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 對 曾任香港公開大學科目lawb334 原為普通律師)邱律邦先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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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首先處理被告人的申請,因為倘若被告人的申請成功,原告人的申請將會必須被撤銷。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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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956/2020 [2021] HKDC 10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59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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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席處理以下的兩張傳票:—
2.本席首先處理被告人的申請,因為倘若被告人的申請成功,原告人的申請將會必須被撤銷。 3.有關剔除狀書和令狀的法律原則,歐陽桂如法官在吳艷嫦及另一人訴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中有扼要的說明:—
4.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的陳述,雜亂無章、令人難以理解。大致而言,原告人指稱她在公開大學曾經修讀被告人任教的法律課程,原告人對被告人有很多不滿,因此向被告人興訟。在整份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沒有說她有甚麼訴訟因由,也沒有說有甚麼重要的事實,支持她的訴訟因由。事實上,在該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也沒有說明她是尋求甚麼濟助。本席認為,該申索陳述書,並沒有披露針對被告人的合理的訴訟因由。 5.本席考慮了原告人在本案存檔的誓章和該申索陳述書,本席明白原告人對被告人有不滿,但原告人未能說服本席,在法律上她有甚麼訴訟因由,可以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申索,是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也不可能成功,是瑣屑無聊的訴訟。原告人開展這宗訴訟,是對被告人的無理纏擾,也是濫用法院的程序。 6.本席批准被告人的剔除申請,頒令剔除該申索陳述書和撤銷本案。本席同時頒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7.本席頒令本案的訟費,包括兩張傳票的訟費,和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由原告人即時支付予被告人。原告人開展此案是濫用法庭的程序,該等訟費須按彌償基準評定。本席給予大律師證書。本席評定該等訟費的金額為HK$58,000。 8.本席感謝蕭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了協助。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伍展邦律師行延聘的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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