除申索的兩個原因。本席認為他擬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給予上訴許可。 23.既然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即使批准逾期上訴亦會是徒然。 24.本席撤銷第一張傳票。 第二張傳票 25.第二張傳票只涉及R9。謝先生在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5號文件)重申:-
本席理解謝先生不滿對R9有利的訟費命令,要求上訴。 26.根據案例,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干涉原審法官作出的訟費命令的,除非上訴人能證明法官忽略行使酌情權,或基於錯誤的原則行使酌情權,或沒有司法地行使酌情權,或法官的決定明顯有錯: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第62/2/11段。 27.R9是精神科專科醫生,獲聘就胡女士的精神行為能力撰寫專家報告。謝先生除了重申對R9的報告不滿及指控答辯人「串謀令到DCEO 8/2019訴訟案件產生全部責任歸[咎]第一至第十六答辯人,不應有訟費」外,並沒有指出對R9有利的訟費命令如何出錯。 28.本席在該判決書解釋:-
29.謝先生執意控告R9,R9為保護其專業上的聲譽而聘用律師及大律師處理案件(包括剔除申請)實屬恰當。R9原本要求550,182元訟費,經考慮R9的訟費陳述書、謝先生的反對理由及本案情況,本席評估R9的訟費為100,000元,包括50,000元大律師收費:見 [2021] HKDC 300。本席認為上述訟費命令可合理地補償R9的訟費損失。 30.本席撤銷第二張傳票。 結論 3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兩張傳票。 32.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相關申請的訟費。R1-R4及R10-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8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 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 33.除非有人於今天起計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否則該命令在今天起計14天後便成為絕對命令。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應訊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第十六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碧珊代表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八答辯人:由陳啓量律師行延聘黃宛蓓大律師代表 第九答辯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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