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Nhai Alias Nguyen Thi Hoa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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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65年4月24日在越南海防市,黎真郡出生,接受過11年教育,曾經營熟食檔和海產生意約3年。她在香港結婚後生了兩子 [2] ,她父親和其他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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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76/2021 [2021] HKCFI 2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776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 1.申請人於1965年4月24日在越南海防市,黎真郡出生,接受過11年教育,曾經營熟食檔和海產生意約3年。她在香港結婚後生了兩子[2],她父親和其他弟妹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和扣押。 2.根據入境處紀錄,她以往曾偷渡入境後被遣返 [3]。她在2000年11月以旅客身份入境,2001年2月5日在港結婚,一直以受養人身份居留至2016年7月3日。當時,她的丈夫不再做她的保證人,她在等候遞解其間提出「免遣返聲請」,處長在2017年7月25日駁回「聲請」,她其後撤回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最後在2017年11月10日被遣返越南。 3.她被遣返越南後,舊債主(Cong)已去世,沒有向她追債,舊債已解決。 4.2017年10月,她為經營海產生意,向新債主 [4]借了9億越南盾,用父親的房屋作抵押。她簽了借據,每日還利息1百萬越南盾,3年內本利清還。若不能清還便沒收父親的房屋。她只知新債主有黑社會背景,從事非法放債,十分富有,有廣闊人際網絡,其他詳情則不甚了解。 5.她用貸款養魚和海鮮,賣給商販和餐廳。她一直能依時還息,直至2019年5月,大量魚和海鮮因污染死亡,生意受損,無力還債,最後生意倒閉。 6.自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新債主等人多次到她家追債,在她哀求下新債主同意延遲還款期限,不過威脅會傷害她和沒收父親房屋。曾有一次帶她到海邊把她抬起,威脅拋她下海。2月底,新債主等人再來追債,其間一人用鐵棒打中她眼部,父親阻止時撞破頭部,新債主再寬限1個月。她的眼部紅腫,只搽藥膏。父親須到醫院留醫縫針 [5]。她認為警方不會因私人債務提供協助,她也無錢賄賂警方。 7.她擔心自身安全,生活在恐懼中精神受創,遂變賣家當,籌得港幣約1萬元,經中介人安排,在2020年4月15日從越南諒山乘車偷渡到中國深圳,1星期後乘小艇偷渡入香港,後被警方拘捕。 8.2020年4月23日,她因「非法入境」等罪被捕,共判監15個月,2020年7月13日再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她服刑完畢後現扣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9.她不能遷徙到越南其他城市,新債主網絡廣闊,一定可找到她。她不想連累親朋,不會投靠他們。 10.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不想留在越南受精神折磨。如被送返越南,她會被新債主傷害。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1.處長於2020年11月27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害的風險低,扼要理由如下:[6]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2.申請人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21年4月21日進行聆訊。審裁員認為她的證供與「免遣返聲請表格」("NCF”)等文件和處長會面記錄出現嚴重矛盾,審裁員認為她不可信,不相信她因欠巨債被迫離開越南。審裁員認為沒有真實風險她回越南會受傷害或迫害,因此在2021年5月4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8]
司法覆核 13.申請人於2021年5月27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那裡出錯。 14.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他指出幾點重要不符的證供,令申請人顯得不可信,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5.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8月1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1] 處長決定書,27/11/2020,第7—10段。 [2] 申請人在2001年在香港結婚,一直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居留至2016年。 [3] 處長決定書,27/11/2020,第8—10段。她在1989年4月8日以難民身份來港尋求庇護,1995年5月17日被遣返。1995年7月再偷渡來港,服刑完畢後在1997年3月25日被遣返。 [4] Tran Van Thanh。 [5] 據表妹通知父親到現在仍留院,但沒有受債主騷擾。 [6] 處長決定書,27/11/2020,第16—40段。 [7] A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8]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21年5月4日,第47—83段。 [9]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21年5月4日,第18(g)段。 [10] “NCF” 第35項答案,第4段。 [11] 上文第2段。 [12]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21年5月4日,第18(k)段。 [13] “NCF” 第35項答案,第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