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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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朱德興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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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2021 [2021] HKDC 8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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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人朱德興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於1979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但已於2001年離異,並已分居,在同一屋邨的不同單位居住。由於被告人及受害人輪流照顧孫子,所以兩者依然保持聯絡。 3.於2020年7月1日早上7時,被告人藉詞撿了一些廢紙給受害人變賣,往訪受害人所居住的單位。期間他自廢紙內取出一把刀(約15至20厘米長),劈向受害人的頭皮。受害人推開被告人期間,被告人再劈中受害人近膝蓋的位置,之後才被推出單位之外。事後,被告人被發現在同一大廈樓梯之邊緣徘徊。 4.受害人的右腿有四處裂傷、左腿兩處裂傷、右肘皮膚裂傷,及頭皮三處傷口,得入院接受治療七天。 5.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犯上有關控罪,並指出是因為受害人不講道理,不接受其好意而動怒用刀襲擊對方。 6.這是一宗十分嚴重的案件,普遍來說,處理的方法是監禁。 7.被告人74歲,但年長並不是犯法的求情理由。根據感化官的報告,被告人雖然與受害人離異多年,但依然未能釋懷;此外,受害人曾經患上癌症,被告人亦悉心照顧,感化官認為他基於精神問題以及對前妻感情上的執拗,所以干犯有關控罪。 8.兩位精神科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之時,有嚴重的抑鬱症。被告人亦指出,受害人雖然得到被告人悉心照顧,但從未懂得感激,其行為亦無理,所以在干犯案件時,他患有嚴重的抑鬱症。 9.在扣留期間,被告人接受藥物及輔導之下,其症狀有所舒緩,其精神狀態亦大致平穩。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的情況依然有需要接受入院的治療,所以建議接受入院令三個月。 10.辯方律師指出,以本案的案情,如果處以三個月入院令,似乎與案情的嚴重性並不相符。 11.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子女的求情信,亦考慮到在判案之前,被告人已經被扣押一年。所以,以此特別的情況,本席認為再處以監禁對被告人並無裨益。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旁人當然不宜置喙,但根據其子女的求情信,本席亦認為被告人的情況多多少少是因為受害人的表現而迫出來。因此,本席在此雖然不認為應該責怪受害人,但認為此案之刑責比一般的輕。 12.在考慮到感化官及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本席認為最適當的處理方法,就處以入院令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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